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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7 週一 201309:28
  •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埔農地徵收案發回更審


  根據民國101年11月17日聯合報A1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及A8版記者祁容玉、張裕珍的報導,日前有爭議的大埔農地徵收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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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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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5 週二 201213:53
  •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台北市華光社區有些居民仍苦等安置


     依據民國101年12月17日聯合報B1版記者郭安家報導,行政院準備將華光社區用地未來結合時尚打造成「新觀光不夜城」,預計年底拆除當地木造違建戶,部分居民等不到「安置計畫」已自行拆屋,不過知名廖家牛肉麵等住戶堅持「要等到推土機來為止」。居民將發動社區民眾及聲援學生於101年12月20日於廖家牛肉麵前辦靜坐,101年12月27日下午1至3時舉辦遊行,至財政部陳情並呼籲中央等單位暫緩拆除、提出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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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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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31 週二 201109:24
  • 推薦《區段徵收相關法規彙編》



區段徵收相關法規彙編
內政部編印‧內政部出版(92年9月)
我國土地徵收逐步完善,自《土地徵收條例》施行之後,更進入一新的里程碑。
中國大陸目前的「徵收」制度仍未完善,對人民之「財產權」的保障不足,大陸台商迭有怨言。
內政部針對徵收所出版的「區段徵收相關法規彙編」乙書,其中共收錄23個相關法規,此為一本實用的工具書。
收錄法規如下:
1.土地徵收條例
2.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5.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6.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7.辦理跨區市地重劃與跨區區段徵收作業規範
8.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9.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10.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11.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12.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13.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
1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15.都市計畫法
16.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
17.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8.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節錄)
19.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20.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節錄)
21.新市鎮開發條例
22.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細則)
23.大眾捷運法(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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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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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17 週二 201109:36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用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用問答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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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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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7 週五 201010:28
  • 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確保人民的財產權!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而土地徵收涉及人民之財產權的限制,因而政府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為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規定。我國《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中相關「土地徵收」的規定,即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必要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的要求。
然目前大埔徵地事件引起各界關注,暴露出我國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已有全面檢討修訂的必要。
究竟要修訂哪些規定呢?茲舉以下五點為例:
一、 對「農業區」土地徵收要謹慎:國家要經濟發展固然無可厚非,然農業區土地涉及農民的「工作權」及農業的根基,所以徵收土地宜先考慮其他土地,切勿輕易從農地下手,此宜於《土地徵收條例》中加以明訂。
二、 限縮得徵收私有土地興辦的事業:土地徵收已實施數十年,而得徵收私有土地興辦的事業固然已有明訂,但是否流於寬泛,有必要檢討是否限縮,俾符「必要性」的原則。
三、 強化徵收程序,注意事先通知及公聽會:現行徵收制度的進行,有些地主及其他相關權利人,於徵收前未能享有「知情權」,同時缺乏表達意見的機會,導致無法於徵收程序中確保自身權益,進而形成事後抗爭,改善之道,不外是強化徵收程序,並注意事先通知及公聽會的落實,切勿流於形式。
四、 修訂補償標準及補償項目的範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中規定,進行徵收之前,宜先行「協議價購」,但如以「公告現值」進行,必然為土地所有權人所無法接受,所以此一立法善意徒具形式,有再調整之必要。至於補償項目現僅限於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營業損失、遷移費等,似乎過於狹隘,顯有檢討擴大的必要,俾符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
五、 修定區段徵收的規定:在區段徵收的情形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徵收後可供建築的抵價地」折價抵付補償費,代替補償費的收取。然實務上有些當事人對此一程序不熟悉,又無法掌握法律上「期限」的規定,致無法申請「抵價地」,事後生悔,因而有一併檢討修正的必要。
以上僅提出五點作為舉例說明,其他有待修正者尚多,盼能集思廣益,大刀闊斧全面修正,始土地徵收的抗爭事件不再發生,讓台灣實現「人權治國」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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