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永然律師
一、「居住權」的保障是基本人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

文◎李永然
一、租賃住宅契約的終止: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1)

李 序
在台灣房價居高不下的情形下,「租屋而居」成為居住選擇的另一種方式,也是滿足居住需求的重要課題,如何活絡並健全管理住宅租賃市場,維護人民「居住權」,是政府無可避免的責任,有鑑於此,政府因應人民的需求,制定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將以往在台灣住宅租賃市場一直零星存在的包租、代管業,藉由「法律」加以規範,並進行專業 證照管理,使其正式成為服務業的一環。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0)

原本租屋是單純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問題,但多年前爆發有名的「二房東」也是「惡房東」的張姓房東事件,其以隱匿租約不利條款、騙連帶保證人是聯絡人等手法,向房客逼索違約金,房客不從,即誣告房客與其親友,遭百名房客提告。大眾才驚覺,原來租房子給我的人可能不是屋主,而租屋陷阱何其多!租屋者本已屬經濟弱勢,再加上各式各樣的租屋陷阱,如何保障租屋權益,也成為政府商討的議題。為因應人民的需求,我國首部住宅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即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
房屋租賃依其用途的不同,可區分為做工廠使用、營業使用、執業使用、辦公使用、居住使用……等等,而「居住使用」的租賃,涉及「居住權」的保障,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條即開宗名義指出,該法乃為維護「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而制定。因此,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對於此「特別法」自應有所了解。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