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因應景氣衰退訂單減少,有意實施「無薪休假」。試問:若A公司於全體員工開會時宣布無薪休假,且現場並無員工表示反對,得否視為員工已同意A公司實施無薪休假?又若A公司已透過勞資會議協議通過無薪休假,是否仍須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若因景氣嚴重萎縮,實施無薪休假後,勞工該月薪資低於最低工資,是否合法?
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因應景氣衰退訂單減少,有意實施「無薪休假」。試問:若A公司於全體員工開會時宣布無薪休假,且現場並無員工表示反對,得否視為員工已同意A公司實施無薪休假?又若A公司已透過勞資會議協議通過無薪休假,是否仍須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若因景氣嚴重萎縮,實施無薪休假後,勞工該月薪資低於最低工資,是否合法?
文◎李永然律師、林易陞律師
問題:
小蔡在A空調公司擔任貨車駕駛,因為配合送貨的時間不固定,常常會有1個小時以上的空檔,小蔡雖然可以自由利用該「發車的空檔時間」,但短暫外出超過1小時以上時則需要向A公司辦理請假手續,且如果接到A公司指示要派車,需要隨時配合送貨。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是甲連鎖量販店的運輸貨運司機。某日,A依照班表從總倉儲運送商品至台北店面,於車輛至高架道路轉往平面道路途中,A違規使用手機回覆訊息給友人,導致其車輛衝出交流道翻覆,A身受重傷,住院療養。試問,甲連鎖量販店可否以A駕駛途中違規使用手機,具有重大過失為理由,主張「過失相抵」而減輕或免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近年來,台灣職場中的勞資爭議層出不窮,其原因錯綜複雜,從試用期的解僱爭議、調職引發的不當對待控訴,到職業災害與高薪低報的法律責任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勞工在面對權益受損時感到無所適從,許多雇主在用人調度、解僱管理或申報作業上,也常因缺乏法律知識而誤觸紅線,進一步引發訴訟風險。
例如,試用期制度在台灣並無明確法律定義,導致雇主與員工對其權利義務認知不一。有些勞工在試用期內遭任意解僱,甚至面臨試用期被延長的情況,卻無明確救濟途徑。同樣地,勞動契約的類型與解除方式,也因雇主誤解或刻意規避而引發爭議,勞工是否能即時終止契約、是否需履行預告期,往往處在模糊地帶。
文◎李永然律師、郭佩宜律師
【問題】
A公司老闆為了要凝聚公司員工向心力,決定舉辦六天五夜的豪華日本東京員工旅遊,並要求全體員工請「特休假」一同參與,但B員工不想要用自己的特休假參與員工旅遊,A公司老闆可以強迫B員工以請特休假方式參加員工旅遊嗎?
文◎李永然律師、陳冠毓律師
【問題】
小美受雇於A冷凍空調公司,雙方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8,590元(包含全勤獎金1,000元)。嗣小美因生理期不適,於民國114年3月15日請「生理假」一日,試問A冷凍空調公司得否以此為由扣發全勤獎金?若小美所請假別如為「一般事假」,其處理情形有無不同?
文◎李永然律師、李季珈律師
【問題】
A公司於工作規則中明文規定員工不得故意毀壞公司財物,一經發現將予以解僱。某日員工甲在因工作失誤而被主管責罵之後,為洩憤而故意敲壞公司印表機,A公司欲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員工甲,但員工甲在A公司正式通知解僱前,先就此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法A公司是否仍得解僱甲?
文◎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案例:
A公司業務繁忙,公司員工幾乎每天都工作超過八個小時,甚至在周六和國定假日也不時要加班;因為加班時數難以確認,為了方便計算,所以A公司在雇用甲勞工時,特別約定每月的工資中將「加班費」包含在內。
文◎李永然律師、余悦律師
【問題】
勞工A女在甲公司擔任技術人員已達15年,今年被升職為該技術部門經理後,卻因為與資深主管意見不合,每次與資深主管電話聯絡都會被資深主管大聲斥責,甚至不顧其顏面在所有公司同事面前斥責辱罵;勞工A女認為該資深主管要求其他同事孤立她,令她常常不知所措,並在升職6個月後經診斷已罹患「焦慮症」。其後,A對甲公司提出訴訟,認為甲公司放任公司資深主管對部屬職場霸凌。甲公司是否有義務預防?如有義務預防,又有何提前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案例:
A冷凍空調公司因公司長期虧損且業務性質有變更,如果要對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前,要求員工要自己應徵其他部門,如果沒有應徵成功,就是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員工,A冷凍空調公司的主張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文◎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甲任職於A公司擔任高級專員,A公司依公司之考績作業辦法將甲之個人績效評為「乙等」,並將甲由「高級專員」降級至「專員」;為此,甲曾循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向A公司反應,但A公司仍維持原考績,後進行勞資調解也沒有結果。試問:若甲提起訴訟請求確認A公司所為的考核處分為無效,及因此所受之損害;法院就A公司對於員工甲之該考績評分得否予以介入審查?
目前司法實務傾向認為,雇主對於勞工的績效考核或懲處,因涉及專業性,雇主本於其專業有一定的裁量權限與判斷餘地,以尊重雇主的人事管理權責;但若雇主對勞工的考核或懲處已有逾越權限或權利濫用等情形,例如:雇主的判斷或裁量已有違法,或程序有明顯瑕疵,法院仍得予以介入審查(註1)。
文◎吳任偉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問題】
65歲的阿仁,被公司派往KK社區擔任保全人員,與同在KK社區服務的主管老陳相處並不融洽,且屢遭老陳以各種理由言語羞辱或人身攻擊;阿仁為了生計收入,因此忍受老陳的「職場霸凌」而默不吭聲。最後,公司竟在老陳的提議,且在沒有任何可憑的證據下,逕以「不適任」為由,惡意將阿仁予以解雇。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乙二人是夫妻,二人同在一家水電空調公司上班,該公司曾公告,如有代人打卡造成偽造出勤紀錄者,直接革職。甲曾兩次代乙打卡,經公司發現,公司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的規定,將甲、乙二人終止勞動契約,此一終止合法嗎?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任職於甲物流公司,擔任「物流士」之工作。某日,A駕駛甲公司之車輛按照排定路線配送貨物,途徑某下坡路段時,該車輛煞車卻突發異常。A為免傷及其他用路人,乃將車輛轉向旁側的護欄。車輛撞擊護欄後,雖然汽車確實停下未傷及第三人,但A自己卻因此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事後調查發現,甲公司之車輛皆按期保養,而該肇事車輛於發生事故前一日也剛完成定期保養,保養紀錄並無異常。甲公司於是主張其對於員工A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受傷並無「過失」,應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試問雇主的主張有無理由?
文◎吳任偉律師、張郁屏律師
【問題】
甲公司於公司的〈工作規則〉訂有「加班採行事前申請核准制」。公司的員工乙未依公司〈工作規則〉的規定,事先申請加班,即在下班後下午6時至晚上8時自行在甲公司處理公務,嗣後就向甲公司請領取加班費,卻遭甲公司拒絕。請問甲公司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