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台商也會運用遺囑處理身後遺產
台商在中國大陸人數日益增多,有些甚至還定居大陸;而台商打拚事業,在中國大陸置產也不在少數,其身後將留下大筆遺產。
就以筆者近幾年所接觸的台商中,類似的情形也不少;台商如欲於生前,以「遺囑」的方式(註1),處置其身後在大陸的遺產,不論運用何種形式遺囑,均可考慮於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而如何指定?何人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權限為何?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一般遺囑中須注意的問題:
在剖析遺囑執行人之前,先談一般遺囑中須注意的問題,基本上須注意以下四點;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的行為能力」:這就是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大陸《民法通則》規定滿18週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依大陸《繼承法》第22條規定,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也「無效」;又如遺囑被篡改,其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之「法定繼承人」(註2)保留「必留份」:大陸《繼承法》中有「必留份」的規定,其不同於「應繼份」;所謂「必留份」乃指必要的遺產份額,依大陸《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享有「必留份」的繼承人,必須是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二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註3)。
4、立遺囑人只能將屬於自己個人財產指定法定繼承人一人或數人繼承;或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依大陸《繼承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一人或數人繼承。因而如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有、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
三、立遺囑人可以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其次談到「遺囑執行人」的指定;所謂「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遺囑人意志使遺囑發生效力的人。大陸《繼承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立遺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又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參見大陸《繼承法》第23條前段)。
在大陸《繼承法》的規定下,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的,可分三種情形:
1、由「法定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
2、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以外之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註4)。
四、遺囑執行人的權限
再者,「遺囑執行人」不同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主要的使命是執行遺囑,具體而言,其權限包括:
1、審查遺囑:確定遺囑的合法性及其內容;
2、清理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執行人應清理被繼承人的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3、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繼承人分割遺產或遺囑之受贈人受領遺贈物之前,應妥慎管理及保護遺產;
4、進行將財產依立遺囑人所立之遺囑意志,交付給繼承人或遺贈人。
五、其他與結語
最後來值得一提的是,立遺囑人也可以於遺囑中指定「律師」為遺囑執行人。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又與繼承人簽訂「執行遺囑代理協議」,是否違反「雙方代理」?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類似案件表示:律師作為被繼承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後又與繼承人簽訂「執行遺囑代理協議」的,不屬於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禁止情況(本案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期)(註5)。由前揭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立遺囑時,仍可指定「遺囑執行人」,而台商之繼承人也應瞭解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及其職責,如能方能正確處理遺產繼承!
註釋:
註1、大陸《繼承法》中所規定的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
註2、大陸《繼承法》第10條第1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註3、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編寫:財產繼承、遺囑公證、繼承訴訟完全手冊,頁163,2003年3月第1版第1刷,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4、中國大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編寫:前揭書,頁168~169。
註5、吳慶寶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頁406,201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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