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甲任職於A公司擔任高級專員,A公司依公司之考績作業辦法將甲之個人績效評為「乙等」,並將甲由「高級專員」降級至「專員」;為此,甲曾循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向A公司反應,但A公司仍維持原考績,後進行勞資調解也沒有結果。試問:若甲提起訴訟請求確認A公司所為的考核處分為無效,及因此所受之損害;法院就A公司對於員工甲之該考績評分得否予以介入審查?
目前司法實務傾向認為,雇主對於勞工的績效考核或懲處,因涉及專業性,雇主本於其專業有一定的裁量權限與判斷餘地,以尊重雇主的人事管理權責;但若雇主對勞工的考核或懲處已有逾越權限或權利濫用等情形,例如:雇主的判斷或裁量已有違法,或程序有明顯瑕疵,法院仍得予以介入審查(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