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一、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財政部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釋,內容是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從中華民國境外、香港與澳門將資金匯回台灣時,是否需要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稅額等事宜,予以說明。蓋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的規定,個人的基本所得額,除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外,還要再加計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所稱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的所得,註1)、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註2)、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而由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減免綜合所得稅所得額或扣除額並經財政部公告等數項所得;不過,假如上述須加計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境外所得,已經依所得來源地的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為扣抵,扣抵的上限則不得超過因為加計該項所得,而依該第13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