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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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國人要注意避免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及分子

  近日一則國人走私販賣油品給北韓的新聞,讓台灣躍升國際版面,依新聞媒體的報導,在民國(以下同)106年10月11日,陳X憲所擁有的比利恩18號及租用的方向永嘉號兩艘船舶,在南韓裝載精煉油,謊稱要前往台灣,但實則卻是違反國際禁令轉運石油給「北韓」(註1);當然,我國政府也很迅速的就在107年1月12日將陳X憲及其所擁有的海外公司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而形同凍結陳X憲及其所擁有之海外公司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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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09   

  「訴訟書狀範例」一書由李永然律師主編、吳光陸律師副主編,本書自2006年出版至今,廣受讀者好評,是專業人士及一般民眾在撰寫各式訴訟書狀的最佳範本,本次再版,特將內容做了修訂,全新排版,希望能提供讀者最新、最實用的內容! 

  向法院請求處理事務,往往須以「書狀」來表達。這些書狀的撰擬關涉當事人之權益甚鉅,倘措詞稍有不當,嚴重者會影響訴訟勝負之結果;輕微者亦將鬧出極大的笑話。所以書狀的撰擬必須慎重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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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雜誌》102年7月號第38期,刊登永然法律基金會生活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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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搭計程車致前客跌倒傷亡,依法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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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2611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張國仁的報導,日前新北市有一位葉姓納稅人,以信託的方式假節稅之名避稅,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葉姓市民應補徵應納所得稅額新台幣194萬元。

     判決指出,「稅捐規避」與「合法節稅」不同之處在於節稅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的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相反的「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未預定的異常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稅捐規避行為因為違反課稅公平原則,所以國稅局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依稅法規範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核課。

     判決書指出葉姓市民與中國信託銀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信託期間一年,將其所持有的聯德公司股票400萬股移轉與受託人中信銀,並以鄧姓等五人為信託財產孳息的共同受益人。國稅局認為這項信託契約簽訂當時,受益人的孳息利益已經可以確定,仍屬於委託人葉某的所得,因此該信託專用營利所得新台幣646萬元及可扣抵稅額166萬元,應該併其宗和所得稅核定,葉某必須補徵新台幣194萬元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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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關注原住民權益的李永然律師,為了使居於弱勢的原民同胞們,不至因法律知識欠缺而損害權益,於是於「原聲海峽兩岸雜誌」開闢法律專欄「原住民法律圈」,希望藉由文章傳遞與原住民相關的生活法律,以教導其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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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初上路,各行各業多感陌生,如何適用才不會有觸法之虞?個人資料的具體內容為何?個資當事人與持有者分別享有哪些權利與負擔哪些義務?……,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包括個人、團體、企業等),都有仔細了解並預為防範措施之必要。
  以下為李永然律師及田欣永律師為本手冊為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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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壹、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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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121日聯合報AA3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1011120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20008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2006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400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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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西元(下同)1979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並於198512月自行創立「永然法律事務所」,俟於2000更名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迄今。按本人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均為「 永然」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法》所賦與商標權人之所有權利。

近日,因有台商誤認「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與本人或台灣「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有關係,本人已於201318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大律師、黃介南大律師發函予「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請其盡速將「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中「永然」二字移除,避免眾多上海或其他地方之大陸台商誤認,造成混淆。在此特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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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121日聯合報AA3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1011120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20008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2006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400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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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基金會於7月4日起為期三日,假成功高中舉辦高中生法律生活營。同時感謝王月蘭慈善基金會給予生活營許多支持,並給予贊助,該基金會董事長王文洋也給學生們鼓勵的話,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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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台灣法學會法律專業與倫理委員會假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行「最高法院法官員額與最高法院定位」研討會。

會中提出幾項問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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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策劃捐印的「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已出版,供民眾索取,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1009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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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張信陽律師
【案例】
俊雄於民國(以下同)93年3月間向永盛公司購買由王子汽車公司製造之S廠牌自小客車1輛(下稱「系爭汽車」),嗣於97年5月某日下午,俊雄本欲駕駛系爭汽車,搭載友人小美出遊。不料俊雄甫發動「系爭汽車」,緩速前進,剛出巷口緩坡處,「系爭汽車」突然無預期自動加速,急速往前衝。俊雄雖踩煞車,但當下煞車完全失靈,竟然還猛烈撞擊到左前側之電線桿,「系爭汽車」車頭幾乎全毀,俊雄以鑰匙轉熄火才將汽車停止;但已造成俊雄及其友人小美二人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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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一、律師與當事人間之互動、配合,首重誠實與態度
  《律師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表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是以法律專業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故具備法律專業乃是律師最基本之義務;但更重要的,必須「誠實」執行職務。例如,《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若律師在評估案件後,認為有「顯無理由」的情形,一開始即應向當事人誠實告知,不可以有「反正這個案子我不接,別的律師也會接」這種單純為謀利而接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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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啟豪律師
一、「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之區別
  原則上,國家才擁有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及處罰的權力,此乃國家之「公訴權」,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就「公訴程序」而為規範。然而,悉仰賴公權力發動,公權力或時而力有未逮,故例外容許某些情形下被害人也有權利對加害人進行「自訴」,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即第319條以下)就「自訴程序」而為規範。以下分就「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介紹律師得如何協助刑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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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許啟龍律師
  我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現依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有關訴訟費用之負擔,乃由當事人自行支付(於起訴時由原告先支付,嗣後由敗訴之一方支付);且雖《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明定訴訟救助之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15條),但該訴訟救助之範圍僅限於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及於擔保金或委請律師之費用。是為更具體實現《憲法》賦予人民訴訟實施權之目標,讓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執之當事人得以受到委請律師費用或其他法律事項之扶助,即特定範圍、事項,制定有關訴訟扶助之法令。本文特舉出有關《法律扶助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等略為介紹,俾使有需要之當事人得以尋求對其最有利之訴訟扶助。
一、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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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亦揭示,所有人皆有受公正裁判的權利,且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上述條文意旨在確保每個人都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正是為了保護刑事被告之利益而設,欲藉由辯護人之法律專業,充實刑事被告之防禦權及彌補其法律知識之落差,以期法院能公平審判,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適當行使,此即為律師職責之所在。

本手冊以法律角度出發,邀集多位律師為文,如任明穎律師所撰之「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陳啟豪律師撰「律師可以為刑事被害人做什麼事?」、許啟龍律師撰「沒錢支付律師費,如何尋求免費法律資源?」、吳任偉律師撰「律師如何與當事人互動、配合以利案件?」、中華人權協會執行秘書荊靈撰「從Makiyo事件看律師角色」,以及余執筆之「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等。藉由上述諸文說明刑事被告受保障的人權意義與委任律師辯護之權利,以及律師於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及與刑事被告之互動等等。盼能透過本手冊之印製,提升民眾法律意識,以徹底落實我國成為法治社會及以人權立國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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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本浚源──培養僕人式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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