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30日聯合報A6版記者李順德所撰「社宅弱勢入住率 將提高至30%」的報導,行政院、立法院協調會協商達成共識,決定大幅鬆綁經濟弱勢入住社會住宅的比率,由現行「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三十」,現行十二種特殊身分入住條件完全維持,不再交給地方政府去「因地制宜」認定,避免弱勢者進住條件無法受到保障。至於行政院擔心「擴大社經弱勢者入住條件」會引起「標籤化」問題,都會區排斥鄰避效應,推動社會住宅受阻,與會者認為,可以加強軟硬體建設及管理,仍可有效推動社會住宅。

  行政院在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時,因擔心社會住宅被「標籤化」,又認為執行單位是地方政府,曾一度刪除十二種入住社會住宅身分認定,交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認定,但最終結果,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卻敗部復活。現行「特殊身分」共十二款,包括: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愛滋者、原住民、災民、遊民、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筆者認為社會住宅提高由現行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三十,現行十二種特殊身分入住條件完全維持,將更可以保障社會弱勢者居住權利;但政府在執行時一定增加更多民間參與者誘因及配套措施,才能更有效保護他們的「居住權」!

  不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住宅法》的修正認為我國為保障人民的「居住權」,而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訂立公布《住宅法》,該法並自民國100年12月30日施行。迄今該法尚未為民眾所熟知,立即進行修正,並不恰當!台灣應好好地思考「住宅政策」,再加以擘劃實施,切勿受特定團體擺佈而任意修法,這樣才能有較完善的政策,施行也較能有成效;否則未來又造成另一個麻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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