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受疫情影響,有些公司想結束營業解散:

  近來因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少公司受到疫情、景氣等因素影響,導致無法繼續正常經營,有些申請停業,有些則申請「解散」,希望能就公司及自身經濟狀況加以止血。如有股份有限公司想「解散」時,其相關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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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為落實居住正義,政府先後制定了《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希望藉由完整的法令規範,讓社會弱勢者的居住權得到更完整的保障。

  台灣房價居高不下,一直為民怨之首,根據內政部公布民國109年第4季最新房價負擔能力指標,全國房價所得比(俗稱購屋痛苦指數)為9.2倍,全國民眾想要買屋,平均要不吃不喝超過9年。台北市房價所得比更是高達15.78倍,等於要將近16年不吃不喝才能買得起一幢房子。因此,許多民眾選擇以租房代替購屋,來解決居住需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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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朱芳儀律師

案例:
    甲公司擬與乙公司(零件製造商)訂立「契約」,欲委託乙公司為甲公司製造「特製款渦流式幫浦」。雙方於議約過程中,乙公司因而知悉甲公司尚未公開之A技術,甲公司議約代表特別強調:「此『特製款渦流式幫浦』內含甲公司尚未公開之A技術,非經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得洩漏A技術予第三人。」,雙方並約定5日後簽約。不料,乙公司於議約後,竟將A技術洩漏給甲公司長期之競爭對手丙冷凍空調公司,欲藉此爭取丙公司之訂單。甲公司董事長聽聞後大為震怒,立刻下令不准和乙公司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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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一、家族企業傳承之目的

  鑑於2019 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中小企業銷售額為台幣(下同) 12兆7,130億元,占整體企業銷售比重之29.58%,年增率0.70%;其中,中小企業內銷額為11兆2,992億元(占比34.83%),年增率為 1.14%,中小企業出口額為 1 兆 4,137 億元(占比 13.42%),年增率為2.70%。中小企業銷售額中,約有將近 9 成屬於內銷(88.88%)〈註1〉,以上數據均顯示我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其不僅是我國經濟成長的堅實基礎,同時也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對於臺灣整體經濟發展影響甚大。然而近年中小企業及產業界普遍也面臨到世代交替、家族企業傳承或接班的議題,而家族企業能否即時因應時代局勢變化、轉型,進而順利傳承並永續經營,此不單純僅是家族企業傳承問題,甚至更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安定,嚴重的更是「國安問題」及「臺灣競爭力」,例如:護國神山的台積電公司創辦人張忠謀先生雖於2018年6月退休,但卻留下「治理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完成圓滿的企業傳承。因此對於臺灣中小企業,特別是家族企業能否於企業傳承過程中順利接班,皆涉及對於家族成員、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管理權能否事先進行安排因應及規劃設計,此不僅可避免及減低家族企業傳承或接班過程中發生爭產奪權的情況,更能達成家族企業基業常青、永續經營及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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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府對於入境把關不嚴,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擴散,進入三級警戒已長達一個多月,民眾苦不堪言,大家的心情也受到影響。2020年7月4日上午天氣晴朗,李永然律師特地戴著口罩,避開人群,前往人煙稀少的地方走走,順便散散心。看著店家生意冷清,他希望三級警戒能儘快解封,否則許多店家及家庭生計也都快支撐不住,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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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身為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創社會長,多年來一直為扶輪社服務,受到社友們的敬重,並於2020-21年度擔任國際扶輪3522地區法務長,貢獻所長,特獲國際扶輪3522地區總監梁榮洲DG Dens頒發「地區服務傑出貢獻獎、扶輪基金傑出貢獻獎」,以台灣為底座的獎杯,感謝李永然律師為國際扶輪3522地區的支持與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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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目前社會為貪財而行騙的案例,層出不窮

  近年來台灣社會風氣轉劣,人們因貪財行騙致觸及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謹先提出以下四個案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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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淑玲律師

一、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源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但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同樣應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或證據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或證明。為兼顧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亦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本法第55條立法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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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可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

  台商在中國大陸發生民事爭議,如果不喜歡上「人民法院」打官司,可以考慮運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依大陸《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大陸《仲裁法》第2條);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的私權爭議,則不能仲裁(大陸《仲裁法》第3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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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

一、前言

  (一)我國《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重大變革後,緊接著《商業事件審理法》也即將在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重大商業事件應統一由專業法院審理,專業審判體制建立在即,《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規範立法目的是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協助企業管理運作、提供有效監督機制、落實企業經營者責任等公司治理原則,以收案件專業、效率審理之效,並期商業法院之裁判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以促進經商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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