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國人要注意避免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及分子
近日一則國人走私販賣油品給北韓的新聞,讓台灣躍升國際版面,依新聞媒體的報導,在民國(以下同)106年10月11日,陳X憲所擁有的比利恩18號及租用的方向永嘉號兩艘船舶,在南韓裝載精煉油,謊稱要前往台灣,但實則卻是違反國際禁令轉運石油給「北韓」(註1);當然,我國政府也很迅速的就在107年1月12日將陳X憲及其所擁有的海外公司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而形同凍結陳X憲及其所擁有之海外公司的資產。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國人要注意避免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及分子
近日一則國人走私販賣油品給北韓的新聞,讓台灣躍升國際版面,依新聞媒體的報導,在民國(以下同)106年10月11日,陳X憲所擁有的比利恩18號及租用的方向永嘉號兩艘船舶,在南韓裝載精煉油,謊稱要前往台灣,但實則卻是違反國際禁令轉運石油給「北韓」(註1);當然,我國政府也很迅速的就在107年1月12日將陳X憲及其所擁有的海外公司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而形同凍結陳X憲及其所擁有之海外公司的資產。
「訴訟書狀範例」一書由李永然律師主編、吳光陸律師副主編,本書自2006年出版至今,廣受讀者好評,是專業人士及一般民眾在撰寫各式訴訟書狀的最佳範本,本次再版,特將內容做了修訂,全新排版,希望能提供讀者最新、最實用的內容!
向法院請求處理事務,往往須以「書狀」來表達。這些書狀的撰擬關涉當事人之權益甚鉅,倘措詞稍有不當,嚴重者會影響訴訟勝負之結果;輕微者亦將鬧出極大的笑話。所以書狀的撰擬必須慎重臨之。
根據民國102年6月11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張國仁的報導,日前新北市有一位葉姓納稅人,以信託的方式假節稅之名避稅,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葉姓市民應補徵應納所得稅額新台幣194萬元。
判決指出,「稅捐規避」與「合法節稅」不同之處在於節稅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的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相反的「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未預定的異常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稅捐規避行為因為違反課稅公平原則,所以國稅局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依稅法規範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核課。
判決書指出葉姓市民與中國信託銀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信託期間一年,將其所持有的聯德公司股票400萬股移轉與受託人中信銀,並以鄧姓等五人為信託財產孳息的共同受益人。國稅局認為這項信託契約簽訂當時,受益人的孳息利益已經可以確定,仍屬於委託人葉某的所得,因此該信託專用營利所得新台幣646萬元及可扣抵稅額166萬元,應該併其宗和所得稅核定,葉某必須補徵新台幣194萬元的稅額。
《個人資料保護法》初上路,各行各業多感陌生,如何適用才不會有觸法之虞?個人資料的具體內容為何?個資當事人與持有者分別享有哪些權利與負擔哪些義務?……,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包括個人、團體、企業等),都有仔細了解並預為防範措施之必要。
以下為李永然律師及田欣永律師為本手冊為之序。
根據民國101年11月21日聯合報AA3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20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2000年8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2006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400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根據民國101年11月21日聯合報AA3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20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2000年8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2006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400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文◎李永然律師、張信陽律師
【案例】
俊雄於民國(以下同)93年3月間向永盛公司購買由王子汽車公司製造之S廠牌自小客車1輛(下稱「系爭汽車」),嗣於97年5月某日下午,俊雄本欲駕駛系爭汽車,搭載友人小美出遊。不料俊雄甫發動「系爭汽車」,緩速前進,剛出巷口緩坡處,「系爭汽車」突然無預期自動加速,急速往前衝。俊雄雖踩煞車,但當下煞車完全失靈,竟然還猛烈撞擊到左前側之電線桿,「系爭汽車」車頭幾乎全毀,俊雄以鑰匙轉熄火才將汽車停止;但已造成俊雄及其友人小美二人嚴重受傷。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亦揭示,所有人皆有受公正裁判的權利,且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上述條文意旨在確保每個人都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正是為了保護刑事被告之利益而設,欲藉由辯護人之法律專業,充實刑事被告之防禦權及彌補其法律知識之落差,以期法院能公平審判,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適當行使,此即為律師職責之所在。
本手冊以法律角度出發,邀集多位律師為文,如任明穎律師所撰之「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陳啟豪律師撰「律師可以為刑事被害人做什麼事?」、許啟龍律師撰「沒錢支付律師費,如何尋求免費法律資源?」、吳任偉律師撰「律師如何與當事人互動、配合以利案件?」、中華人權協會執行秘書荊靈撰「從Makiyo事件看律師角色」,以及余執筆之「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等。藉由上述諸文說明刑事被告受保障的人權意義與委任律師辯護之權利,以及律師於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及與刑事被告之互動等等。盼能透過本手冊之印製,提升民眾法律意識,以徹底落實我國成為法治社會及以人權立國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