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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報導,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有5名護理師,將手術房內染血紗布照惡搞,並將女病患私處照,上傳至個人Instagram,引起網友一片撻伐,現在市府衛生局也將啟動調查,是否有違反《醫療法》、《護理人員法》,以保障病患「隱私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在看到這則新聞後,語重心長的表示:護理師不論是將手術房染血紗布照或病患私處的照片PO上網路惡搞,都是非常不適當的行為,每位病患前往醫院,都還是擁有自己身體的「隱私權」。雖然護理師在開刀房時為病患提供醫療協助,但必須要思考到病患的身體是屬於個人的隱私,尤其女病患的私處更是屬於極私密的部位,這幾位護理師的行為十分缺乏同理心,將病患的隱私當做玩笑,連一個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都非常欠缺,不僅傷害了醫院的聲譽,更有觸法之虞。

  所幸目前醫院院方已針對這些護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做出懲處聲明,市府衛生局也將啟動調查,以保護病患的「隱私權」。此外,醫院也應該對相關人員加強法治教育,讓醫護人員能尊重自己本身的職業道德及了解醫療法律的相關規範,不要再有這種傷害病患「隱私權」的事件發生,醫病能夠互相尊重,才能擁有和諧的醫病關係。(文/張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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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知名影星吳孟達日前因肝癌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於民國年2月27日病逝,享壽70歲,他的一生作品無數,總是帶給觀眾們非常多的歡樂,如今隨著他的離世,再也無法欣賞到他的新作,只留給大家無盡的思念。

  在吳孟達過世之後,媒體除了回顧他以往的作品外,也關注他的身後事,他的好友特別出面證實,他於2014年經歷心臟衰竭的生死關卡後,即已預立「遺囑」,安排好自己身後的財產分配,照顧家人子女並無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吳孟達是香港非常知名的演員,大家對他的作品都耳熟能詳,他的離世,讓人感到十分惋惜。從新聞中得知,他育有五名子女,並因已於身前預立「遺囑」,將財產做好分配,以照顧家人子女,因此身後財產的繼承並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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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想申請至八德外役監服刑,但因評比分數未達標準,遭到否決。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關於監獄服刑的部分,在我國一直沒有受到重視,連政治人物也向來不會去關注到這個問題。其實監獄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所有的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起訴到判決到案件審理終結確定以後,最後就是刑罰執行,監獄行刑的目的是希望能夠讓受刑人重返社會,而且最好能夠不要再犯,所以監獄行刑的措施最理想的狀態就是零再犯。但國內似乎沒有人在乎受刑人是否再犯了問題。其實,要讓受刑人不再犯,監所在行刑期間的教化措施,以及受刑人服刑期滿離開監所,如何讓他能夠適應社會的生活,這當中都要有很好的措施。這樣我們的社會就可以減少刑事案件程序中不必要的浪費。」

  以監所的措施而言,我國目前的監獄已是「人滿為患」,很多的監獄都有超收的問題,顯不符合聯合國的人權標準,然而在各種監獄中,目前最為受刑人所歡迎的即是「外役監」。因為外役監的空間較寬敞,服刑的環境、條件等等是比較理想,同時還有一些鼓勵的措施。然而要申請外役監是有一定的門檻,在永然文化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中,即有專章介紹外役監獄,就是讓民眾對於外役監能有所認識。像之前的知名政商人士葉世文、魏應充等人,也紛紛申請至外役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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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日前媒體報導,由於近年來房市不景氣,許多投資客轉往法拍市場,以往乏人問津的多人持有、產權複雜的法拍屋,開始成為投資客炒作的標的,他們先以低價購得持分權,再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若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就提起「變價拍賣」,請求法官以完整的產權重新拍賣,因產權完整拍賣價格自然較高,價金分配後再從中賺取價差,此種手法雖不違法,但造成其他共有人眼睜睜看著房產遭拍賣而無力挽回,就情理而言,實非可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每當房地產不景氣或經濟較為低迷的時候,就會有些人因為繳交房貸困難,而造成房地產被查封拍賣;或者因為經濟狀況不好,投資失利造成週轉失靈,以至於對外負債,而債權人就會查封拍賣其財產,不動產可說是一個較為重要的財產,因此很多人都會以不動產做為查封拍賣的標的,所以法院就有一些所謂的「法拍屋」。

  法拍屋是透過法院拍賣的程序,和「金拍屋」、「銀拍屋」不同,現今有一些人是專門以法拍屋作為一個下手投資的對象,主要因為透過法院拍賣,這種拍賣是屬於一種較不公開的市場,因此它的價格就較為便宜。尤其的房地產當中,如果第一拍拍不出去會作第二次拍賣,第二拍會減價百分之二十,如果再拍不出去,要再做第三次拍賣,會再減掉百分之二十,因此在經過幾次減價,價格就會相當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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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據報載,一名在綠島服刑的受刑人,因不滿獄方在運動時要求唱軍歌、答數等軍事化管理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認為:受刑人如軍人般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措施,與監所教化功能無關聯性,監所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不是「進行作戰之準備」,相關軍事訓練無助於受刑人理解其觸犯法律之原因。因而判決監獄方敗訴。

  監獄行刑的目的,不是以控制受刑人為主,而是希望透過教化的作用,讓受刑人改過遷善,重返社會成為有用的人。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起訴,經由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審理,到最後判決確定,「刑罰」的執行可說是刑事案件的最末端,雖為最末端,卻也是最為重要的一環。若監獄的行刑沒有起到教化的作用,受刑人未來在服刑完畢之後,重返社會後即容易再犯,再犯後又重新將刑事程序走一遍,那先前的行刑等於徒勞無功,所以監獄行刑的目的是「刑期無刑」,既然「刑期無刑」,監獄的教化工作就必須要做好,在監所內對於受刑人的管理,不是單純對受刑人進行控制而已,應該要思考如何對受刑人教化作用的效果會最好,再往這方向去設計,如此一來,受刑人也較能夠接受。以此一案件為例,因為唱軍歌、答數而被受刑人告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台灣台東地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認為管理的措施並不恰當,這充分顯現出監所教化方面的問題已逐漸受到重視,希望監所單位一定要有新觀念、新思維,注重新的教化措施與功能,讓監獄行刑的效果格外彰顯,使得受刑人能經由教化澈底悔悟,將來重返社會後成為有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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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3月9日蘋果日報A16版報導載稱一位受刑人在臺東綠島監獄以棉被纏頸自殺,獄方表示該受刑人有嚴重情緒障礙,雖定期服藥,但用藥後容易產生精神恍惚。日前該受刑人便於外出運動時間向管理人員宣稱精神不佳希望留房繼續休息,管理人員呈報後即讓該受刑人留在房中,再發現時該受刑人已用棉被纏頸自殺身亡。而獄中因有監視器監看,該受刑人以棉被纏頸自殺過程卻均無人發現,獄方管理遭質疑失職。

  筆者先前曾撰「獄中遭霸凌致死,受刑人不該成為法律保護的『化外之民』!」(註)一文,曾說明受刑人是在監獄的戒護之下,因此監獄中的公務員應該要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因而監獄管理上的欠缺導致受刑人死亡時,可能會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而負有「國家賠償責任」!讀者可一併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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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18日中國時報A10版報導載稱,一建設公司與一協會約定合建,約定由協會提供土地,建設公司負責規劃建案,依比例分配房數,並由建設公司代為銷售。建設公司卻遲遲未依約交付代為銷售的屋款,該協會理事長向建設公司請求時,發現合建契約授權書中的大小章並非協會理事長所蓋,理事長也從未授權其他人蓋章,於是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控告建設公司負責人涉嫌犯「偽造文書罪」。

  筆者首先簡要介紹「合建契約」,其乃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設計並建造房屋,房屋完工後,地主與建設公司依約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契約,便通稱為「合建契約」。近年有些都市更新等建案,便是透過建商協調、整合各地主,與地主們簽訂合建契約以催生新建案完成,因而涉及的利益龐大,也因此類似上述新聞,建商鋌而走險、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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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13日蘋果日報A3版報導載稱近來酒駕案件頻傳,日前臺中發生酒駕逆向連撞8車造成2名機車騎士死亡的悲劇,引發社會關注。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人數有增加趨勢,去年共有超過5萬人次酒駕,且近三分之一是累犯。為回應社會輿論、解決酒駕問題,法務部擬修法將「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修法提高刑責。立法院也有部分立委提案擬修法針對酒駕肇事造成死傷者,增列死刑、無期徒刑等法定刑。

  筆者在此要說明《刑法》對於「故意」的定義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參見《刑法》第13條);對於「過失」的定義則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參見《刑法》第14條)。而一般泛稱的「酒駕」,在《刑法》上則是指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便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除了飲酒外,同條也規範了服用各種毒品、迷幻藥、藥物等等會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物品。此外同條第2項更針對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下駕車,因而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將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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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據報載,台灣台北地檢署總務科董姓派遣工友,被控讓無法按時服勞役的陳姓受刑人,以提供檳榔、香菸交換偽造簽到紀錄,還將受刑人帶到友人的工地做白工;台灣台北地檢署依收賄罪嫌起訴;但台灣台北地院認為,董男不具有決定權,既非「授權公務員」也非「委託公務員」,並不構成公務人員收賄罪,只能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全案仍可上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依據《刑法》規定,觸犯某些刑責不是很嚴重的罪時,即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依規定可以用「易科罰金」來代替入獄服刑;或者,無能力繳交「罰金」時,也可以用「易服勞役」的方式來替代。目的是在救濟短期自由刑發監執行,難以達到教育刑的效果,且容易產生感染惡習的弊端。本案中的派遣工友即是利用無法按時服勞役的受刑人懼怕心理,而行索賄之舉,實不可取;且為法律所不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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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根據報載,因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而入監的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先生,在服刑滿四個月後,已提出申請至外役監服刑,矯正署也將召開外役監遴選審查小組,討論外役監人選。此舉備受社會矚目,也引起不同的聲音,質疑申請外役監的標準是否公平。

  最近外役監的議題受到各界關注,像魏應充、孫道存、葉世文等知名人士都曾申請過。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外役監是以受刑人在類似社會生活的低度管理下能自我管理,及對群體生活負責,以鼓勵受刑人珍惜所獲自由為宗旨,是我國獄政的一大特色,長久以來施行後的效果不錯,更生人再犯的機率甚低。在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除享有縮刑以減輕刑度外,居住條件也較優,尚可與家人會面,並能定期返家探視,與一般的服刑差別甚大,因此也受到受刑人的歡迎,但要申請至外役監服刑,有其一定的條件,這在永然文化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中就有專章探討外役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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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8年2月9日聯合報A6版報導載稱《刑法》「肇事逃逸罪」有誘使理虧傷者敲詐無辜駕駛人、「肇事」定義不明確;以及車禍造成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等問題,使一些案例中駕駛人即使未發生碰撞、駕駛人不知車禍或無過失卻仍遭提起公訴。對此目前臺中、雲林、新竹、花蓮、屏東、臺東、橋頭等地方法院法官共計聲請14件釋憲案,認為《刑法》「肇事逃逸罪」有違憲疑慮。

  讀者一般常在媒體上聽到的「肇事逃逸罪」是指民國88年增訂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立法理由為:「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此一立法理由也深刻影響法院對肇事逃逸罪的解釋與適用。最高法院有數則判決表明,肇事逃逸罪是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傷者即時救護、減少死傷,因而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只須有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為已足,駕駛人對事故「有無過失」均不影響肇事逃逸罪的成立(註)!因而在此特別提醒讀者,駕駛人凡是在道路上發生任何事故,都須要下車察看、協助救護,千萬不要認為是自己「被撞」或者沒有「過失」就擅自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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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1月17日自由時報A10版報導載稱根據衛福部統計,我國每年約有8000名到9000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性、疏忽等不當對待;近期社會新聞中虐兒案件頻傳,法務部日前表示將推動修法,希望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等罪加重刑度,凌虐幼童致死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充分保障幼童生命、身體法益。

   筆者在此要說明「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1條、第277條、第278條分別訂有的處罰,無論被害人是幼童或成年人都有上述刑罰的適用。此外為了加強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我國另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筆者先前曾撰「月嫂如虐嬰,坐月子公司也要負責嗎?」(註)一文簡要討論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針對故意對兒童及青少年犯罪的行為,法定刑罰的加重規定,讀者可一併參考。實際上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範,虐童行為依法本就有加重刑罰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法務部面對兒虐事件頻傳、輿論激憤之際,推動修法,形式上的意義(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恐怕遠大於實質上意義(對虐童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法務部與相關部會應該更著力於對虐童行為人的宣導、教育,以避免相同的「犯罪行為」反覆發生;也更須注重受虐幼童的輔導、保護,否則受虐的陰影對幼童身心的發展會有嚴重的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受虐者未來成為施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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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下同)108年1月10日中國時報A8版報導載稱新加坡開國總理李光耀104年間逝世後,遺囑於近日發生爭議。李光耀的女兒李瑋玲指出新加坡總檢察署提出一份長逾500頁的文件向律師公會投訴林學芬(李瑋玲的弟媳)。該檢舉文件指出林學芬的丈夫李顯揚是李光耀的次子,林學芬卻參與李光耀遺囑擬定,且「李顯揚在該份遺囑中享有的利益增加」,林學芬參與遺囑擬定涉有「利益衝突」!有專業行為失當之嫌,新加坡總檢察署表示曾多次要求林學芬說明,但均未收到回覆,因此轉交律師公會處理。

  筆者先前曾撰「孔鏘立遺囑!遺囑要怎麼立才有效?」一文(註1),討論《民法》規範下的5種遺囑以及遺囑的法定要式等內容,讀者可一併參照。筆者主要是想透過本則新聞,介紹「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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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8年1月5日蘋果日報A24版報導載稱有一公司的一名技術副理知道竹科科技新貴及貴婦們收入豐厚,且大多會注意投資消息,運用大筆存款投資賺錢,便自誇年薪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與公司同仁組成投資團隊,還和股市分析師名嘴和作,正在募集金主合作投資,保證每月可能獲利10%,承諾每年投報率高達400%,約20名竹科貴婦聽信該技術副理的投資訊息,分別投資數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該技術副理遭被害人投訴表示估吸金超過1億元。未料,去年7月間,該技術副理即捲款消失,投資人才驚覺受害,目前全案由調查局進行調查中。

  筆者先前曾撰「違法吸金坑殺投資客遭判重刑!誰才可以合法經營投資?」一文(註1)及「投資人要注意分辨『吸金』行為,才不會成為違法吸金的受害人!」一文(註2)介紹過《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針對「違法吸金罪」的規範架構與規範內容,詳細內容讀者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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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8年1月4日聯合報A10版、中國時報A11版報導載稱一對陳姓夫妻因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利息每個月1萬元,陳姓夫妻勉強還了3個月後,因無力支付龐大的債務,遭到地下錢莊恐嚇、毆打、暴力討債,不堪不斷累積的高利息及暴力的陰影,日前陳姓夫妻被發現於一輛廢棄的廂型車內開瓦斯輕生。

  《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稱為「重利罪」,簡言之就是處罰乘他人急迫、輕率等處境下,以原本顯不相當的沉重利息貸款給予被害人的行為。此外《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針對重利貸款後,更透過各種強暴、脅迫的手段取得重利的行為,加重法定刑。因此,本則新聞中地下錢莊乘他人急迫等情形以相當驚人的利息貸款給被害人,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的「重利罪」;其次地下錢莊又以毆打、恐嚇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不法重利,這部分則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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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18日蘋果日報A13版報導載稱宜蘭一對夫妻,日前因妻拒絕吃夫買的冰淇淋,夫妻間發生爭吵,隨後陷入冷戰相互不理。清晨時,丈夫忽然向妻求歡,妻因情緒不佳拒絕,夫仍不顧其妻一再拒絕,強制與其妻交媾,並於過程中稱:「我們是夫妻,妳要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事後造成妻子的雙手嚴重瘀青、身心受創。日前法院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判決夫3年有期徒刑。

  筆者首先要說明《刑法》於第221條到第229條之1訂有「妨害性自主罪」的專章,其中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讀者可能常在社會新聞中聽聞的「強制性交罪」。簡言之,任何「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可能涉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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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7年12月27日聯合報A5版報導載稱一位廖姓男子捲入集團吸金案遭法院於第一審判處8年有期徒刑,於全案審理期間,廖姓男子未收斂,反而另起爐灶,又涉嫌以出租手機記憶體、投資虛擬貨幣乙太幣為名義再吸金新臺幣2億多元,有投資人發現受騙上當,憤而向檢調單位提告,檢察官已依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筆者先前曾撰「違法吸金坑殺投資客遭判重刑!誰才可以合法經營投資?」一文介紹過《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的規範架構與規範內容(註),詳細內容讀者可以參照。簡言之只有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才可以合法的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業務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不是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運用「投資」、「入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等業務,便是俗稱的「違法吸金」,將構成犯罪!且會面臨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如果獲利超過新臺幣1億元時,更將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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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2月19日聯合報A8版報導載稱ㄧ位黃姓男子長期無業和年邁父母同住,有酗酒習慣,酒後常打罵家人。日前黃姓男子酒後因與年邁的父親要財產,而發生口角,ㄧ言不合後更持鐵棒及木棍猛打老父,導致黃姓男子父親頭破血流,最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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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14日聯合報A10版、蘋果日報A8版、自由時報A11版報導載稱魏應充聲請假釋已獲核准,在此之前曾先後聲請過兩次假釋,但均遭法務部以「考量社會觀感」為由而駁回。

  筆者要先說明本文將透過本則新聞聚焦介紹我國「假釋制度」,至於特定受刑人的假釋聲請遭到准或駁,則非本文所要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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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2月8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一位曾姓男子大學畢業後沒有外出工作,變成啃老族,甚至有酗酒和賭博的習慣,因開銷過大時常向老父討錢,更對老父惡言相向,多次對父親說「要把你氣死」、「早點去死」、「你死了財產都是我的」等話語,老父生病曾姓男子也不帶父親去看醫生。曾姓男子的父親兩年前預立遺囑表明遺產不分給曾姓男子,僅由其他人繼承,曾姓男子父親臨終前更一再囑咐不要違背其遺囑中所表明的意願。一年多前曾姓男子父親去世,留下價值新臺幣數千萬元之房地產,曾姓男子一再爭取繼承父親之遺產,曾姓男子的母親則以曾姓男子辱父、不孝訴請法院確認曾姓男子的繼承權不存在。最終法院認定曾姓男子侮辱父親情節重大,判決曾姓男子繼承權不存在。

  本文主要將藉本則新聞討論《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的規範內容及架構,筆者先前曾就另一則有關對長輩不聞不問的新聞,簡單的討論過《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以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1870號判例意旨等議題(註),讀者可以一併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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