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與宗教界人士前往行政院,針對我國宜優先訂立《宗教基本法》進行座談。
李永然律師於會中表示,在《監督寺廟條例》被認為有部分違憲的情形下,《宗教團體法》的訂立勢在必行,但在多次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有一些爭議存在,也因此影響了立法進度,在這段期間,經過各界不同的想法相互激盪,產生出新的火花就是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為未來訂立《宗教團體法》做一個鋪陳。不可諱言,任何一個法案,它的抽象性層次愈高,相對爭議性就會少一點,尤其現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我們有內國法的效力,根據其第18條的規定,在於貫徹宗教自由的保障,可將其落實到宗教基本法當中,甚至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的精神也可一併融入,如此所有的宗教界,應該就不會對於立法有侵犯宗教自由的顧慮,我們都了解沒有人可以自外於法律,所以宗教團體應當也必須有法律做為規範,但這個規範需合乎宗教團體自由保障的基本精神,所以宜優先訂立《宗教基本法》。
最後李永然律師也感謝立法委員林岱樺及馬文君委員願意協助 《宗教基本法》法案的推動,及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和其所帶領的團隊對於相關法案付出的心血及精神,「宗教自由」可說是台灣的珍寶,制定《宗教基本法》更能彰顯台灣是人權立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