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台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訴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時侯因涉嫌犯罪而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時候則因被害,而要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如對於刑事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時,可以透過刑事上訴程序進行救濟;因為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是實施「四級兩審終審制」(註1),所以其《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而大陸台商對於刑事上訴程序,究竟要有那些法律認識,筆者擬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上訴方式可用「書狀」或「口頭」的方式為之

  首先談到上訴的方式,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以「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實務上,一般是以「書面」方式進行上訴,而「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及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三、台商進行上訴時,應注意事項

  其次,大陸台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進行上訴時,究竟有那些應注意的要點?簡言之,主要有以下五點:

  (一)須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如果是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如果是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五日」,都是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19條)。

  (二)認識第二審程序的任務:透過上訴到第二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和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以維持正確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糾正錯誤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註2)。此由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三)台商可委託律師協助進行上訴:第二審辯護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有一項基礎工作,即是分析研究第一審判決,指出其錯誤之處,一般第一審判決的錯誤,可能存在於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或法律適用錯誤第三個方面(註3)。

  (四)第二審程序不一定會開庭審理:中國大陸的第二審案件之審判方式有「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兩種。現分述之如下:

  1、開庭審理:下列案件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款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7條)。

  2、不開庭審理: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的被告人上訴案件,進行「不開庭審理」,仍應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2款)。

  (五)認識「上訴不加刑原則」: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訴,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即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四、第二審法院的處理

  又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其處理的方式有:

  (一)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如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則裁定駁回上訴。

  (二)進行改判:如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進行改判或發回更審:如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款)。

  (四)裁定撤銷原則,發回更審:如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7條所列訴訟程序違反之各項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亦即原審法院有程序違法,就應無條件發回重審(註4)。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打刑事官司,切莫輕忽,自己一定要對法律有所認識並找稱職的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註1、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頁360,2013年6月第5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陳光中主編:前揭書,頁362。

  註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編:律師執業基本技能(上),頁180,2009年8月修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4、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頁304,2013年2月第1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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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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