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宗教,人權,法律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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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我國近來在媒體上常有些兒童受自己父母、或母親的同居人、或兒童褓母…等虐待身心的報導,嚴重者甚至命危或喪命,此種情形誠令人痛心。

  筆者先提出兩則案例,這兩篇案例竟然出現在自由時報同一天的版面,現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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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能進公家部門服務,要把握機會並珍惜

  目前台灣經商創業的環境已大不如前,很多行業目前都被大財團介入,想獨力創業在當前競爭激烈的環境,與往昔相較較為不易;因而不少人更想投身進入政府(中央或部門)機會去謀公職,甚至「國營事業」也是很多人謀職時爭相爭取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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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而為人,有著各式各樣的想法與作法,也有著各式各樣的遭遇。當不同的想法與作法碰撞在一起,所衍生的問題與糾紛也可能隨之而來。這些問題與糾紛可大可小,有的互相退讓一步,化爭端於無形;反之,有些小問題、小糾紛,卻因雙方不願讓步,反而越演越烈,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

  一個人自呱呱墜地伊始,即意味著投入苦海人生。世人嘗感喟:「人生難脫生、老、病、死、苦!」何出此言?蓋打從一個人出生、成長、學成、工作,而後組織家庭,一路行來,無不屢遭挫折與挑戰。於職場失意者,或面臨謀職不順、工作不力、失業、資遣、退休金無著等窘境;成家立業後,又陷不孕之苦,或遇子女難受教,行為乖張,甚而殺害父母者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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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近來台灣「暴戾之氣」與日遽增,傳播媒體宜發揮社會教化功能,俾助於恢復台灣原本即具有的「祥和之氣」!

  日前有兩則報導,涉及親人間的殺人事件,聞之,令人不禁髮指!在探討本文議題,筆者先舉兩則案例簡述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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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在國內的節日中,有「母親節」,也有「八八節」,這些節日乃在提醒為人子女必須孝順父母;古人有云:「養子防老」,但世風如下,竟出現「啃老族」。如果只是單純的「啃老」,而沒有傷害、殺害、恐嚇父母等犯行,尚不至於犯罪;然如上所述,目前台灣社會風氣敗壞,有些「啃老族」竟然狠下心,喪心病狂地對自己父母為犯罪行為。

〔案例一〕 啃老兒要不到錢嗆母,縱火燒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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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6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合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活動,並擔任第三場「有價證券的認定對於人權保障的衝擊」與談人。除贊同報告人楊雲驊教授「 《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如果將範圍不明確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直接核定為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既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也不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同時如再因此與《證券交易法》其他相關刑事責任規範結合後,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重罪,則形同完全「空白刑法」授權,更是違反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等原則 」的論述外,並加以分析與補充,認為「關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雖然主管機關金管會具法律授權可就有價證券進行核定,但是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應該要對於有價證券採取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那樣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甚至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概括方式來辦理,否則在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的情況下,一般人民,即便是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識背景的金融從業人員,也未必有能力判斷這些金融商品的法律性質,究竟屬不屬於《證券交易法》下受規範的有價證券,又怎能從而預見其行為可能觸犯刑事處罰規定?反而在從事日常工作時,動輒得咎,提心吊膽,如此情形著實害及人權的保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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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古人有云:「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人如好淫慾,除了影響婚姻,有時還會招惹官司。目前社會上有些人身上有錢,已經結婚,還要在外養小三,拈花惹草,雖然目前《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仍然還可能會影響夫妻間的感情。

  另外有些好淫慾者,喜歡拍異性的「裸照」,這也會為招惹刑事官司,甚至還有牢獄之災,實際上也有不少案例!筆者謹先舉兩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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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宗教聯合會製作「推動宗教基本法記錄片」,記錄台灣宗教自由覺醒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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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中國佛教會副理事長)

  民國106年7月23日,一場「眾神上凱道」的遊行活動,讓一向沉默、與世無爭的宗教團體走上了街頭,除了主張「捍衛信仰、守護香不能斷火」之外,也是對於當時內政部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因行政管制密度過高,有侵犯宗教自由之虞,表達不滿。這次的遊行活動震驚社會,也觸動了各界維護台灣宗教自由的決心,可說是台灣「宗教人權覺醒」的濫觴,然而,五年過去了,政府對於宗教立法依舊在原地踏步,不見有新的進度,不禁讓宗教團體再次感到失望。

  「人權立國」一直是政府施政的積極主張,我國自民國98年12月10日已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正式成為國內法,政府部門也必須依此提出國家人權報告,說明我國對於聯合國兩公約落實執行的程度,在民國109年6月間,行政院提出的聯合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中,有關「宗教人權」的部分依舊著墨不多,對於宗教團體關注的宗教人權部分更是付之闕如,於是台灣佛教總會聯合中國佛教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三個團體共同撰寫《就ICCPR & ICESCR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2021宗教團體平行報告》,主動提出了關於台灣宗教人權的影子報告,將目前台灣宗教團體所關切的議題囊括其中,如今二年過去了,很可惜的,政府的主管部門對宗教團體提出的這些議題還是鮮少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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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近幾年來,台灣整個社會人心浮躁不安,探究其不安的原因,對外來自於世界局勢的動盪、兩岸之間的對立衝突;對內則為治安的敗壞、經濟的衰退,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使得終日人心惶惶;因此,如何安頓台灣的社會人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雖然政府可以達到穩定社會民心的作用,但其作為多屬於「物質方面」的協助,在「精神層面」上,還是需要透過宗教的力量,傳遞「慈悲」與「善良」的思想教義,讓人民心靈有所慰藉,才能去除社會上的戾氣,恢復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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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依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社會大眾常透過捐贈的方式,表達對自身宗教信仰的支持,故宗教團體財產實具有公眾財產性質,應加以保障。特別是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因價值高昂,更應特別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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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11年3月24日自由時報A6版刋載「養父行乞養家 逆子竟搶碗裡錢」乙文,該報導稱:在桃園市有一29歲蔡姓男子遊手好閒,竟然涉嫌於民國110年9月、10月間前後三次,趁著養父乘坐輪椅在傳統市場行乞之際,搶奪其養父乞討得來的現金逃離,遭到檢察官依《刑法》「搶奪罪」提起公訴(註1)。養父對於這位不孝的養子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終止收養嗎?

  這個案例真令人罪夷所思,按養父將養子自幼扶養長大,雖然沒有「生育」之恩,但也有「教養」之恩,蔡姓養子業已成年,應該好好謀職,自食其力,並且應省吃節用,並將節餘部分的錢「孝順」反饋自已的養父。結果非但沒有孝養,還讓養父繼續從事「乞討」的工作;更不該的是,竟用「搶奪」的犯罪手段,前後三次搶奪養父乞討得來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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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我國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該法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騷,藉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註1)。

  這部法律施行截至6月5日,短短五天警政署就全國統計共受理54件,其中包含112次跟騷行為態樣,其中以「通訊騷擾」32次最多,其次是「尾隨接近」22次,而且大部分都是「恐怖情人」赴被害人工作場所或住家騷擾(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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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應重視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的維護

  宗教團體所擁有的不動產有些礙於法令規定的限制,而先暫借自然人名義為出名登記人,過去有些案例是因出名人死亡,致生其繼承人不配合移轉,或出名人基於貪念而拒不移轉,導致宗教團體實質擁有的不動產淪於私人所侵吞或引起爭訟。立法院於2022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並自同年6月10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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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2022年6月11日聯合報A12版刊載「孫女繼承千萬股票,阿嬤提告討回」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曾姓獨生女於單親父親死亡後,單獨繼承價值1342萬餘元的股票;阿嬤主張這些股票是借用兒子(即曾姓孫女的父親)名義開「證券帳戶」,帳戶中的資金都是阿嬤存入,存摺印鑑由阿嬤保管,「股票交易」也都是阿嬤以「電話」自行決定下單。阿嬤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姓孫女返還股票,法院基於「借名契約」關係終止,而判決阿嬤勝訴(註1),曾姓孫女須返還阿嬤股票。

  這種阿嬤遭遇兒子猝死,進而對單親獨生孫女提起訴訟而打官司,這在親情上是最令人難受的。筆者曾撰文「親人間的糾紛宜和解,不宜打官司」,強調「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唇槍舌劍,『相告無好話』,必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進而建議「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如果能退一步想,各讓一步,『和解』的成立還是大有機會的。」(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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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目前台灣詐騙案頻傳,人一旦受騙損失錢財,必然相當懊惱,當我們身處在這有史以來詐騙分子是如魚得水的年代,也是最容易被騙的時代,一定要努力懂得「防止詐騙」的方法,好讓自已不要成為遭詐財的被害人;筆者籍本文提供法律觀點及防騙的一些粗淺看法。在提出看法之前,謹先提三個案例:

【案例一】炒股詐騙簡訊暴增,金管會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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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下午,法藏法師代表宗教團體向法務部陳情,盼台灣在宗教團體法制化的過程中,能先有《宗教基本法》,進而再訂立《宗教團體法》,方能保障宗教人權,使台灣成為一宗教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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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2022年1月11日自由時報A12版刊載「騙借貸囚當人頭戶」的報導,該報導稱:年僅20歲的男子鄭O,夥同五名少年,在網路刊登「小額借貸廣告」,需款孔急的被害人上門,卻藉債務審核名義加以軟禁,再拿其存摺用來詐騙,直到存摺被列為「警示帳戶」,該被害人沒有利用價值後再將其丟包。

  日前筆者的法律事務所也來了一位當事人王媽請求法律協助,她的兒子王大因賭博需款(約500萬元)孔急,有一位自稱在OO銀行服務的甲,向王大表示可以協助王大辦理貸款,但要求王大將其母親王媽的「房地所有權狀」,先辦理所有權移轉至乙名下,再由乙出名向OO銀行借貸1000萬元,甲並要求王媽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且由民間公證人公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日後王大的媽媽(王媽)如有兩期「租金」(實際上是「利息」)未付,乙就可以終止租約,並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現在來法律事務所的王媽就因有兩期款未付,正面臨要被「強制執行」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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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公約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於民國111年5月十一日下午繼續展開會議,台灣宗教界分別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和劉君毅律師代表,會中說明台灣目前欠缺宗教保障和教育不足,中央和地方執法又各有標準,故必需推動〈宗教基本法〉來化解政府長期忽略宗教人權所造成的各種衝突。

  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會議中,審查委員Rukka Sombolinggi特別垂詢台灣如何解決宗教團體缺乏法律保障的問題,內政部代表指出從民國八十年(1991年)開始推動〈宗教團體法〉以來,因牽涉層面太廣,致無法統一各宗教意見為主因,只能先利用各種不同組織、金融、土地法規來解決各層次問題。

  由內政部前面的回應正突顯我國目前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急迫性,陳清秀教授就舉例《國土計畫法》正式施行後,依內政部目前研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大幅減少宗教建築可使用之用地範圍,違反土地居住正義甚 鉅,非常不利於人民從事宗教活動及我國宗教多元發展,恐有侵害宗教自由的重大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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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佛教會(BAROC)教育委員會主委法源法師於111年5月10日出席兩人權國際審查第二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非政府團體會議中,特別向國際審查委員表示,台灣的宗教人權概念普遍不足,且政府行政干擾民間也愈來愈多,而這五年來尚未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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