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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信託於何種情形下,會發生受託人的變更?

  現代人運用「信託」的情形日益增多,信託是由「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由「受託人」為其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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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何謂「不動產資產信託」?

  投資人參與各種商品的投資時,一定要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確保權益;日前不少中小企業投資人民幣TRF,因對於「契約」內容未加以了解,致於人民幣跌跌不休後,導致權益嚴重受損;足見投資時,瞭解相關法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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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投資一定要瞭解法律

  筆者執業已三十餘年,看到不少民眾盲目投資,致權益受損;最近媒體報導台灣一些企業購買人民幣TRF而受害致衍生糾紛。故在面對投資商品時,更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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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信託法》實施至今已逾20年,國人運用信託藉以管理財產的情形日益增多,信託的運用也愈趨多元化,包括: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公益信託……等,其中不動產信託相當常見,係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雙方所簽訂的「信託契約」,將信託的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處分及經營等程序,將委託的不動產加以興建、出租、經營及出售,或於興建完成後歸還予委託人,以符合委託人目的之信託制度。因此善用不動產信託,可藉由專業管理讓不動產永續經營,以達投資理財、節省稅負及保障家人權益等目的。
  《不動產相關信託法律實用手冊》的出版,目的在使讀者對於不動產相關的信託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俾利於活用,本手冊內容分為四個部分:一、信託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二、不動產信託;三、不動產信託與稅務及四、不動產證券化。身為現代社會的一份子,認識信託、活用信託是必要的法律課題,唯有深刻了解信託的涵義,才能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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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張三有一房子信託於李四名下,該「信託契約」中明訂以張三的獨子張乖為「受益人」;該信託契約明訂由受託人代為管理房屋出租,租金扣除稅費後的餘額支付受益人張乖。受益人張乖對此究竟要具備那些法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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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斥資買一塊土地,僅借用乙的名義登記,並仍由甲自己管理,甲如此處理有風險嗎?如有風險,則應如何處理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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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信託有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之分:

  國人運用「信託」日益增多,就信託種類有「私益信託」、「公益信託」之分,而「私益信託」又有「自益信託」、「他益信託」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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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將自己財產委由他人代為管理或處分就是信託

  我國自民國85年1月26日公布《信託法》以來,運用「信託」的人愈來愈多,所謂「信託」就是委託人把「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信託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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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從事公益的另一種選擇-公益信託:

  台灣人基於「行善」、「布施」、「回饋社會」、「盡社會責任」的觀念,愈來愈多人於事業有成後,想從事公益;往昔一有此想法,就是成立「財團法人」,設立「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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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設立信託,常有監察人的必要: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近年來常為客戶處理「信託」,而面對此類問題,常又涉及「信託監察人」;例如: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遺囑信託、身心障礙信託、 老人信託(註1)公益信託等,常有設置「信託監察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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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成立信託可以設置監察人:

  國人運用「信託」日益增多,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成立時,除了解「受託人」、「受益人」外,還要認識「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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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基於國人運用「信託」有日益增多的趨勢,而信託的委託人不論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註1)也有瞭解「權利」、「義務」的必要,信託委託人的權利為何,以下加以解說:

一、權利保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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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須慎選受託人:

  我國自有《信託法》之後,委託人運用「信託」,將財產交付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選任「受託人」務必謹慎,才不會發生所託非人,致損及自身權益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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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有些債務人利用「信託」,逃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由於「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信託法》第1條)。此一制度固有其作用,但卻有些「委託人」係於對外負有債務時,為逃避其債權人的追償債務、強制執行,而運用「信託」,將「財產」登記於受託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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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信託的運用日益普遍

  我國於民國85年1月26日由總統公布《信託法》,並自公布起正式施行,因而該法於85年1月28日起生效;按「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參見《信託法》第1條)。又「信託」涉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往往須具備專業,因而我國也於民國89年7月19日由總統公布《信託業法》,並自公布日起施行;該法用以規範「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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