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宜鴻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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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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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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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人「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中,土地不僅是居住生活之所依,也是財富身分的表徵;然而隨著人們代代相傳,子孫開枝散葉,繼承人數不斷增加,土地共有的情形變得十分常見,因共有而產生的各項法律問題也極為複雜,若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的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意見不一時,自然容易產生紛爭。因此,民眾應該對於「不動產共有」的法律規範多所了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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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出售土地時,須注意土地增值稅: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0)

文◎李永然律師
一、農業用地須做為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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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為擔保債權可利用房地產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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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行政院為持續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令宣布,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延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租稅減免優惠措施,也就是依據《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除了該條但書規定的除外情況(註1),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時,可以享有減免稅捐的優惠,包括:(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如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時,仍會依法課徵);(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是自然人,而且持有重建後的建築物,在前述第(2)點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沒有移轉所有權,可以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直到喪失所有權為止(但以10年為限)。諸如上述的相關優惠措施,讓民眾與建商對於危老建築物重建的進行仍有相當高的意願,並對於前景發展保持樂觀態度。但《危老重建條例》的相關優惠措施是否能夠普及到全部的重建計畫?恐怕還是要看究竟在都市範圍內有哪些土地與建築物是《危老重建條例》所適用的對象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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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辦理自主都市更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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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共有土地分割須注意法律的限制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