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即面臨審判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有時會涉及打刑事官司,過去有些台商被告,涉嫌犯走私罪、合同詐騙罪、偷稅罪、虛假出資罪、非法集資罪、、等等,不一而足;台商犯罪,大陸公安機關立案,送交人民檢察院,遭提起公訴。

  一旦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接著就要面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所謂「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主張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註1)。又在大陸《刑事訴訟法》對於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依其程序的繁簡,可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註2)。筆者限於篇幅,僅就台商在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予以探討,俾供面對審判之台商參考。

二、公訴案件第一審的普通程序

  首先將「公訴案件」第一審的普通程序予以介紹,按「公訴案件」有別於「自訴案件」(訴3);公訴案件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包括:庭前審理、庭前準備、法庭審判、延期和中止審理、評議和宣判等訴訟環節;其規定於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203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20日公布〈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第180條~第258條屬於與公訴案件第一審的普通程序有關;為了便於遭大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台商,能從容地面對大陸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謹將應注意的法律要點予以剖析。

三、公訴案件第一審的庭前審查

  接著談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須先進行「庭前審查」,如「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審查後,原則上應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屬於「告訴才理的案件」(註4),應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2、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退回人民檢察院;

  3、不符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0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5、依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2條規定,裁定准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6、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7、被告人真實身分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1條第1款)。

四、公訴案件第一審的開庭準備

  其次,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第一審的開庭準備,而且可運用「庭前會議程序」,這對於審判人員對庭審活動做充分準備,準備把握庭審重點,保障庭審順暢進行,提升庭審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註5)。

  案件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3條)。

  「庭前會議」應採取「會議方式」進行,被告人不參加的,可以在「會議室」召開,否則應當在「法庭」召開(註6)。

五、公訴案件第一審的調查、辯論、評議與宣告判決

  再者,公訴案件進入審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同時在人民法院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還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被告人做完「最後陳述」後,人民法院「合議庭」進行評議,依據所查明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皮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六、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成為刑事被告,遭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第一審審判的普通程序,至少應具備前述法律認識,方能確保自身權益,較不會使自己權益受損!

註釋:

  註1、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五版),頁333,2013年6月第5版,2014年3月第3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大陸「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具備特定條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認罪,同意適用)的案件時,所採取的相對簡單的程序,此即「簡易程序」(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註3、自訴案件的程序為在大陸《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人」起訴的案件所進行審判的程序。

  註4、大陸《刑法》第246條、第257條、第260條、第270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于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是「告訴才理的犯罪」。陳興中主編:前揭書,頁110。

  註5、江必新主編、胡雲騰執行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頁186,2013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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