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居住人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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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居住權」的保障是基本人權

  台灣近二十年來各界不斷地有人在呼籲「居住權」保障、「居住正義」,這主要是我國已經將聯合國《經濟社會暨文化公約》透過「立法院」立法,於民國98年間國內法化。依該公約第1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為此,我國立法院又於民國100年間三讀通過《住宅法》,該法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住宅法》於第一條揭櫫立法目的: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合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為了平抑高房價及人為炒作的「住宅市場」,自民國101年間起不斷地推出打房措施,如:「奢侈稅」的課徵、「囤房稅1.0」、「囤房稅2.0」、「實價登錄1.0」、「實價登錄2.0」、提高房屋稅、地價稅、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央行進行信用管制措施…等等,但似乎沒有成效,且讓房價愈打愈高,令青年們相當憤怒且不滿;也讓執政的「民進黨」擔心青年選票的流失,也擔心居住權保障及居住正義淪為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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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一、租賃住宅契約的終止:

  按出租人與承租人如果租賃標的物為「租賃住宅」(註),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法律並未禁止。由於「租賃契約」是「繼續性契約」,雙方合意終止時,只向將來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既往;亦即「終止」不同於「解除」。但如果是「出租人」或「承租人」於何種情形下,可以單方行使終止權?筆者擬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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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在台灣房價居高不下的情形下,「租屋而居」成為居住選擇的另一種方式,也是滿足居住需求的重要課題,如何活絡並健全管理住宅租賃市場,維護人民「居住權」,是政府無可避免的責任,有鑑於此,政府因應人民的需求,制定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將以往在台灣住宅租賃市場一直零星存在的包租、代管業,藉由「法律」加以規範,並進行專業 證照管理,使其正式成為服務業的一環。

  由於新法上路,民眾對其內容規範並不了解,有些客戶也前來法律事務所詢問相關法律問題,因此為了讓社會大眾對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能有所認識並加以運用,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特別策劃「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高雄所的吳任偉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莊曜隸律師、朱萱諭律師、朱芳儀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李廷鈞地政士、劉芝蓉地政士與我本人一同撰文,解析「包租業」、「代管業」相關法律與「出租人」、「承租人」應有的法律知識,並輔以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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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租屋是單純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問題,但多年前爆發有名的「二房東」也是「惡房東」的張姓房東事件,其以隱匿租約不利條款、騙連帶保證人是聯絡人等手法,向房客逼索違約金,房客不從,即誣告房客與其親友,遭百名房客提告。大眾才驚覺,原來租房子給我的人可能不是屋主,而租屋陷阱何其多!租屋者本已屬經濟弱勢,再加上各式各樣的租屋陷阱,如何保障租屋權益,也成為政府商討的議題。為因應人民的需求,我國首部住宅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即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

  房屋租賃依其用途的不同,可區分為做工廠使用、營業使用、執業使用、辦公使用、居住使用……等等,而「居住使用」的租賃,涉及「居住權」的保障,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條即開宗名義指出,該法乃為維護「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而制定。因此,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對於此「特別法」自應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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