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所造成全國人民健康、產業經濟營運及公共醫療衛生的重大衝擊,我國立法院業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殊肺炎防治及紓困條例》)提出相關紓困、振興措施,以確保國人健康及產業經濟穩定,其立法重點包括:對醫事人員及防治工作者之補助及津貼(第2條)、隔離、檢疫之相關給薪、給假及防疫補償與抵稅規定(第3條、第4條)、徵用、調用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第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權限及相關防疫規定(第7條、第8條)、企業紓困與振興措施(第9條)、相關罰則(第12條至第16條)等,共19條條文規定,本文則特別針對隔離、檢疫之相關給薪、給假及防疫補償與抵稅規定(第3條、第4條)予以分別說明如下:
一、防疫隔離補償(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