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於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9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以時速九十公里之速度,行經國道六號水沙連高速公路西向9.59公里處,因路面摩擦高溫,致該車左前輪輪胎因不堪負荷而爆胎,車輪因此無法控制,而自右向左偏移,撞擊由B駕駛的自用小客車,致B當場死亡,試問:

  一、若系爭車禍是因汽車狀況所致(例如:輪胎老化、胎紋深度不足等),但A本身欠缺行車前的保養及檢查等專業知識,是否仍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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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9月15日自由時報A9版記者郭安家所撰「北市公宅愛心房東 享1.5%房屋稅」的報導,《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出爐,不僅將建商新成屋第一年囤房稅從三.六%降到二%,房東及建商的閒置房屋提供公共住宅住戶使用、企業及公營事業單位提供宿舍給勞工,持有三戶以上的非自用房屋稅也從三.六%降至一.五%,粗估北市府一年稅收損失新台幣7442萬元。

  對此,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表示「沒意見」,強調愛心房東可享低稅率是當年他向財政部爭取來的,但《住宅法》已規定1.2%的愛心房東稅,比北市府的1.5%低;這些適用1.5%稅率的房屋應租給弱勢,未來不能比照捷運聯開宅政策允許房屋租給有能力的青年,否則就濫用愛心。

  筆者認為政府鼓勵民間機構,是好的開始,舉凡與「公益」有關,且落實執行「公益」的機構,政府都應當鼓勵,並且無論是用稅率減免或補貼方式,讓弱勢團體從中得到幫助,這樣就不會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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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9月3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停車位小換大 要課6%契稅」的報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建物多屬「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表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依財政部規定,互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但是財政部指出,如其交換方式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交換行為會產生財產增加的情形,視同所有權已經移轉,交換人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互換停車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僅限雙方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車位互換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筆者認為住戶間停車位相互交換的稅負,依財政部規定,在不同情況下會適用不同的契稅稅率,基本上同一門牌交換前後的持分並無增減,免徵契稅;但交換後持分變動則需課徵契稅6%;如是不同門牌的車位交換則需課徵契稅2%,讀者可以稍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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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0月7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方明所撰「李方集團 40萬買2個電影院座位」的報導,台灣的實價揭露,特殊交易無奇不有!民國104年4月,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上的金像獎戲院出售2個電影院座位,合計總交易價格新台幣40萬元;一樁看似奇特的特殊交易,其實背後買家是「李方酒店管理集團」,其目的是為整合原中興百貨商場的複雜產權。根據實價資料顯示,民國102年至104年金像獎戲院共有6個座位交易,都位於3樓,座位也有土地持分,但1個座位面積不到0.1坪。原本一樁看似奇特的特殊交易,但背後的買家卻大有來頭,買方即是「李方酒店管理集團」(原皇家季節酒店)。

  根據了解,原金像獎戲院規畫555個座位,在民國97年間法拍時,由皇家季節酒店以及龍嚴集團拍得約7成產權,前者後來又買下「龍嚴」所握有的產權,接下來又陸續的進行收購,這幾年下來,如今李方集團估計已經持有金像獎戲院逾85%的產權。知情人士透露,經過多年努力,金像獎電影院產權可望在不久將來完成整合,「李方酒店管理集團」有機會整合該大樓B2至4樓的商場產權,之後不排除朝餐飲、複合式商場規畫。至於外傳的打掉改建或都更,由於5樓以上住宅部分產權更複雜,加上台灣目前的都更困難重重,因此實現機率並不高。

  筆者認為共有物的管理及處分一直都是土地登記重要的課題,現階段為了讓不動產更有效率的使用,而有《土地法》第34之1條多數決處分不動產之規定,但實務上共有物的複雜度超乎想像,李方集團用蠶食的方式逐漸蒐購該不動產持分,並且願意整合,其實是難能可貴,畢竟它必需付出相當的努力,甚至也有可能會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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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之子女有權繼承其父母在大陸的遺產

  現有些早期去中國大陸的台商,年事已大,甚至已往生,這些台商在大陸留有遺產,有些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將財產遺贈給立遺囑人所感謝或懷念的人;有些未立有遺囑,大陸台商的配偶或子女,依大陸《繼承法》可以有繼承權。然台灣人民如何在中國大陸進行遺產繼承或遺贈的接受或改棄?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繼承人之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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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日上午9點,北京海峽兩岸婚姻家庭協會代表團參訪中華人權協會,代表團一行由海峽兩岸婚姻家庭協會常務理事楊宗濤團長帶領,參訪團員包括海峽兩岸婚姻家庭協會丁偉鴻理事、和慧卿理事、蔣明霞理事、郝紅梅會員、臺灣新住民發展協會徐春鶯理事長、韓吉元理事。中華人權協會則由李永然理事長率李本京常務監事、海外交流委員會副主委袁易教授及副秘書長李佩金接待。

  會中針對雙方會務介紹並就在台陸配權益進行討論及意見交換,袁易副主委並說明其代表中華人權協會參與內政部移民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法規修法檢視工作內容。會後雙方致贈禮物,並許諾未來就外籍配偶及人權議題上有進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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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建地最重要來源型態:合建,在房地合一課稅後,形同革命性變化,地主和建商如何雙贏?建商經營合建有多種形態,房地合一課稅後稅務問題就有多少,面臨重稅時代來臨,建商、地主、如何規劃?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分售、分成、非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等不同狀況,在國稅局加強查稅壓力下,先做好稅務規劃,才能確保建案利潤。永然全新規劃「房地合一後合建稅務規劃實務」課程,定於11月12日起每週四晚上開課,共三堂,由不動產財稅專家黃總經理、營建專業鄭會計師,精闢解說,業界必學!

報名請洽:永然法律研究中心02-2356-0809課務專員蔡台珍,或上網http://www.law119.com.tw

欲了解本課程完整內容,請點擊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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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居住正義、保障人民居住權益,此次應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吳錦宗理事長之邀,出席於2015年10月31日下午由該會主辦之「都市更新贏家論壇」,李永然律師並致贈每位與會者一冊「繼承法律.稅務實用手冊」,希望大家能對自身相關的法律知識多所了解,最後李永然律師並受邀和與會貴賓們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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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2015年10月30日出刊的旺報,李永然律師接受該報記者針對中共五中全會拍板「十三五」規劃目標一事發表看法,李永然律師呼籲大陸當局應考慮讓台商參與規劃,並給予台商享同等待遇。

  全篇內容如下:「參與十三五 台商應享國民待遇」 (請點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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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8日,中華領袖知識經濟關懷協會黃禎祥理事長等一行四人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李永然律師,雙方相談甚歡,黃理事長並力邀李永然律師前往演講以推展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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