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行政院為持續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令宣布,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延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租稅減免優惠措施,也就是依據《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除了該條但書規定的除外情況(註1),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時,可以享有減免稅捐的優惠,包括:(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如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時,仍會依法課徵);(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是自然人,而且持有重建後的建築物,在前述第(2)點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沒有移轉所有權,可以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直到喪失所有權為止(但以10年為限)。諸如上述的相關優惠措施,讓民眾與建商對於危老建築物重建的進行仍有相當高的意願,並對於前景發展保持樂觀態度。但《危老重建條例》的相關優惠措施是否能夠普及到全部的重建計畫?恐怕還是要看究竟在都市範圍內有哪些土地與建築物是《危老重建條例》所適用的對象標的?
於107年10月有開發公司依據《危老重建條例》以申請書檢送重建計畫相關資料至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下簡稱「都更處」),其中標的包括數筆商業區以及乙種工業區土地,經歷重建計畫書修正後,最終都更處認為此申請案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與「乙種工業區」,依內政部108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下稱「內政部108年5月31日令」,註2)及內政部營建署108年6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80045839號函釋意旨,認為此申請案涉及工業區,沒有《危老重建條例》的適用,而駁回開發公司的申請案。開發公司因此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判決要求新北市政府應該依據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法的行政處分,不過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表明其見解並駁回開發公司於第一審的訴訟(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