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林於民國104年6月1日向以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的A公司承租小客車一輛,雙方並簽訂由A公司所預先擬定之制式「汽車租賃合約書」,約定於同年6月20日由承租人小林取車使用2日,並於當日支付訂金。試問:

  1. A公司於雙方所簽訂「汽車租賃合約書」中,約定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於預定租車日前1日始通知出租人解約時,將沒收全部訂金。該條款是否合法?

  2. 承租人小林於104年6月17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通知A公司解約,承租人可以向A公司請求退還多少訂金?

二、解析:

  (一) 小客出租賃業者與一般消費者所簽訂的租賃合約,如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之定義,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則應受《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拘束。

  (二)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3項亦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又依同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故交通部也已依上開法律規定,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規範運用定型化契約進行小客車租賃之用。

  (三) 而依交通部於104年5月8日所公告修正《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1、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2、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3、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4、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5、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6、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四) 由上開規定可知,除非承租人之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出租人才可以不退還承租人已付的全部定金,於本案例中,A公司於雙方所簽訂中「汽車租賃合約書」,約定小林於預定租車日前1日始通知解約時將沒收全部訂金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違反交通部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之規定,該約款應屬「無效」。

  (五) 承租人小林於104年6月17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通知A公司解約,依上開交通部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之規定,為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之情形,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參、結語:

  一、 關於問題一之情形,A公司於雙方所簽訂「汽車租賃合約書」中,約定承租人小林於預定租車日前1日始通知解約時將沒收全部訂金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違反交通部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之規定,該約款應屬「無效」。

  二、 關於問題二之情形,小林於104年6月17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通知A公司解約,依上開交通部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之規定,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

 H114  

  《汽車駕駛人法律實用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汽車是現代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即便在大眾運輸系統完善的都會地區,汽車仍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駕駛人取得汽車使用的方式,不外乎購車、租車二者,就法律面而言,即牽涉「買賣」和「租賃」兩項法律行為,一旦發生購車或租車糾紛,當事人便不得不憑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解決。此外,駕駛人開車上路,儘管再小心翼翼,仍難保因各種車況、路況、天候、人為疏失……等因素而肇致交通事故。此時,該如何釐清雙方的責任歸屬?肇事者又負有哪些民、刑事責任?被害人可請求哪些賠償?都是汽車駕駛人、用路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汽車駕駛人法律實用手冊》即秉持防患於未然的理念,用具體的生活案例及淺顯的文字解析,指引讀者認知自己的法律權益,甚至行駛於馬路時,常心存「互利共生」的悲願,小心為上!

  本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李永然律師及簡嘉宏律師共同執筆,規劃以「購車權益」、「租車權益」及「行車事故黑白」三大篇、近二十個案例作為講述核心,讀者可以先就自己當下發生的問題按圖索驥,也不妨按部就班、循序理解身為汽車駕駛人、車主、出租人、承租人或其他用路人須知的各項法律權益。它是一本適合您因時、因地制宜,隨手翻閱的實用法律手冊,學而時習之,平安、順心便不遠矣!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