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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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民眾都希望能致富,致富途徑除了透過「工作」、「做生意」賺錢之外,就是投資不動產、股票賺錢。台灣的「詐團」日益升級,不斷精進,進行組織化、企業化、科技化、國際化、AI化;令善良民眾措手不及而上當受騙,而政府的治詐績效也顏面掃地,導致民怨高漲。

  Netflix的日本影集「地面師」目前在台灣相當轟動,影集「地面師」是以2017年日本知名建商「積水房屋」被騙走55億日圓的真實案例改編。影集中談到「地面師」運用「組織犯罪」,即由詐團吸收嫻熟不動產的專業人士進行合作,透過不動產的專業手法,及偽造相關身分證明、所有權狀等文件,進行詐騙,連經驗老道的大規模建商也遭詐騙(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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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詐騙泛濫,政府透過立法修法打詐

  生活在台灣,人們自幼被教導為人應當「誠實」,「誠實」才能建立「信用」,在群體社會中,人有信用才能立足;但不知為何這些年來,美麗寶島台灣竟然出現一群是以「詐騙錢財」為業,透過「組織集團化」、「企業化」、「科技化」、「國際化」去詐財,且手法不斷翻新,搭配科技、AI,令有些人防不勝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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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生活在美麗寶島的台灣民眾,近來對於「詐騙」層出不窮、「高房價」及「貧富差距嚴重擴大」相當不滿,目前已淪為三大民怨;其中尤以層出不窮的「詐騙」已讓民眾的「投資理財」、「工作」、「求職」及「生活」均帶來極大的干擾與不便。

  由於詐騙手法推陳出新,科技化、組織化、企業化、專業化、國際化,令民眾防不勝防,政府不得再輕忽,務必將之列為重點工作,否則連基本的經濟秩序將難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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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在現今詐騙環伺的時代,民眾處事、投資都必須謹慎,以免成為詐騙案件的受害者,少則造成錢財上的損失,若一不小心,遭到詐騙集團利用成為幫助犯,就會涉及到刑事犯罪問題,甚至面臨牢獄之災,不可不慎!

★2024.07.29銳傳媒報導「洗刷詐騙之島惡名 永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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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網路科技結合手機,通訊較往昔便利許多,「資訊」傳送非常快速,且每個人的手機每日的資訊經常爆量。台灣目前詐團橫行,手法推陳出新,民眾處在當前的環境,對於收到的資訊涉及「錢財」,切勿輕信,一定要先經查證,如果有不瞭解的一定要請教「專家」或向相關機關查證;涉及自認為自己熟識的親友,一定要再費力些與相關人員親自通話,進行查證,俾免上當受騙而失財。

    筆者先舉兩則2024年間發生的真實案例,再進一步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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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台灣原本是一風俗善良的美麗寶島,但因為「有些人」好吃懶做貪財,竟然不循「正道」,利用台灣人的善良,「企業化」、「科技化」、「組織化」、「國際化」地進行詐財,讓台灣人民生活在必須處處防備的環境中。

  由於「詐騙」環伺,民怨迭起,政府也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加緊審查「打詐新四法」,包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註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等(註2);銀行也為強化防範「信用卡詐騙」,爭取攔截詐款金流的最後時間,「銀行公會」擬將「遊戲點數」、「錢包儲值」、「電子禮券」等三類信用卡消費延後24小時才生效(註3)。足見台灣對於「詐騙泛濫」已經進入風聲鶴唳,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立法院也都全面動起來,民眾自身也必須注意預防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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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原本是一風俗善良的美麗寶島,但因為「有些人」好吃懶做貪財,竟然不循「正道」,利用台灣人的善良,「企業化」、「科技化」、「組織化」、「國際化」地進行詐財,讓台灣人民生活在必須處處防備的環境中。

  由於「詐騙」環伺,民怨迭起,政府也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加緊審查「打詐新四法」,包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註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等(註2);銀行也為強化防範「信用卡詐騙」,爭取攔截詐款金流的最後時間,「銀行公會」擬將「遊戲點數」、「錢包儲值」、「電子禮券」等三類信用卡消費延後24小時才生效(註3)。足見台灣對於「詐騙泛濫」已經進入風聲鶴唳,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立法院也都全面動起來,民眾自身也必須注意預防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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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國人為了預防自己在身後留下遺產,導致繼承人間為了遺產而爭訟起見,在生前「預立遺囑」的情形逐日增多,這是一件可喜的事。

  但預立遺囑仍須有些法律常識,方能避免遭貪財者藉機詐騙;近日聯合報刊載一則「代書私設抵押 債主上門婦才知」的報導(註1)。該報導稱在高雄有一張姓婦女為預立「遺囑」(註2),將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交給一位藍姓代書,藍姓代書竟藉著取得張姓婦女的「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後,透過偽造文書的方式,向他人抵押借貸新台幣五十萬元,持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註3)。張姓婦女直到因「抵押權人」未獲債務人清償,上門找到張姓婦女後,才知藍姓代書騙了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私下偷偷自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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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檢警調運用「搜索」日益增多

  由於檢、警、調進行犯罪偵查,為了蒐集證據,往往有運用搜索之必要;近來也常於報章雜誌、電子媒體看到檢、警、調對刑事被告、嫌疑人…等進行搜索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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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在台灣媒體充斥著「詐騙」新聞的報導,這些詐騙案真實地在每個人的身邊上演,一不小心自已就會成為「被害人」或一不小心也會成為詐團的「幫助犯」。

  由於自已遭詐騙,會造成錢財損失;成為詐團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除涉及「刑事責任」外,也會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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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原本是一美麗的寶島,人民重視「道德」,講禮義知廉恥,但不知為何近來詐騙頻傳,如果自己未受騙,至少也會聽到自已身邊的親朋好友上當受騙。身處當今的台灣社會,筆者除呼籲不要去行騙或幫助他人詐騙外,也要懂得防止上當受騙。

  針對詐騙錢財橫行,筆者首先舉一民國112年10月間發生的一個詐騙案例;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刊載「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名大學生」的報導,包括逢甲大學等中部地區十多所大學的大學生,於今年10月間爆出遭林O均、林O齊、紀O軒三人以「無卡分期貸款」(註1)的老鼠會手法詐騙,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發現,共有139名大學生上當受騙,3C店負責人林O均等三人不法所得達新台幣1248萬元,檢察官認為林O均等三人壓榨欺瞞年輕學子與國家幼苗,且無真誠悔意,起訴後並請法院法官能從重量刑;而且林O均名下房屋等財產約新台幣1200萬元已遭聲請扣押(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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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人生在世為了生存,總是要有「錢」,才能購買生活所需之物,解決民生問題,但取得錢財必須付出血汗、勞力…等「合法」之途徑去賺取,千萬不能用詐騙、侵占、背信、販毒…等不法手段取得。

  一個人有時面臨到手頭緊,就需要透過「借貸」,借貸金錢可以向金融機構或親朋好友借貸,但千萬不要與貸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借錢,這些地下錢莊透過「重利盤剝」的方式貸放高利貸,討債時手段也極為兇狠,債務人於討債過程遭到不幸後果,媒體也時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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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愛護未成年子女,讓他們健康安全成長

  台灣近年來兒童少年受虐或遭不當對待,甚至遭自已親人剝奪生命,誠駭人聽聞。男女結婚、生兒育女,形成父母子女的親眷關係,為人父母理應珍惜此一難得的「緣份」;倘不加以珍惜,反而對於自已未成年子女進行虐待,甚至剝奪生命,除了要背負「因果」外,還會遭受國家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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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2022年7月7日<聯合報>B版刊載一則「跟騷法滿月,羈押6『恐怖情人』」,報導中提到《跟蹤騷擾防制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6月30止,警政署統計全國一個月間共受理394件,其中以「通訊騷擾」最多,又其中有6件行為人遭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覊押。這些被覊押的「恐怖情人」,多為合併盯梢尾隨或監視觀察等近身的跟騷行為(註1)。

  世人生存在世間,相生不斷,形成「眾生相續」,主要以「欲貪」為本,世人也常受「憎」「愛」二苦,就以因跟蹤騷擾行為而被法院裁定准予「羈押」,導致失至自由的「恐怖情人」,都是因「愛」或因「憎」,而生法律爭議。例如:有宜蘭縣張姓男子為逼前妻復合,狂扣240多通手機並到住處盯梢而被覊押,就是因「愛」而跟騷;另有南投縣陳姓男子赴女友住處持打火機點燃汽油瓶,就是因「憎」而跟騷(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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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往昔常聽聞有人為了追求愛慕的對象,就不斷地運用各種方法進行跟蹤,或者運用通訊方式不斷地表達情愫、聯絡…等等,這種行為在民國111年5月31日以前或許不違法,但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因我國已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這種行為就要小心觸法的問題。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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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鄭智仁律師

一、於被害人名譽權遭受他人不當抹黑、侵害時,當事人除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排出侵害、賠償慰撫金外,原本得併同向法院請求命被告強制道歉,惟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出爐後,法院見解改為不得命被告強制道歉:

  在新聞媒體中時常出現知名人士或知名企業因遭受他人惡意抹黑、造謠,導致自身名譽受損或商譽受損之情形,例如:吳宗憲先生遭受謝和弦先生在Facebook的直播中辱罵,因不堪受辱而向謝和弦先生提告民事請求,請求謝和弦先生賠償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及謝和弦先生應在其Facebook的主頁中刊登道歉啟事之貼文,並連續置頂三天以上。由此可知,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除得向被告請求排除侵害、賠償慰撫金外,得併同向法院請求命被告「強制道歉」。但「強制道歉」此一措施因涉及被告不表達之言論自由,因此憲法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且前揭憲法法庭之判決後多為實務上民事法院所遵循。茲謹就民事案件中,名譽權受侵害時原告得為何種權利之請求進行剖析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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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於「煙、酒」

  在社會上常有人提醒不要抽菸,因「抽菸」對身體健康,尤其是「肺部」傷害最大,又「喝酒」因有了酒癮或飲酒過量,往往肇生事端,如:酒後駕車肇事,鬧事、酒後亂性、發酒瘋…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毒品」其對國人健康的危害更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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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2020年6月10日自由時報A11版刊載「前立委林正二貪污判關14年」的報導,提到林前立委被控收受工程補助款回扣,其中有8罪定讞,總刑期74年8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卻未按時報到入監執行,業已落跑,宛若人間蒸發。

  未料2020年8月檢調為SOGO經營權爭奪案,又因認為有多位立法委員涉及收賄貪污,進行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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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甲是一家A上市公司董事長,由於公司需用土地,公司看好了一位地主乙的土地,乙願以台幣肆億元出售,甲基於貪念,於是串通丙,由丙先出面以台幣肆億元購入;再由甲以台幣伍億元代表A上市公司向丙購入,移轉登記於A上市公司名下。甲的前述犯行非但不合於「道德」,且已構成「犯罪」。

  按我國《刑法》中有「背信罪」的規定,背信罪是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達下所產生的犯罪類型;蓋經濟活動大規模下,有組織地運用財產有其迫切性,在其過程中發生違反「信賴關係」,致侵害財產的情形相應而生,自有處罰的必要(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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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5月9日中國時報A16版記者林郁平「男佯口罩工廠老闆 詐台商逾800萬」的報導,該報導提到有詐騙集團趁著新冠肺炎的疫情,竟然也將「口罩」作為詐騙工具。

  刑事局於民國109年5月初偵破一起詐騙案件,馮姓嫌犯佯稱其與台灣口罩國家隊廠商熟識,可以將口罩出口到中國大陸,詐騙陸商台幣17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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