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問題緊急!9/1起北市適用《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開啟買賣糾紛?證明範圍?責任?違建問題多,北市對違建開砲,可預期的各縣市也對違建將逐步規範。現今有多少種類違建?新成屋移轉時面臨什麼問題?違建問題從北市於今年3月通令違建戶限期主動拆除起,引爆戰火,現今更公布9月起適用《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針對新成屋於領得使用執照時,需檢附建築師出具之無違建證明,含括範圍廣及夾層、屋頂、法定空地……等,再度成為業界注目焦點,細項如何?哪些會成為違建?須修繕嗎?取得無違建證明應注意事項?交屋如何順利移轉?交易將出現什麼問題?永然特於10月15日舉辦一天研習會「最新違建買賣規定與管制範圍、因應實務」,邀請專家及建築師解疑,業者與買屋人須面對的違建問題,本研習會直擊!

報名請洽:永然法律研究中心02-2356-0809課務專員蔡台珍,或上網http://www.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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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將以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台灣民主基金會監察人身分於2015年9月19日上午10時出席並主持由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地方治理的經驗與傳承系列講座:臺東崛起-深化臺灣民主」,本場講座邀請到台東縣縣長黃健庭先生於國家圖書館演講,分享深耕地方的民主經驗。

  詳細活動訊息請參考:臺東崛起-深化臺灣民主:地方治理的經驗與傳承系列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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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如果生意投資失敗了,可能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大陸台商面對時應具備那些法律認識?

Q: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可以要求其提出「財產報告」嗎?

A: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強制執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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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納稅義務人復查遭駁回,可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稅務課徵不服固然可以申請「復查」;如果該復查申請遭到原處分機關駁回申請時,此時即可運用「訴願」程序進行救濟。

  按訴願程序適用《訴願法》,該法第1條第1項即明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運用「訴願」程序進行行政救濟,於程序上即應注意《訴願法》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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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8月19日中國時報A9版記者王己由所撰「隱匿公設抗罰千萬 瓏山林敗訴」的報導,瓏山林公司於民國95年銷售瓏山林長堤建案,因沒有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註明「車道」是「公共設施」,直到交屋時才把車道面積分給住戶,導致住戶多持有這些公設坪數,還得將新增坪數差價補齊,讓購屋者成冤大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瓏山林以精心設計的預售屋契約,藉強大資訊優勢,故意「欺瞞及隱匿重大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車道面積僅由購買停車位者分攤,實際上不論住戶有沒購買停車位,一律分攤車道面積,瓏山林長堤建案共421戶,當初預售交屋269戶,每坪預售價約新台幣21萬多,估計不當獲利至少新台幣1億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瓏山林公司利用契約書未揭露共用部分應含車道的資訊不對等方式,故意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引人錯誤方式,收取房地價款及找補價款,使購屋消費者陷於「車道僅由購買停車位者分攤」的錯誤,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開罰新台幣千萬元並無不當,判瓏山林公司敗訴。

  筆者認為建商不應用自身強大的優勢來欺瞞消費者,尤其對首次購屋者將更為不利,建商只要對不動產標的、流程甚至稅費稍微動手腳,很容易讓民眾成為冤大頭,建議首次購屋者或過程有不合理之處,建議詢問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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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8月18日旺報B2版記者王揚宇所撰「陸保險業砸612億人幣 蓋養老社區」的報導,隨高齡化社會到來,大陸有多家保險業者,相中老人住房商機,計畫投資人民幣612億元蓋養老社區,進行多角化經營,提供長者一條龍的服務,而大陸保監會也要求保險業者設立防火牆,隔離保險業與養老社區的經營風險。大陸高齡化問題到底有多嚴重?根據有關單位預測,2050年大陸老年人口將達到4.8億人,未來20年將進入高齡化高峰,而大陸自1979年實行計畫生育以來,家庭結構大多是「四二一」模式(1個年輕人至少要養4個老人),未富先老、老無所依的問題急須解決。

  在這麼多高齡長者的背後,潛藏著高達人民幣106兆元左右的「銀髮經濟」市場,近期,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到養老社區聽取長者,對於保險業投資蓋養老社區的相關意見。項俊波主席指出,保險業者用自身優勢,以更多角度、全方位的思維,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例如投資養老服務產業,用投資興建、參股、併購、租賃等方式,興辦養老社區,或為各類養老機構,提供風險保障服務,也能規畫綜合型養老保障計畫。

  筆者認為現代社會從過去「養兒防老」的觀念變成為自己準備防老規劃,亞洲國家不同於歐美國家,缺乏較完善的老人福利與養老計畫,民眾需透過自身規劃安排來補足,因此未來仍將會有更多企業投入這個市場,政府也應提供誘因及協助企業來提供相關服務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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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以下同)104年8月15日自由時報A16版記者鍾泓良所撰「容積銀行 第一筆代金入帳」的報導,《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於103年7月公告實施,啟動容積銀行收入來源,實施一年來,有十七筆案件申請,卻無人繳納代金,台北市都市發展局103年8月14日公布,第一筆容積代金申請案已於104年8月3日繳交新台幣1億300萬元,市府也在前天核發許可證明,奠定容積銀行第一筆入帳的里程碑。入帳首案申請人為國泰建設,基地位於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之住商混合區,面積約一.一公頃,計畫興建地上十四層、地下四層的住商混合大樓,申請移入容積為約一千平方公尺,其中一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台北市都發局正工程司張志豪說,因《台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目前尚在台北市議會審議尚未通過,所以容積代金基金仍未設立,目前代金先存入專戶。他表示,目前申請還有十六案,也都持續在處理中。

  筆者認為容積銀行設立後,款項如何使用,是否專款專用我們應該持續監督觀察,取之於不動產,更應當回饋於健全不動產制度,如興建社會住宅、美化市容、改善公共設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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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8月13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方明所撰「千億豪宅新案 成建商燙手山芋」的報導,房市低迷、持有稅暴增,新豪宅買氣空前低迷,根據統計,豪宅在雙北市就占了約新台幣700億元,這些每戶動輒上億的新豪宅成為龐大的潛在賣壓,已成為建商的燙手山芋。

  民國104年前5月實價所揭露的雙北市成交新台幣4,000萬元以上住宅,至今僅279件,平均每月不到60件的交易量,若以雙北市共41個行政區來分,等於一個行政區1個月平均只成交1件多,高總價住宅買氣低迷可見一斑。《好房網不動產週報》社長倪子仁表示,今年北市總價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特別是民國103年7月1日後取得使照的「新豪宅」,若非自用將被視為「囤房」,稅率大幅提高至3.6%,加上新屋標準單價等稅基大幅調高,使得這些動輒上億的新豪宅乏人問津,更成為建商的燙手山芋。

  筆者認為「豪宅」應是台灣政府打房的第一波受害者,除了調高房屋現值、調整財產交易所得稅課稅方式外,又緊縮豪宅貸款,對購買豪宅者與供給豪宅的建商都造成相當大的衝擊,政府如不採取寬鬆政策,未來幾年豪宅交易仍將會寥寥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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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7月27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幫地方找錢 房屋稅將三級跳」的報導,促地方自救財政,財政部發函要求地方政府,未來連續兩次進行房屋課稅現值評定作業時,應將用於計算房屋價值的標準單價提高至市場造價的40%至50%,全台縣市至遲應在2019年前全數達標。這項調升地方房屋稅基的指令,將做為中央撥付地方統籌款與補助款的重要指標,未達標者將遭減發。

  中央下達調高房屋稅令後,全台擁房族的養房成本也將節節上升。特別是新建、增建與改建房屋,相較於舊屋,未來所要負擔的房屋稅將會是數倍之多。房屋標準單價同時牽動契稅與印花稅,新屋買賣相關稅負亦會連帶上漲。財政部指定,縣市政府應在未來兩次評定房屋現值時,將房屋「標準單價」合理拉升至約當市場造價的40%到50%。據指出,房屋現值嚴重落後市價,偏低的標準單價為主因。目前房屋評定現值約僅是市價七分之一。

  筆者認為政府將房屋價值的標準單價提高,不僅是民眾房屋稅大幅提高外,相關的契稅、印花稅及贈與稅也將隨之大幅提高,對民眾影響甚鉅,財政部不應因地方政府缺錢,就授權地方政府調高房屋現值,藉以增加財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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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8月14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囤房稅備忘錄 留意共有屋」的報導,「囤房稅」開徵後,房屋稅負輕重與持有戶數相關,其中,財政部規定,與他人共有房屋,在計算房屋戶數時,除非共有人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否則與他人共有房屋者,其各自持分部分一律按「一戶」計算,超過三戶以上即從高課徵房屋稅。

  由於「囤房稅」除房屋用途之外,「戶數」亦是決定適用稅率的關鍵因素,因此,針對與他人共有房屋如何計算戶數,財政部亦已有明確規定。財政部指出,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在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的戶數限制時,原則上持分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分別視為各擁有一戶。

  筆者認為通常會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最大宗的原因為繼承取得,尤其以父母往生後,兄弟姊妹按照《民法》應繼分共同繼承不動產最為常見,按照財政部現行規定共有不動產與他共有人必須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才能視為一戶,排除與兄弟姊妹共有不動產之情形,故民眾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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