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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16年9月2日晚間出席國際扶輪3480地區第12分區聯合例會,並受邀演講「從法律觀點繼承權益」,分為壹、繼承權;貳、遺囑與財產繼承;參、台商之繼承人如何面對大陸之「法定繼承」;肆、繼承糾紛如何預防?四大重點解說繼承的權益,在場扶輪社社友們反應熱烈,李律師並贈送每位社友一冊「信託理財實用法律手冊」,以推廣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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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基於國人運用「信託」有日益增多的趨勢,而信託的委託人不論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註1)也有瞭解「權利」、「義務」的必要,信託委託人的權利為何,以下加以解說:

一、權利保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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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謝幼軒律師

【問題】
  甲受X聘用,為X所承攬乙委外之季刊雜誌撰寫專欄文章(已出版),惟甲與X間未簽訂任何聘用契約,亦未約定甲所撰寫文章之著作權歸屬,而乙與X間之承攬契約則載有X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嗣後發現乙另行出版之書籍中,由Y所負責撰寫之內容竟部份與甲所撰寫之專欄文章有相同或近似之處,試問甲得否主張乙之利用已侵害其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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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29日下午,許文彬律師前往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拜訪,由李永然律師與李廷鈞地政士接待,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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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30日聯合報A6版記者李順德所撰「社宅弱勢入住率 將提高至30%」的報導,行政院、立法院協調會協商達成共識,決定大幅鬆綁經濟弱勢入住社會住宅的比率,由現行「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三十」,現行十二種特殊身分入住條件完全維持,不再交給地方政府去「因地制宜」認定,避免弱勢者進住條件無法受到保障。至於行政院擔心「擴大社經弱勢者入住條件」會引起「標籤化」問題,都會區排斥鄰避效應,推動社會住宅受阻,與會者認為,可以加強軟硬體建設及管理,仍可有效推動社會住宅。

  行政院在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時,因擔心社會住宅被「標籤化」,又認為執行單位是地方政府,曾一度刪除十二種入住社會住宅身分認定,交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認定,但最終結果,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卻敗部復活。現行「特殊身分」共十二款,包括: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愛滋者、原住民、災民、遊民、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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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30日蘋果日報B3版記者詹宜軒所撰「房市冷 建商3不政策求生」的報導,市場交易遲緩加上重稅環伺,建商在此氛圍之下,醞釀「3不」政策求生,業者透露,除了上市櫃建商須顧及股東權益,推案及開發計劃難以延宕,多數寧可奉行「不買地、不開工、不申請使照」等3不政策,以度過寒冬。以台北市為例,根據台北市建商公會統計至民國105年6月30日為止,核領建照數僅99件,其中還包括公共工程、及因融資不得不請照等案件。元利建設副總經理吳麗謹認為,住宅建案實際開工數恐約2成不到,相較過往每年建照核發均數約300多件,顯見台北市經濟動能已經停滯。

  筆者認為房市交易數量急速下滑,影響層面廣大,尤其台灣經濟成長缺乏領頭產業,現在不動產業又無法創造就業與消費機會,對台灣衝擊甚大,希望政府能正視此一問題,讓台灣的不動產業恢復正常的交易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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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友人聚會,席間與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的羅懷家、姜志俊、杜啟堯及吳再豐等校友巧遇,五人並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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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參訪團一行11位貴賓,由副理事長金雷率領赴台參訪,並於2016年8月31日下午3時至4時30分,假中國生產力中心與本會理事長李永然一同進行講座交流。

  李理事長針對「對保障大陸台商投資權益之建議─從兩岸法律比較之觀點談起」為主題進行交流,內容包含台商所有國有土地上房屋遭徵收補償的問題、台商因民事債務糾紛而遭大陸法院限制出境的問題、台商刑事案件遭人身強制措施的問題、請大陸當局落實《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為台商進行行政協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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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30日上午11時至下午1時30分,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沈騰律師來訪,雙方針對兩岸智慧財產權現況及如何建立有效解決平台等進行交流,另針對法律人才的培訓進行意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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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案例:
  小志所有之車牌號碼為YR-271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凌晨零時7 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與環河路口,因加裝HID 頭燈(即「氣體放電式頭燈」),致有汽車電系設備變更的情形,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交通員警攔停稽查,直接依法製單舉發,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 項的規定,裁處小志罰鍰新臺幣(下同)3,600 元,並責令系爭車輛進行檢驗。試問:交通員警未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取締,即對加裝HID頭燈的汽車所有人進行裁罰,此是否與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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