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9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副教授於und

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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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進入高齡社會的台灣,長照服務機構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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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老人福利法》與老人的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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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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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斐旻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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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萱諭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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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淑芬律師
  一、因應現在少子化的時代來臨及醫療的進步,參考內政部於民國110年6月公布的「109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1.3歲,其中男性78.1歲、女性84.7歲,已創歷年新高,這代表著我國人口已有高齡化的趨勢,人若活到八十歲以上如果只是單純肢體活動力下降,生活能還自理時,可能還不用思考到法律層面之監護問題,惟人的年齡增長即有可能連帶會有腦力退化甚至失智、失能等問題,隨著年齡增長發生之機會就越高,若老人在無子女可以妥善照顧或者子女對於照顧方式意見嚴重不一致時,即可能造成老人家無法安享晚年之情況產生,甚至子女間為了長者之監護權問題而衍生訴訟,這些社會問題應該都是長輩不願見到之情形;因此,為妥善為自己規劃老年後之生活照顧問題,避免被當成「下流老人」之情況下,我們每個人都要認真思考如果有一天自己失智或無行為能力時,自己是否可以在自己意思還健全時,為自己超前部署指定監護人?按現行《民法》規定,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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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孫慧敏特助
一、適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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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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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羅韵宣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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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易陞律師
一、長期照顧政策的落實與長照服務契約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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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一、「生存權」與「健康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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