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很多人在學校努力讀書,往往希望將來出社會能透過「國家考試」或「選舉」謀得「公職」,然因古人有云:「公門好修行」,所以人一旦有機會服公職,就應戮力從公,奉獻己能,服務民眾,切勿藉機貪財,唯有具服務民眾,造福社會之心,才是正確的態度。《公務員服務法》也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時,公務員還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為;更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的「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加損害於人。
但目前台灣世風日下,在公務部門卻常出現「貪污瀆職」、「詐領財物」、「違背法令圖利他人」…等等,誠令民眾痛心!筆者先舉以下三則實際發生的事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