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計算公式
房屋稅=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稅課徵稅率
(一)房屋評定現值:
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核定單價、折舊及路段率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
(二)房屋稅課徵稅率:
各地方政府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6條規定,制定「稅率」,因此各縣市政府課徵的房屋稅率自會有所差異。
二、現行房屋稅課徵稅率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上開條例第5條已於民國103年6月修正並開始實施,過去房屋稅率分成住家用、非住非營及營業用,修法後多了一項是否自住用,為稅率調整的變數,並且新增當房屋超過三戶以上,住家用稅率最高可達3.6%,與過去住家稅率1.2%,相差達三倍。下列表格為修法前後的比較差異表:
|
修法前(稅率) |
修法後(稅率) |
住家用 |
1.2%~2%, 民國102年各縣市制定為1.2% |
自住或公益:1.2% 其他住家使用(非自住):1.5%~3.6% |
非住家非營業(醫院、事務所) |
1.5%~2.5% 民國102年各縣市制定為2% |
3%~5% |
營業用 |
3%~5% 民國102年各縣市制定為3% |
3%~5% |
從表格中可以得知,住家用且自住的房屋稅率仍維持1.2%,但住家用未自住稅率調整至1.5%~3.6%;而目前自住房屋定義為:無出租營業,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並且本人、配偶所有者,全國以三戶為限。非住非營稅率從原本的1.5%~2.5%調整至到3%~5%。營業用稅率仍維持3%~5%,並未調整。
三、各縣市政府非自住的住家房屋稅率
縣市政府 |
戶數 |
房屋稅率(%) |
施行日期 |
台北市 |
2戶以下 |
2.4 |
民國103年7月 |
3戶以上 |
3.6 |
||
宜蘭縣 |
2戶以下 |
1.5 |
民國104年7月 |
3~7戶 |
2.0 |
||
8戶以上 |
3.6 |
||
連江縣 |
2戶以下 |
1.6 |
民國103年7月 |
3戶以上 |
2.0 |
||
桃園市 |
每一戶 |
2.4 |
民國104年7月 |
高雄市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台南市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苗栗縣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南投縣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雲林縣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嘉義縣 |
每一戶 |
2.4 |
民國104年7月 |
屏東縣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台東縣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澎湖縣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台中市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基隆市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嘉義市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花蓮縣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新竹市 |
每一戶 |
1.5 |
民國103年7月 |
資料來源:民國104年4月16日經濟日報A5版記者陳美珍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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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為了達到「打房」目的,採取了許多積極抑制房屋交易的措施,包含《房屋稅條例》的修改、「囤房稅」及「豪宅稅」的增加,甚至對「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方式,讓持有房屋或出售不動產者產生大量的稅負,因此常有民眾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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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由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印、永然法律基金會策劃,李永然律師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黃文賢顧問共同執筆。開卷有益,閱讀本手冊,相信對於房屋所有權人及出售不動產者之稅法權益,必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與保障。欲索取本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