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下午1時30分至3時20分,我應邀至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人會訓研討會」演講「兩岸投資保障協定與兩岸經貿糾紛之解決」。

我於演講中針對大陸投資的經貿糾紛、兩岸經貿糾紛的解決機制及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的必要性作一番探討。

在大陸投資的經貿糾紛方面,首先要認識台商登陸投資的風險,包含人情、行政侵權、合營、資金、法律文件的缺陷、稅收及匯兌等風險。而經貿糾紛約可歸納為以下幾類,如合同糾紛、企業經營及合營糾紛、土地及房地產糾紛、稅務及海關糾紛、勞資糾紛、仿冒糾紛等。

若投資遇上糾紛,該尋求何種途徑解決呢?可藉由協商、調解、督促程序、訴訟、仲裁、協調機制等方式來解決。

最後,談及兩岸投資保障協定簽訂的必要性。投資保障協定並不只針對糾紛的解決,若參酌中國與韓國、日本簽訂之協定,其內涵尚有促進和保護投資、投資待遇、徵收、損害和損失的補償、移轉、代位求償、透明度等問題,對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有一定保障,生命、財產不再隨時處在不確定的風險狀態,因此,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實乃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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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