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居住權」的保障是基本人權
台灣近二十年來各界不斷地有人在呼籲「居住權」保障、「居住正義」,這主要是我國已經將聯合國《經濟社會暨文化公約》透過「立法院」立法,於民國98年間國內法化。依該公約第1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為此,我國立法院又於民國100年間三讀通過《住宅法》,該法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住宅法》於第一條揭櫫立法目的: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合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為了平抑高房價及人為炒作的「住宅市場」,自民國101年間起不斷地推出打房措施,如:「奢侈稅」的課徵、「囤房稅1.0」、「囤房稅2.0」、「實價登錄1.0」、「實價登錄2.0」、提高房屋稅、地價稅、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央行進行信用管制措施…等等,但似乎沒有成效,且讓房價愈打愈高,令青年們相當憤怒且不滿;也讓執政的「民進黨」擔心青年選票的流失,也擔心居住權保障及居住正義淪為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