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宗教,人權,法律 (17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應重視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的維護

  宗教團體所擁有的不動產有些礙於法令規定的限制,而先暫借自然人名義為出名登記人,過去有些案例是因出名人死亡,致生其繼承人不配合移轉,或出名人基於貪念而拒不移轉,導致宗教團體實質擁有的不動產淪於私人所侵吞或引起爭訟。立法院於2022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並自同年6月10日生效施行。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2022年6月11日聯合報A12版刊載「孫女繼承千萬股票,阿嬤提告討回」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曾姓獨生女於單親父親死亡後,單獨繼承價值1342萬餘元的股票;阿嬤主張這些股票是借用兒子(即曾姓孫女的父親)名義開「證券帳戶」,帳戶中的資金都是阿嬤存入,存摺印鑑由阿嬤保管,「股票交易」也都是阿嬤以「電話」自行決定下單。阿嬤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姓孫女返還股票,法院基於「借名契約」關係終止,而判決阿嬤勝訴(註1),曾姓孫女須返還阿嬤股票。

  這種阿嬤遭遇兒子猝死,進而對單親獨生孫女提起訴訟而打官司,這在親情上是最令人難受的。筆者曾撰文「親人間的糾紛宜和解,不宜打官司」,強調「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唇槍舌劍,『相告無好話』,必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進而建議「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如果能退一步想,各讓一步,『和解』的成立還是大有機會的。」(註2)。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目前台灣詐騙案頻傳,人一旦受騙損失錢財,必然相當懊惱,當我們身處在這有史以來詐騙分子是如魚得水的年代,也是最容易被騙的時代,一定要努力懂得「防止詐騙」的方法,好讓自已不要成為遭詐財的被害人;筆者籍本文提供法律觀點及防騙的一些粗淺看法。在提出看法之前,謹先提三個案例:

【案例一】炒股詐騙簡訊暴增,金管會示警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2年5月13日下午,法藏法師代表宗教團體向法務部陳情,盼台灣在宗教團體法制化的過程中,能先有《宗教基本法》,進而再訂立《宗教團體法》,方能保障宗教人權,使台灣成為一宗教大國。

A0712BFC-7A0B-48DE-8E77-228A5CBBAD6C.jpg

443FAD94-AC0B-40B4-A357-9D811145C013.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2022年1月11日自由時報A12版刊載「騙借貸囚當人頭戶」的報導,該報導稱:年僅20歲的男子鄭O,夥同五名少年,在網路刊登「小額借貸廣告」,需款孔急的被害人上門,卻藉債務審核名義加以軟禁,再拿其存摺用來詐騙,直到存摺被列為「警示帳戶」,該被害人沒有利用價值後再將其丟包。

  日前筆者的法律事務所也來了一位當事人王媽請求法律協助,她的兒子王大因賭博需款(約500萬元)孔急,有一位自稱在OO銀行服務的甲,向王大表示可以協助王大辦理貸款,但要求王大將其母親王媽的「房地所有權狀」,先辦理所有權移轉至乙名下,再由乙出名向OO銀行借貸1000萬元,甲並要求王媽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且由民間公證人公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日後王大的媽媽(王媽)如有兩期「租金」(實際上是「利息」)未付,乙就可以終止租約,並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現在來法律事務所的王媽就因有兩期款未付,正面臨要被「強制執行」的命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兩公約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於民國111年5月十一日下午繼續展開會議,台灣宗教界分別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和劉君毅律師代表,會中說明台灣目前欠缺宗教保障和教育不足,中央和地方執法又各有標準,故必需推動〈宗教基本法〉來化解政府長期忽略宗教人權所造成的各種衝突。

  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會議中,審查委員Rukka Sombolinggi特別垂詢台灣如何解決宗教團體缺乏法律保障的問題,內政部代表指出從民國八十年(1991年)開始推動〈宗教團體法〉以來,因牽涉層面太廣,致無法統一各宗教意見為主因,只能先利用各種不同組織、金融、土地法規來解決各層次問題。

  由內政部前面的回應正突顯我國目前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急迫性,陳清秀教授就舉例《國土計畫法》正式施行後,依內政部目前研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大幅減少宗教建築可使用之用地範圍,違反土地居住正義甚 鉅,非常不利於人民從事宗教活動及我國宗教多元發展,恐有侵害宗教自由的重大違憲疑慮。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43B9CCE2-E0DE-49C2-8389-E0C91E549329.jpg

9AA3A30B-E211-4926-BCBC-96730C243850.jpg

  中國佛教會(BAROC)教育委員會主委法源法師於111年5月10日出席兩人權國際審查第二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非政府團體會議中,特別向國際審查委員表示,台灣的宗教人權概念普遍不足,且政府行政干擾民間也愈來愈多,而這五年來尚未獲得改善。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F88461B7-C005-477E-85C9-DD8C8823A995.jpg

CF954EB7-90C3-4946-8895-6213A20AA904.jpg

  「兩公約中華民國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五月九日正式舉行,落實台灣人權報告制度,代表宗教界的「中國佛教會」(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BAROC)首日進行登記發言,說明台灣保障宗教自由法令現況未臻完善,主張推動「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台灣基本人權和國際密切接軌。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永然律師於2022年4月人權會訊140期發表「臺灣宗教團體會成為洗錢和資恐的溫床嗎?」專文

20220429120909300_0001.tif

20220429120909300_0002.tif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11年元月22日聯合報A1版刊載「城中城噬46命 縱火婦求死刑」的報導,黃姓婦人因為自己的男友與前女友舊情復燃,醋勁大發,由愛生恨,憤而將「點燃的沉香灰燼」倒在沙發引起房內悶燒,四十分鐘後閃燃大火,釀成住戶嚴重傷亡,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罪」、「放火罪」提起公訴,並同時請求法院對黃姓婦人判處「死刑」!

  由這個案例,令大家想起「瞋恨心」是人之大敵,人要走修行之道,乃是為革新自我內心本性之道,「瞋恨」也會在人的內心造成混亂的雜染;瞋怒的產生是人在感覺自已在某方面受到傷害,於痛苦發生後,做出「愚痴」的反應,而去傷害他人(註1)。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網路充斥色情、迷亂人心

  目前拜科技之賜,資訊泛濫,人們對於資訊必須有所選擇並善加利用;至於色情淫亂的資訊,則應避之,俾免身心遭到污染。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因為網路、臉書、Line群組…等社群媒體逐漸增多,有人一言不合,或對於他人的言論不如己意,就破口大駡,口出穢言,或運用辛辣的文字,對於他人進行「侮辱」、「誹謗」,而引發爭端。

  更有甚者在法院,也曾於民國107年2月間,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對法官說「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口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年11月6日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出席並全程參與由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主辦,中華人權協會、台灣宗教聯合會協辦的「第八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暨宗教基本法研討會」,邀請法界與宗教界的專家學者們一同針對〈宗教基本法〉草案進行研討,最後由李永然律師與法藏法師共同擔任「總結」,為本場研討會劃下完美的句點。

S__3588297.jpg

S__3588299.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之權利歸屬,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全文如下: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
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部務會報通過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10年2月3日工商時報A5版一則「簡訊詐騙  全球年增190%的報導,同一天自由時報A13版一則「華山草原分屍案  兇手陳伯謙脫產」的報導。這兩篇報導同時都在顯現人之「愛財貪利」的本性。

  首就「簡訊詐騙猖獗  全球年增190%」的報導稱:「…詐騙簡訊成本低、到達率高,短時間已成為詐騙集團的常態手法。…」。行詐騙的歹徒為了貪圖別人的財物,利用人性的弱點,達成獲取財物的不法目的。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人生究竟是苦?還是樂?

  人從呱呱落地誕生,逐日地生長,又一天一天地邁向死亡,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生老病死」;所以,面對「死亡」自來就是人生的一大課題。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基本法》草案遭有心人曲解

  宗教信仰自由為我國《憲法》第13條所保障,國內各種宗教也粲然大備,宗教撫慰人心,勸人為善,對於台灣社會安定的作用具有極大的助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年11月1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出席見輝法師「亙古一念,華嚴心鑰」新書發表會,並擔任《華嚴海會--「當法律遇見華嚴」》座談會與談人,與龍山寺黃書瑋董事長及文山教育基金會陳佳源董事長一同分享學習佛法的心得。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9年7月5日聯合報A9版刊載「被罵狗 他砍鄰夫妻1死1重傷」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有一位陳姓男子長期與鄰居相處不睦,陳男懷疑鄰居罵他是「狗」,憤而返家持刀刺殺對方,致鄰居夫妻一死一傷。

  此一案例中,行兇殺鄰居夫妻的陳男,只因「受辱」,升起瞋恨之心,因瞋心一發致怒火沖天,古人有云:「一念瞋心起,八萬障門開」;陳男也因而犯下重罪。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藏法師於2020年10月1日心善寺動土大典午齋時開示,呼籲各界團結共推《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人權。

...........................................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