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勞資法律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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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任職於甲物流公司,擔任「物流士」之工作。某日,A駕駛甲公司之車輛按照排定路線配送貨物,途徑某下坡路段時,該車輛煞車卻突發異常。A為免傷及其他用路人,乃將車輛轉向旁側的護欄。車輛撞擊護欄後,雖然汽車確實停下未傷及第三人,但A自己卻因此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事後調查發現,甲公司之車輛皆按期保養,而該肇事車輛於發生事故前一日也剛完成定期保養,保養紀錄並無異常。甲公司於是主張其對於員工A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受傷並無「過失」,應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試問雇主的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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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張郁屏律師

【問題】

  甲公司於公司的〈工作規則〉訂有「加班採行事前申請核准制」。公司的員工乙未依公司〈工作規則〉的規定,事先申請加班,即在下班後下午6時至晚上8時自行在甲公司處理公務,嗣後就向甲公司請領取加班費,卻遭甲公司拒絕。請問甲公司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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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Q:小白在一家甲冷凍空調公司工作,公司對於小白的出勤、工作表現業績及態度非常不滿意;甲冷凍空調公司的王董事長叫小白不用再來上班了。勞工小白深感委屈,他想還與公司好好解決,勞工小白可以如何聲請調解?

  A:近年來國內勞動爭議事件日增,當勞資雙方無法協商解決,自然走向法院對簿公堂,然我國為改進現行「勞動訴訟」,我國為此訂立《勞動事件法》,該法優先於現行《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的適用,並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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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李季珈律師

【問題】

  公司能否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如可,又應如何約定,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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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郭佩宜律師

【問題】

  某天早上花蓮發生強烈大地震,全台各縣市均有災情傳出,捷運、火車都受地震影響而一度暫停行駛,許多趕著上班的民眾都因此受到影響;受僱於A公司的B員工也無法倖免,平時搭乘捷運上下班的B員工因為捷運停駛而晚到公司,A公司可以將B員工以「遲到」或「曠職」論處嗎?A公司可以強制B員工對此以請特休或補班處理嗎?又A公司可以因此不發放B員工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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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

【案例】

  阿峰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起,在A空調公司任職水電管線技工,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5,000元。豈料,A空調公司於113年1月起開始經營不善,已拖欠6個月薪資共210,000元未給付予阿峰,阿峰見A空調公司已無力支付,遂自請離職,另外尋找新工作。經阿峰向A空調公司催討薪資未果,提起請求給付工資訴訟。請問:阿峰提起訴訟是否應先經調解?又調解程序時間多久?所需繳納裁判費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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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勞工甲受僱於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勞工甲因為年齡已逐日增長,同時家中母親年老多病,想退休返家照顧老母親,不知自已的「年資」是否符合「自請退休」?又如符合退休條件時,而自已又仍適用「勞退舊制」,如何計算退休金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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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案例:

  甲勞工受僱於A公司,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嗣後甲勞工因癌症進行治療,就醫證明記載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甲勞工遂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週表示要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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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案例】

  甲受僱於A公司擔任大客車駕駛員,A公司就出車時間採排班制,各行車班次間有空檔。請問:各班次間的空檔是否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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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余悦律師

案例:

  甲公司是一間專精於安裝冷氣空調布置管線的公司,其有一員工原定的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4時,但因為甲公司業務量增加,甲公司希望調整該員工上班時間,讓員工能輪值晚上6時至凌晨深夜12時,即將正常工時改為輪班、假日出勤或變形工時,此時是否需徵得「工會」同意?如果該事業單位未設「工會」時應如何處理?若已經徵得「工會」同意,是否仍需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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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大大冷凍空調公司負責人甲雇用阿花、火旺、阿水…等多位勞工,有一天勞工阿花向公司表示要在「8月10日~8月20日」間請「特別休假」,大大公司負責人甲要阿花考量這段時間公司業務正忙,可否改個其他時間再請「特別休假」?雇主甲對於勞工的特別究竟要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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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案例:

    A冷凍空調公司因公司之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乃對B員工預告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惟B員工因認為A冷凍空調公司帶有選擇性,且未盡安置前置義務等問題,於是立即向勞務提供地之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時A冷凍空調公司是否可以依原預告的契約終止日,終止與B員工間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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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張郁屏實習律師

【問題】

    阿水到清新公司應徵清潔員,在試用期間有發生「態度不佳」、「與客人爭吵」等事由,因此在試用期間完畢後,清新公司負責人就直接告訴其員工阿水,不用再來公司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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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甲為A公司員工,目前已在A公司任職滿兩年。近來,因市場景氣變化,A公司有意削減人事支出。若A公司選擇資遣解僱甲,是否應預告?預告期間多長?若是甲希望轉換跑道至其他產業任職,因而向A公司自請離職,則甲是否應預告?預告期間多長?以上這兩種情形,倘若A公司向甲表示,為利於工作交接,與甲約定預告期間延長至兩個月,該合意延長預告期間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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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勞工服務於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大大冷凍空調公司蔡董交待甲勞工工作,甲勞工不爽,竟口出惡語對蔡董說:「他媽的,怎麼老是交代我去做,為何不找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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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A公司與某甲約定薪資計算以論件計酬方式,並按月結算,然本月份因某甲動作太慢,經結算後A公司老闆僅給予新台幣(下同)2萬元,試問A公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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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易陞律師

案例分享

  A公司在民國113年間招聘堆高機作業員,列出「高中職以上畢業、具堆高機駕駛證照、需輪班」等許多應徵條件,並規定履歷符合標準後還需要進行面試,A公司並以外表、談吐、性格、學識、經歷、待遇與綜合評語等不同考核項目及配分,作為面試是否通過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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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任偉律師、朱怡瑄律師

【案例】

  A員工任職於甲空調公司,其職位能接觸甲公司營運重要產品項目及獲利來源之公司機密,A員工並曾與甲公司於「員工聘僱契約書」訂有「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條款」,依約應負維護公司機密之義務,及A員工自甲公司離職起2年內,除經甲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甲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惟A員工從甲公司離職後,旋即受僱於與甲公司所營事業類似、具同業競爭關係之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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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雇主須防範「職業災害」

  《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非常重視,而該法自施行之後迄今,其所適用之行業的勞工範圍不斷地擴大,雇主自應注意該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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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李季珈律師

【問題】

  公司能否在勞動契約中,明定員工須於年初即先預排全年休假時間,或限制員工只能在特定期日休假?公司可否與員工事先約定,若欲請特休,需於「一定期間」前提出,否則將不予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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