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8月14日中國時報B4版記者黃琮淵、王玉樹所撰「救經濟 央行鬆綁房市管制」的報導,救經濟,中央銀行彭總裁出手!中央銀行無預警宣布,從104年8月14日起鬆綁房貸信用管制措施後,房貸管制區將於即日起剔除新北市八里、鶯歌區,桃園市桃園、蘆竹、中壢及龜山等4區;修正之後,台北市、新北市15個行政區仍列管,桃園市全部撤銷,管制區內民眾第二套房貸仍維持最高6成。此外,包括民眾第三套、高價住宅(豪宅)及公司法人房貸成數也從5成回復至6成。其中豪宅認定標準為台北市新台幣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新台幣6000萬元以上、雙北市以外為新台幣4000萬元以上。此措施是房貸信用管制實施5年來首次鬆綁。

  中央銀行副總裁楊金龍說,房貸管制實施後,銀行不動產授信集中度下降、房貸成長平穩、特定地區及高價住宅的貸款成數下滑,顯示金融機構已審慎控管不動產授信風險,有助金融穩定的效果已經達到。對這項鬆綁,房市業者多認為有助於被打趴的房市。全國不動產總經理石吉平認為,此時放寬,可望活絡房市。住商不動產總經理陳錫琮指出,雖然只是局部鬆綁,但預估能讓買氣逐漸回流,至於豪宅、公司法人購屋等將鬆綁一成,影響有限。

  筆者認為僅放寬部分地區房屋貸款限制,影響層面仍為有限,僅收杯水車薪之效,政府如要刺激不動產交易市場,無論從稅賦制度到房屋貸款,都應該通盤檢討,僅開放部分地區及產品的房屋貸款,對刺激經濟成長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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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8月19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吳佳蓉所撰「遺贈稅跨區申辦…北區ㄟ通」的報導,北區國稅局副局長姚世昌表示,轄內縣市如新北、花蓮幅員廣大,民眾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時,常耗時耗力跑回戶籍所在地辦理,為化解困擾,北區開辦「跨區申辦」服務,包含新北、桃園、花蓮、宜蘭及金門、馬祖等地區皆可適用。

  姚世昌副局長指出,花蓮縣內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地點花蓮分局及玉里稽徵所,「感覺起來像在隔壁,但其實地理位置差了快100公里,」為使民眾報稅更便利,因此發想開辦跨區(限同一縣市內)服務,讓縣內民眾不管在哪個稽徵所或分局送件,都可直接受理申報,審查、發證。他指出,跨區服務從民國103年9月1日率先在花蓮實施,之後陸續擴及金馬及宜蘭地區,由於備受好評,加上稽徵人力可負擔,民國104年8月1日起更擴大服務至人口稠密的新北及桃園市,服務涵蓋北區轄內83.9%的人口數。

  筆者認隨著資訊科技發達,稽徵機關透過資訊設備及網路連線的提升,讓申報民眾可以省去舟車勞頓之苦,過去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因無法跨區,多用郵寄方式來申報,卻增加作業期間,今新北國稅局開放跨區申報,可以加快作業期間,便利民眾與相關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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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8月23日中國時報A8版記者張立勳所撰「社區公共基金 隨賣屋轉移」的報導,購屋時所繳公共基金,將作為社區修繕用,就算賣屋搬家也不能索還。多年前購買新屋時繳交給建商的公共基金,搬家後到底能不能要求管委會返還?有屋主售屋後要求管委會返還遭拒,仍質疑公共基金應改由新屋主負擔才是,認為管委會不返還不合理。對此,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事務顧問徐源德指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的權利,會隨著房產讓售給新屋主,也從原屋主轉移給了新屋主,因此原屋主不能要求管委會退還公共基金。

  另徐源德顧問也提到,若屋主購屋時間點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路之前,則相關公共基金問題則改以《民法》論之,依《民法》精神,新屋主也繼受公共基金權利,原屋主不該要求退還。另有些投資客炒短線,不願意繳納公共基金,假如未繳,管委會也可循法令途徑強制執行,請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新屋主不用太擔心原屋主未繳公共基金的問題。至於對公共基金的收支狀況有疑問時,也可隨時向管委會調閱帳冊察看。

  筆者認為在實務上的確會遇到公共基金該由誰負擔繳納,或原所有權人想要取回該公共基金之案例,但依照相關法令是不能主張取回,如賣方很堅持時,建議在與買方搓合價格或在締約階段時提出,買賣契約簽訂後,除非買方同意負擔,否則該公共基金仍無法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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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9月9日中國時報A8版記者張立勳所撰「北市擬下修囤屋稅降為2%」的報導,台北市於民國103年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將建商1年內未銷售的房屋稅調高至3.6%,被視為打房;而台北市府市政會議於民國104年9月8日審議通過修正該條例。其中,減徵數額以建商新屋占最大宗,建商1年內未銷售的房屋稅由3.6%降為2%;非自住的住家持有3戶以上者,例如公校BOT的學生宿舍、企業或公營事業的員工宿舍,及房屋出租符合租用社會住宅者,其房屋稅由3.6%降為1.5%;公同共有人因持有不及一戶,房屋稅率由3.6%降為2.4%。台北市財政局發布新聞稿,強調房屋興建後待售期間,難以認定建商有「囤房動機」,為避免影響市場,決定將1年內未銷售的稅率由3.6%降為2%,待議會通過後實施。

  筆者認為北市府提出將低建商持有房屋稅率,是合理的做法,因為建商經營目的為興建房屋,房屋則為建商銷售的商品,未售出者應視為「商品存貨」,政府本不應該規定建商持有越多自身興建的房屋,需要繳納更多房屋稅額,明顯不合理。如果某製造商因製造過多產品而增加存貨,政府卻因該製造商持有過多該產品,要求增加繳納稅額,豈不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囤房稅是針對囤積房屋,能賣出卻待價而沽,故意不賣者;現台灣房市低迷,建商賣不出的房子,用「囤房稅」加重課稅,令建商雪上加霜,這不符合「租稅公平」,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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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按佛教有所謂之四聖諦義理──苦諦、集諦、滅諦、道諦(又稱四諦),此為佛教之基本教義。「諦」字原義是審知事物的內在含義或意義,即為「真理」,則「四諦」也就是四個「真理」。

  釋迦牟尼佛言:苦諦應遍知,集諦應永斷、滅諦應作證、道諦應修習。世間有情皆是「苦」;「集」是苦的根源,主要是貪、瞋、癡三毒,應斷除苦因;想要離開煩惱痛苦,就要「滅」苦之因,從生死輪迴轉向解脫;「道」是修行方法,使人去惡向善,使苦不再積聚,乃至於滅壞。四聖諦就代表著佛教對於世間凡塵及修行的看法,若能依此修行,就能斷除煩惱,成就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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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在盛夏時刻整理著散亂的稿件及圖片,身體不自覺的隨著圖檔上漾開的花朵而清涼。境由心生。讓人燥熱又戰慄的、殘留在腦海中的敘利亞難民哭泣的晨間新聞畫面,逐漸平息。

  在我們居住的東亞這一端,最近的不平靜焦點已轉移到經濟下滑與自然災變上,這是民生問題;遙望大陸的彼端,由中東至歐洲,戰亂延燒著龐大的人道議題,這是生存問題。人類從來不平靜,戰爭向來是悲劇。大家都知道和平的重要,但爭與鬥卻沒停過,如何解釋?只能謂之歷史,謂之芸芸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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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問題緊急!9/1起北市適用《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開啟買賣糾紛?證明範圍?責任?違建問題多,北市對違建開砲,可預期的各縣市也對違建將逐步規範。現今有多少種類違建?新成屋移轉時面臨什麼問題?違建問題從北市於今年3月通令違建戶限期主動拆除起,引爆戰火,現今更公布9月起適用《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針對新成屋於領得使用執照時,需檢附建築師出具之無違建證明,含括範圍廣及夾層、屋頂、法定空地……等,再度成為業界注目焦點,細項如何?哪些會成為違建?須修繕嗎?取得無違建證明應注意事項?交屋如何順利移轉?交易將出現什麼問題?永然特於10月15日舉辦一天研習會「最新違建買賣規定與管制範圍、因應實務」,邀請專家及建築師解疑,業者與買屋人須面對的違建問題,本研習會直擊!

報名請洽:永然法律研究中心02-2356-0809課務專員蔡台珍,或上網http://www.law119.com.tw

欲了解本課程完整內容,請點擊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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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將以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台灣民主基金會監察人身分於2015年9月19日上午10時出席並主持由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地方治理的經驗與傳承系列講座:臺東崛起-深化臺灣民主」,本場講座邀請到台東縣縣長黃健庭先生於國家圖書館演講,分享深耕地方的民主經驗。

  詳細活動訊息請參考:臺東崛起-深化臺灣民主:地方治理的經驗與傳承系列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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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如果生意投資失敗了,可能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大陸台商面對時應具備那些法律認識?

Q: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可以要求其提出「財產報告」嗎?

A: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強制執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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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納稅義務人復查遭駁回,可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稅務課徵不服固然可以申請「復查」;如果該復查申請遭到原處分機關駁回申請時,此時即可運用「訴願」程序進行救濟。

  按訴願程序適用《訴願法》,該法第1條第1項即明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運用「訴願」程序進行行政救濟,於程序上即應注意《訴願法》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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