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所謂的「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計算分項包括:一、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二、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繼承時或受贈與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出售土地及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所以,財產交易所得主要包括個人出售房屋、公司未發行或不必發行股票之股權移轉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之所得。至於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停止課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又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或任一國稅局,申報前一年度內綜合所得總額及有關減免、扣除額,計算並結算其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金額,進行申報並自行繳納。如果您有發生所得,而金額未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就不用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