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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廷鈞地政士專文「

文◎李廷鈞地政士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台灣都市中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以提升公共安全和改善居住環境。為了鼓勵民間參與重建,政府在此條例中提供了一些租稅優惠措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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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許淑玲律師專文「依

文◎許淑玲律師

  臺灣位處地震帶,地震頻繁,而早期興建之房屋因耐震規定較為寬鬆及鋼筋混凝土強度老化,存在耐震力不足之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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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蔡惠任建築師專文「

文◎蔡惠任建築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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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張雅蘋律師專文「他

文◎張雅蘋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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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許啟龍律師專文「民

文◎許啟龍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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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恐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各大都市有眾多老舊房屋,而這些老舊房屋受限於往昔的建築技術,結構不一定耐震,加上早期公寓很多沒有電梯,而台灣又已進入「高齡社會」,形成老舊房子「困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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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經濟日報3.png

文/張雅蘋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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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於民國100年5月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捐助成立。成立13年來,積極從事各項法律公益事務,普及法律知識、培養法律人才,受到各界認可,獲中華人權協會頒發「2024法治人權貢獻獎」,肯定永然法律基金會在法治人權領域的努力與付出。

李永然律師捐助成立「永然法律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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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經濟日報2.png

文/許啟龍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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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經濟日報1.png

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各大都市有眾多老舊房屋,而這些老舊房屋受限於往昔的建築技術,結構不一定耐震,加上早期公寓很多沒有電梯,而台灣又已進入「高齡社會」,形成老舊房子「困老」的情況。為此政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又為加速重建效果,政府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制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該條例僅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的老舊合法建築物,且非「歷史建築」,還沒有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限制;所以上述門檻對於與有基地面積限制的「都更」相較要低;目前實施後就申請件數「危老」也已經比「都更」多很多。目前台灣民眾經常從媒體上看到「都更」及「危老」重建報導,不免思考自已所有的老舊房屋要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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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中時林清汶.png

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內政部以「未依國籍法放棄國籍」為由,將具有「陸配」身分的南投縣前縣議員史雪燕女士解職。儘管史雪燕女士是遞補就任、且已卸任,她都曾是民選公職且資格無疑;如同去年,民眾黨原打算提名「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秘書長」徐春鶯女士為不分區立委,「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籍者」是否必須放棄大陸國籍才能就任民選公職,即曾引發社會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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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於辦理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等事項所必須遵循、參考的一部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甚廣、程序繁雜,稍一不慎,承辦人員即有可能被貼上浪費公帑、圖利廠商的標籤。而廠商又要如何分食每年上兆元預算的利潤大餅?面對「政府採購」法律課題,且由專業律師講析給你聽!

  什麼是「政府採購」?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為了推動行政業務,所進行有關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行為。小自文具用品,大到大型工程,只要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所需要的物品或服務,都包含在政府採購的範圍之內。為了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相關法律行為,我國於民國87年5月27日公布《政府採購法》,並於民國88年5月27日正式施行,訂立此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套公平、公開、透明的採購制度,以確保政府採購能以最有利的條件取得所需的物品、工程或服務。《政府採購法》施行至今已超過25年,其間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及科技的快速發展,原有的法規已無法完全適應新的需求,因此,《政府採購法》前後歷經六次的修訂,以因應時代的變革,符合現行社會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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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某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有一修建工程的採購案,採用「最低價」決標,乙廠商參加投標,因最低價而得標。甲機關公告決標結果,乙廠商將用印完畢之工程契約檢還甲機關,甲機關也已用印;嗣後乙廠商卻以工程招標內容錯誤為由,發函向甲機關要求撤銷決標,甲機關催促乙廠商履約,乙廠商仍抗拒,甲機關不得已解除該契約,試問乙廠商有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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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工

文◎李永然律師

  Q:為什麼馬特拉在台蓋捷運會引發如此大的糾紛?其工程合約是否有疏漏?工程合約常見的糾紛有哪些?起因和問題的種類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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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7ETtoday新聞雲雲論刊登永然法律基金

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勞動部公務員遭到霸凌案件備受各界矚目,府院為此擬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員表示,預計於十二月召集跨部會就此議題討論,確認「身心調適假」的定義,同時也會將勞工身心調適假的需求一併納入討論,進行全面研議;不過目前基層公務員均不表樂觀,同時主管怕遭上級關切恐急,認為政府仍應從制度面檢討職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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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資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有一資訊系統主機購置案,採用最有利標的方式招標,乙廠商有意投標,並借用丙廠商的名義及證件以「陪標」的方式參與投標,乙廠商因而得標,並與甲機關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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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2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水電工程行與乙水電工程行均參與丙機關的「水管線改善工程採購案」的投標,甲水電工程行標封內所繳附之押標金○○銀行支票與乙水電工程行支票「連號」;又甲水電工程行負責人A與乙水電工程行負責人B二人為父女關係。丙機關發現上述情形,依法可能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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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公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為「○○工區配電外線工程帶料發包」的採購案進行招標,乙廠商為投標廠商之一,依規定繳交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的押標金,嗣後未得標,獲發還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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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規

文◎李永然律師

  Q:甲國立大學採購語言教室教學設備一套,於招標開標日,共有A、B、C、D、E五家廠商參與開標,其中的E公司因規格不符而離開現場,最後由A公司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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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投

文◎李永然律師

  Q:甲機關辦理「○○堤防工程」招標,乙公司前往投標,其投標單上載新台幣(下同)三千零四十萬元而得標,惟乙公司嗣後主張其於招標機關所提供的制式估價單上填估的小寫金額是四千五百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五元;顯然三千零四十萬元是誤填,且該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此一決標應屬無效,乙公司的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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