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1年11月17日聯合報A1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及A8版記者祁容玉、張裕珍的報導,日前有爭議的大埔農地徵收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該徵收案起因於民國98年間苗栗縣府計畫擴大「竹南科學園區」,對周邊農地進行「區段徵收」,引起部分地主反彈,拒領補償費繼續種稻。苗栗縣府於民國99年6月7日凌晨,動用大型機具進場整地挖除稻作,引爆農民反彈,組成自救會抗爭。隨後,在隔年一月方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審查委員需要針對徵收案提出「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評估報告。
然而法院認為,徵收私有土地必須具備公益性、必要性,政府為公共事業徵收土地,要先經協議價購等方式,以溫和的方式取得土地,非強奪人民的財產權。然而判決指出,在大埔暗中,內政部土徵會第210次會議中審議結果只寫了「通過」,討論及通過理由卻隻字未提。而苗栗縣政府所舉行的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會議紀錄只告知如何加成補償,並無「溝通交涉」,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該程序「徒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