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王董的巨人公司與中方堅固公司雙方進行一項工程建設承攬,由巨人公司發包,由堅固公司承包;嗣後因堅固公司違約造成台商巨人公司的經濟損失,台商巨人公司應如何向堅固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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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淑芬律師
一、何謂定作人之協力義務?《民法》中有何規定?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1)
《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工程契約通常包括一般私人發包的「民間工程契約」及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的「公共工程契約」。「民間工程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訂定即可。「公共工程契約」則是政府機關為供辦公之用或提供給付行政,所興建供政府辦公或公眾使用之營造工程,而與營造廠商簽訂的契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政府,因此,從契約的擬定,到工程發包的進行,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法律規範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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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翁呈瑋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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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一、前言: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3)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前言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8)

◎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前言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4)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營建工程契約須注意「工期」的約定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76)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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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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