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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

壹、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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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李永然律師針對內政部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多次表達反對政府倉促立法,今日(2017年7月28日)好友高思博副教授也於中國時報發表《驚擾眾生的宗教團體法》一文表達其意見,全文如下:

驚擾眾生的宗教團體法 (全文點擊入內)

文/高思博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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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4日於聯合新聞網刊出李永然律師接受聯合報記者馮靖惠採訪的即時報導,認為目前我國並無立《宗教團體法》必要性,節錄如下:

宗教法撕裂佛教界?學者盼理性溝通代替謾罵 (新聞連結,請點擊入內)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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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4日,李永然律師接受聯合報記者馮靖惠採訪,針對政府執意要立《宗教團體法》表達其看法,全文如下:

「台灣沒有設宗教團體法必要性」 李永然批政府管太多 (新聞連結,請點擊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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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所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正面臨內外交迫,宜努力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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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內政部又欲將《宗教團體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入立法院審議,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認為目前我國並沒有制定《宗教團體法》的必要,以下是李永然律師與高嘉甫律師昔日在人權會訊上刋登的專文,可供各界參考。

我國有訂定《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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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_7291.jpg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與乙結婚,共同育有一子丙,甲已年屆七十歲,其老伴乙於一年前死亡,其子丙已步入社會謀職,但因好賭,乃向其父甲伸手要錢,甲因對丙的行徑反感,悍然拒絕,丙竟然拿起香爐,口喊「去死好了」,猛砸其父甲的頭部,甲因而死亡。丙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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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受刑人「再社會化」,矯正執行應列為國策

                                    文◎李永然律師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正在進行籌備會議,其中議題也包括探討監所問題,日前法務部邱太三部長也針對目前監所的問題提出四大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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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50年起,聯合國大會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身為台灣第一個民間的人權組織,中華人權協會每年於此期間都會舉辦相關活動,審視一年來台灣在人權方面的近況及協會一年的付出與回顧,期待台灣在各項人權的發展都能獲得重視。

中華人權協會致力台灣各項人權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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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麗水三十八」原本是台鐵廢棄不用的老舊宿舍,不少人曾在這裡為台灣鐵路貢獻了一輩子;這裡有棵60歲的老玉蘭樹,經過了一甲子的歲月仍然屹立著;這裡是台灣文學的溫床,孕育了豐富的思想與教育;這裡銜接著人文薈萃的師大文教區與繁華耀眼的信義商圈,在這瞬息萬變的大台北中,這個百坪大的小空間,乘載了多少歷史的軌跡與居民的記憶。它就是台北市麗水街38號,即「梅門德藝天地」。最近這地方不斷地被討論是否要保留;筆者擬從推動文化創意產的角度探討其保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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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自由為基本人權,且屬受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按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且立法院於民國(以下同)98年3月31日通過,並經總統在同年5月14日批准而具有內國法性質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18條規定:「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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