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毛剛在中國大陸山西省投資並且在山西省定居,台商毛剛在訂立遺囑時,原想到對於法定繼承人的份額進行調整分配,也同時運用「遺贈」;毛剛還更想用遺囑就房產設立「居住權」。這在中國大陸《民法典》的規定下,是否可有運用遺囑為特定人就房產設立「居住權」?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毛剛在中國大陸山西省投資並且在山西省定居,台商毛剛在訂立遺囑時,原想到對於法定繼承人的份額進行調整分配,也同時運用「遺贈」;毛剛還更想用遺囑就房產設立「居住權」。這在中國大陸《民法典》的規定下,是否可有運用遺囑為特定人就房產設立「居住權」?
文◎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蔣女士的配偶王先生是在中國大陸蘇州投資的臺商,生前沒有預立「遺囑」,王姓臺商過世後,其繼承人之一即配偶蔣女士知悉其先生好像在中國大陸「銀行」內留有存款,但蔣女士只知道「銀行卡號」;請問繼承人蔣女士要如何知道被繼承人在銀行的存款餘額?又蔣女士辦理繼承究竟會有哪些流程?蔣女士要事先準備哪些文件?如果大陸銀行蔣女士及其子女有繼承到銀行存款,能否直接匯到臺灣的帳戶?王姓臺商及蔣女士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A也是「法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嗎?如果在王姓臺商過世後不久,王姓臺商的父親王爺爺也不幸往生,王姓臺商的成年子女B在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還有什麼事需要注意?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投資,且因工作需要,長期居住上海市,台商甲經營事業有成,除在臺灣在財產以外,在中國大陸多處也有房產、銀行帳戶、汽車…等財產。台商甲年事已高,在臺灣已針對臺灣的財產先前在臺灣已透過預立遺囑方式安排;他聽朋友的建議,也打算在中國大陸針對在中國大陸的財產,透過預立「遺囑」進行安排;台商甲究竟要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文◎李永然律師
國內近年來為了遺產上法院打官司的案件日益增多,繼承人間常為遺產分配、遺囑的真偽或是否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而引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這會傷害親情自然不在話下。
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是勸人不要為積累「財富」問題而起紛爭,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財富」、「錢財」及其運用的人並不多;導致紛爭頻傳。
文◎李永然律師
人生皆須面對「生老病死」的問題,人一旦死亡,在法律上則會發生「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對於「財產」的態度人各有不同,有些人視財如命,吝嗇刻薄,有些人則視為身外之外,生前即樂於「布施」;但不論如何,一旦於死亡時,如還留有「財產」,在法律上就會有「繼承」的法律問題發生。
繼承依《民法》規定,有「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之分,如果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註1),在不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註2)下,皆可自由處置其遺產;如果被繼承人於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時,則適用「法定繼承」。
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董在中國大陸上海經商,並在上海購買了兩間房子,王董的配偶多年前死亡,王董與其妻子共生育四個兒子,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四人。台商王董生病住院,其兒子王丁在醫院陪伴,王董向兒子王丁表示自已即將往生,兒子王丁及王丁的妻子李美二人隨即用手機「錄影」,王董親口表示自已在上海的兩間房子全給王丁,至於在台灣的其他財產兄弟四人均分;嗣後再過兩天即死亡。請問王丁可以用該被繼承人王董生前「錄影」,主張單獨繼承在上海的兩間房子?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家族傳承日益受重視
華人社會常聽人說到:「富不過三代」,然隨著國人知識水準日益提高,希望能透過事前規劃,好讓富能過三代;「家族傳承」的議題也因而漸受重視。關於家族傳承的議題一方面涉及財富傳承(資產傳承)、企業傳承,更何況規劃此一議題,也盼望能使家族永續或被繼承人往生後,其後代子孫不要禍起蕭牆。
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強於中國大陸江蘇省蘇州市投資,王強死亡時,共有配偶A及三位子女甲、乙、丙四人共同繼承,台商王強未訂立「遺囑」,突然因心肌梗塞而往生,則其繼承人配偶A及子女、甲、乙、丙共四人應如何就繼承之遺產進行分割?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對於贈與財產,法律訂有「贈與稅」課徵的規定
「台灣」與「中國大陸」屬於不同法域,台灣與中國大陸法律規定也諸多不同;就以「贈與」、「繼承」而論,台灣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而中國大陸目前對於「贈與」財產或「繼承」遺產,迄今尚無「贈與稅」或「遺產稅」課徵的規定。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已經是邁入「高齡社會」,未來也將面對「超高齡社會」的來臨;老年人的長期照顧、失智、金融剝削…等問題接踵而至。
近來家庭的親人間常因「照顧」或「財產」而起爭議;依「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調查全台367處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照顧爭議事件」,最多的是長輩財產或資產分配問題;其次則是照顧費用分配不公,照顧方式看法不同,長輩或晚輩未盡扶養義務(註1)。
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爭議案件已逐日增多
最近在媒體受到眾所囑目的案件,不外就是長榮航運創辦人張榮發董事長之子女(即繼承人)對於「遺囑」效力在法院訴訟的爭論。目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都判決繼承人張國煒勝訴,即認定遺囑「有效」;但其他繼承人仍無法接受,而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
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爭議案件已逐日增多
最近在媒體受到眾所囑目的案件,不外就是長榮航運創辦人張榮發董事長之子女(即繼承人)對於「遺囑」效力在法院訴訟的爭論。目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都判決繼承人張國煒勝訴,即認定遺囑「有效」;但其他繼承人仍無法接受,而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
文◎李永然律師
一、近三十年不少台灣人在海峽兩岸都有不動產:
台灣人受到「有土斯有財」觀念的影響,很喜歡購置不動產,一旦有錢就會在台灣購置土地、房屋藉以保值兼增值。而近三十年來不少台灣人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置產、設廠,有些台灣人民就形成在台灣及中國大陸兩地都擁有「不動產」。
文◎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為遺產爭訟層出不層
過去在農業社會的時代,繼承人為爭遺產而興訟的案例較少,如今進入高科技的時代繼承人為爭遺產而興訟的案例,卻層出不窮。筆者先舉三個案例,臚列如下:
文◎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一、台商繼承人如何繼承在中國大陸的遺產?
台商有些在中國大陸購買土地、廠房、辦公室、住家。台商如過世時,其在中國大陸所購買的不動產就會發生遺產繼承問題。繼承人究竟要如何繼承這些遺產?
文◎李永然律師
一般人會將「錢財乃身外之物」這句話,掛在嘴上,但真正面對「錢財」的歸屬問題,卻往往放不下,這當中往往會牽扯到一些「情感」、「情緒」或「利益」等複雜的問題。
面對錢財,涉及「慾望」,釋迦牟尼佛於《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開示:「一切眾生從無始際,由有種種恩愛貪欲故有輪迴。…當知『輪迴』愛為根本,由有『諸欲』助發『愛』性,是故能令生死相續。『欲』因『愛』生,『命』因『欲』有,眾生『愛命』…」。
文◎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一、家族傳承在台灣日益受重視
近年來在台灣常有人在探討「企業傳承」、「家族傳承」,注意家族傳承乃為避免被繼承人身後,造成家族間爭產的糾紛。 生前規劃家族傳承可運用之工具甚多,如「閉鎖性公司」、「家族憲章」、「家族辦公室」、「遺囑」、「信託」…等等。而筆者在本文僅針對「意定監護」、「遺囑信託」與「遺囑中指定執行人」等問題進行探討。
文◎李永然
接觸佛法的人,常聊到「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一個人往生留下的「遺產」,這些「遺產」常成為繼承人之間爭訟的導火線。
兄弟姐妹間、原配小三間、繼母繼子女間、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間…等的爭產,進而衍生訴訟,時有所聞,如果是「名人」更會為此而搏媒體版面。
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王先生的父親先前在中國大陸湖北投資房地產,現已逝世,父親若是以電腦打字方式訂立遺囑,並在該份遺囑內分配中國大陸的財產,該份遺囑是否有效成立,是否能在中國大陸依據該份遺囑分配父親在中國大陸的財產?若父親為大陸地區人民,則是否能在台灣依據該份遺囑分配父親在台灣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