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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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2022年7月7日<聯合報>B版刊載一則「跟騷法滿月,羈押6『恐怖情人』」,報導中提到《跟蹤騷擾防制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6月30止,警政署統計全國一個月間共受理394件,其中以「通訊騷擾」最多,又其中有6件行為人遭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覊押。這些被覊押的「恐怖情人」,多為合併盯梢尾隨或監視觀察等近身的跟騷行為(註1)。

  世人生存在世間,相生不斷,形成「眾生相續」,主要以「欲貪」為本,世人也常受「憎」「愛」二苦,就以因跟蹤騷擾行為而被法院裁定准予「羈押」,導致失至自由的「恐怖情人」,都是因「愛」或因「憎」,而生法律爭議。例如:有宜蘭縣張姓男子為逼前妻復合,狂扣240多通手機並到住處盯梢而被覊押,就是因「愛」而跟騷;另有南投縣陳姓男子赴女友住處持打火機點燃汽油瓶,就是因「憎」而跟騷(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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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往昔常聽聞有人為了追求愛慕的對象,就不斷地運用各種方法進行跟蹤,或者運用通訊方式不斷地表達情愫、聯絡…等等,這種行為在民國111年5月31日以前或許不違法,但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因我國已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這種行為就要小心觸法的問題。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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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鄭智仁律師

一、於被害人名譽權遭受他人不當抹黑、侵害時,當事人除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排出侵害、賠償慰撫金外,原本得併同向法院請求命被告強制道歉,惟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出爐後,法院見解改為不得命被告強制道歉:

  在新聞媒體中時常出現知名人士或知名企業因遭受他人惡意抹黑、造謠,導致自身名譽受損或商譽受損之情形,例如:吳宗憲先生遭受謝和弦先生在Facebook的直播中辱罵,因不堪受辱而向謝和弦先生提告民事請求,請求謝和弦先生賠償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及謝和弦先生應在其Facebook的主頁中刊登道歉啟事之貼文,並連續置頂三天以上。由此可知,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除得向被告請求排除侵害、賠償慰撫金外,得併同向法院請求命被告「強制道歉」。但「強制道歉」此一措施因涉及被告不表達之言論自由,因此憲法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且前揭憲法法庭之判決後多為實務上民事法院所遵循。茲謹就民事案件中,名譽權受侵害時原告得為何種權利之請求進行剖析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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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於「煙、酒」

  在社會上常有人提醒不要抽菸,因「抽菸」對身體健康,尤其是「肺部」傷害最大,又「喝酒」因有了酒癮或飲酒過量,往往肇生事端,如:酒後駕車肇事,鬧事、酒後亂性、發酒瘋…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毒品」其對國人健康的危害更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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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2020年6月10日自由時報A11版刊載「前立委林正二貪污判關14年」的報導,提到林前立委被控收受工程補助款回扣,其中有8罪定讞,總刑期74年8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卻未按時報到入監執行,業已落跑,宛若人間蒸發。

  未料2020年8月檢調為SOGO經營權爭奪案,又因認為有多位立法委員涉及收賄貪污,進行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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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甲是一家A上市公司董事長,由於公司需用土地,公司看好了一位地主乙的土地,乙願以台幣肆億元出售,甲基於貪念,於是串通丙,由丙先出面以台幣肆億元購入;再由甲以台幣伍億元代表A上市公司向丙購入,移轉登記於A上市公司名下。甲的前述犯行非但不合於「道德」,且已構成「犯罪」。

  按我國《刑法》中有「背信罪」的規定,背信罪是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達下所產生的犯罪類型;蓋經濟活動大規模下,有組織地運用財產有其迫切性,在其過程中發生違反「信賴關係」,致侵害財產的情形相應而生,自有處罰的必要(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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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5月9日中國時報A16版記者林郁平「男佯口罩工廠老闆 詐台商逾800萬」的報導,該報導提到有詐騙集團趁著新冠肺炎的疫情,竟然也將「口罩」作為詐騙工具。

  刑事局於民國109年5月初偵破一起詐騙案件,馮姓嫌犯佯稱其與台灣口罩國家隊廠商熟識,可以將口罩出口到中國大陸,詐騙陸商台幣17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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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修行必須「戒淫」

  近年來新聞媒體、網路常報導或流傳關於「性愛淫亂」之事,其中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通姦」,而遭到抓姦,進而告入地檢署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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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案例事實:

  甲、乙二人藉由「一定賺聯誼會」名義以「改良式合會」方式對外招收會員,並推出「一路發專案」,對外宣稱聯誼會的資金將用於投資海外小島觀光旅遊事業,投資前景可期,加入聯誼會的會員,需一次性繳交會款及服務費,每期12個月,每月均可獲得以投資金額計算約5%紅利,期滿後並可獲得包括本金及額外獲利的滿期金,以「可獲得高額獲利、無風險、可迅速回本」作為宣傳,與會員約定可以獲取的報酬年利率高達45%,甲、乙二人於短短3個月期間收取高達新台幣三千餘萬元的資金,隨即遭人檢舉而被查獲,甲、乙二人的行為是否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如甲、乙二人涉嫌犯罪時,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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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國內屢有刑事冤判發生,需透過「再審」、「非常上訴」救濟

  犯罪受罰乃非經地義,但如果沒有犯罪,卻遭到法院違法錯誤判決,致受冤抑,則並不符司法維護公平正義之本旨。報章雜誌上經常報導一些刑事被告遭判決有罪確定後,不斷地喊冤;這當中仍然有確實的冤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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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風氣趨於敗壞,詐騙時有所聞,甚至一些「電信詐騙」也輸往國外。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都利用「詐術」,傷害了人與人間的彼此互信,這些不僅涉及「人品」,也違反「道德」,更是涉及法律責任。

  聯合報於民國109年元月31日A10版,刊載「互學裝病詐保,一家8人都被訴」的一篇報導,報導中稱:花蓮一名張姓家庭主婦,得知憂鬱、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尚無客觀檢驗方法,竟涉嫌裝病住院,並教導親友如法炮製,一家8口11年來共詐領5000餘萬保險金及其他不法利益。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將張姓家庭主婦一家8口提起公訴,並請地方法院刑事庭對8名被告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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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日趨嚴峻的疫情發展

  西元2019年底,爆發了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縮寫:SARS-CoV-2)引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2019,縮寫:COVID-19),目前各國均紛紛祭出各項防疫措施與規定。鑒於17年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縮寫為SARS)之教訓,我國政府於本次疫情萌發之初,便推出諸多應變措施。其中,「醫用口罩」普遍被視為防疫的基本款用品,更曾一度發生搶購情形。隨著政府陸續頒布醫用口罩禁止出口、徵用醫用全國口罩、增加產能及實名制購買等政策,稍有緩解國內對於疫情的不安氣氛。然而,疫情發展逐漸邁向全球,短期內醫用口罩的需求仍然殷切,仍偶生囤積醫用口罩,哄抬醫用口罩價格之事件。究竟這種行為,涉及何種法律責任,願以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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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近來在各大社群網站、手機通訊APP當中,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似是而非的「假訊息」。假訊息的內容種類很多,常見的類型有:醫療偏方、食品安全、法律規定、政府政策、免費貼圖、災難事故等不一而足。這些假訊息在日常生活中,給社會大眾帶來錯誤的觀念與認知,輕者可能在生活中帶來一些不便利,重者可能產生財產或生命上的危害或損失;在災難發生時,假訊息可能會造成社會人心惶惶,甚至延誤救災時程或浪費救援物資。而政府機關或公司相關部門,為了澄清網路上不實的假訊息,反而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闢謠」,才能有效地「導正」假訊息給社會大眾帶來的錯誤認知。因此,「假訊息」不僅足以誤導社會大眾的正確觀念,也造成社會上因此必須增加原本不必要的成本花費,對於社會大眾是「百害而無一利」。

  世界各大宗教都教導世人,不要有任何虛假的言語。例如佛教當中,「不妄語」是「五戒」的第4條戒,同時也是「十善法」之一;基督教《聖經》利未記第十九章11節,告誡世人「不可欺騙」;在中國儒家《論語》中,孔子也告訴我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的道理。由此可知,「誠實不虛」是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佛教所說的「妄語」,是指說謊、欺誑或說顛倒是非、虛妄不實的言語,屬於「口四過」(註)的其中一種;不實的言語不僅會傷害自己,也會傷害他人乃至於社會,因此佛陀才會制定「不妄語戒」。除了口說的「言語」以外,將這些不實、顛倒、虛妄的言語行諸於文字,就會形成我們常見的「假訊息」。因此「假訊息」也是屬於「妄語」的一種行為態樣,依據佛教「不妄語戒」的精神,我們不應該在網路上主動散布「假訊息」,也不要未經查證就任意將網路上的假訊息「轉貼」給親友,任憑「假訊息」繼續誤導他人,讓「謠言」得以「止於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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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一、《刑法》中「沒收」的規定,已做了大幅度的修正

  我國《刑法》對於犯罪的處罰,原有「沒收」的規定,沒收屬於「從刑」,原條文即《刑法》第38條規定為:「I、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Ⅱ、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Ⅲ、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述規定於民國104年間立法院為了落實「窮盡剝奪犯罪所得」的構想,一改往昔將「沒收」收限於「從刑」的理解,將沒收定性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並將「犯罪所得沒收」視為「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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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個案說明》

  就在民國107年5月10日台南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殺人案件,兇嫌在自己的叔公家行竊,竟然拿鐵鎚打自己的叔公、嬸婆猛擊頭部致死,連同要報警的外祖母也一併被殺害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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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7年2月間,司法界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說法官「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網路上惡意評論特定個人或店家、或給予生命、財產安全上的威脅,甚至是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表示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而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刑法》第151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刑法》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刑法》第310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刑法》第246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此種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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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刑事偵查程序已成為企業經營必須認識的課題

  目前國內報章雜誌、電視網路…等傳播媒體,常可見企業經營者控告他人犯罪,或遭他人「告訴」或被「告發」的情形,因為動輒有些被「搜索」、「扣押」、「霸押」、「傳喚」…等,企業經營者無不誠惶誠恐;筆者認為與其擔憂,最重要的還是要瞭解相關法律及程序,才能有效運用,並確保合法權益。在刑事程序中,「偵查程序」相當重要,筆者謹以此為題進行探討,俾供企業經營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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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網路發表負評 當心觸法 (文章請點擊入內)

文◎李永然律師口述.記者潘姿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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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某日下班後與朋友相約至某海產餐廳聚餐,席間A開懷暢飲五瓶啤酒,約至深夜,A雖已感到不勝酒力,仍獨自騎乘機車返家。A行經某十字路口時,因為意識模糊,未注意同樣騎乘機車之B正穿越該處路口,竟直接高速衝撞B之車尾,導致A與B均身受重傷。B送醫後不治,A則陷入昏迷送醫救治。第一時間趕至現場處理之員警C聞到已陷入昏迷的A滿身酒氣,故依照經驗推斷A應屬酒後駕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經過醫院依照合法程序抽驗A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抽驗結果達百分之0.16,已超過法定百分之0.05之標準。三日後,A恢復意識,並於製作筆錄時,主動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試問,A主動坦承酒後騎乘機車之行為是否屬於「自首」,而可以獲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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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每位刑事被告於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最擔心的是遭到法院判決「有罪」;然何謂「有罪判決」?「有罪判決書」如何記載?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一、何謂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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