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今資訊發達,文書電子化已成社會趨勢,許多手寫文書皆以電子打字文件取代,因此,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還是一定要手寫才有效力,就成為許多人的疑問。

  對此,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務部針對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疑義發布了行政函釋,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法務部於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行政函釋說明第二項指出: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觀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內容,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均係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本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104年7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參照);且查司法實務就前揭「筆記」之意涵亦略謂:「......按『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 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故於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應認民法第1191條所謂之『筆記』,只要公證人有代為制作遺囑之意,縱或遺囑書面係藉由電腦科技呈現文字,或使其使用人以電腦、機器代為呈現文字,均與公證人親自執筆書寫之效力相同,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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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監事身分出席由王理事長主持的喜願協會理監事會,會後由王理事長宴請春酒,開心慶祝新年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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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阿強為「一定冷」空調公司的員工,專門負責商用空調設備的技術研發工作,由於阿強於工作所接觸的技術屬於公司機密資訊,所以「一定冷」空調公司與阿強有簽署保密協議,該技術文件資料除載明為「機密」外,平時上鎖於專屬檔案櫃中,並由公司專人加以保管,阿強因遭競爭對手「超級冷」空調公司挖角而離職,竟於離職後將上開「一定冷」空調公司的技術故意洩漏給目前任職的「超級冷」空調公司,試問阿強應該負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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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13日蘋果日報A3版報導載稱近來酒駕案件頻傳,日前臺中發生酒駕逆向連撞8車造成2名機車騎士死亡的悲劇,引發社會關注。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人數有增加趨勢,去年共有超過5萬人次酒駕,且近三分之一是累犯。為回應社會輿論、解決酒駕問題,法務部擬修法將「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修法提高刑責。立法院也有部分立委提案擬修法針對酒駕肇事造成死傷者,增列死刑、無期徒刑等法定刑。

  筆者在此要說明《刑法》對於「故意」的定義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參見《刑法》第13條);對於「過失」的定義則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參見《刑法》第14條)。而一般泛稱的「酒駕」,在《刑法》上則是指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便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除了飲酒外,同條也規範了服用各種毒品、迷幻藥、藥物等等會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物品。此外同條第2項更針對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下駕車,因而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將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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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乙、丙二人在閱讀完甲所創作的小說「山居生活」後,深受感動,經甲同意,共同將甲所創作的「山居生活」小說改寫為電影劇本。某日導演丁在閱讀乙、丙改寫的劇本後,也深受吸引,希望將乙、丙改寫的劇本拍攝成電影,藉以引起更多人的共鳴。試問導演丁要將乙、丙改寫的劇本拍成電影,依法須得到何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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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4】

  今年3月間要在台灣隆重舉行的「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活動即將進行,此一活動由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辦理,足見其受政府重視的程度不言而喻。

  保衛宗教自由的「保衛」,是台灣宗教團體近二、三年來的訴求,對此,全體各地寺廟等宗教團體持續舉辦各項研討會,中華人權協會也以此為主題進行研討,期盼政府能基於《憲法》第13條、第7條、第23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精神,制定《宗教基本法》,並完善我國的《宗教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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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美生會二月份例會暨春節團拜,蘇創會理事長丶張名譽理事長也出席,節目由李媛丶郭英哲二人擔綱主持,大家唱歌丶跳舞丶摸彩,十分開心,相互留下美好深刻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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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3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僑府興建設許董在圓山飯店金龍廰舉辦的餐宴,鄒總也在現場接待,大家一同合照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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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例會,由郭文斌先生主持,本次研讀「21世紀的21堂課」,探討在現今世事紛擾之際,應該思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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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有民眾因為拆解鄰居綁在電線杆上,市價僅值「2毛錢」的鐵絲,而遭到鄰居提起竊盜罪的刑事告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並沒有拿走鐵絲,且罹患精神疾病,無法認定具有竊盜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的無罪判決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也認定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無罪確定。由於該名民眾患有精神疾病,法院指定由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辯護人,也因此必須支付兩個審級合計新台幣「6萬元」的律師費用,司法界人士批評本案的檢察官根本是濫訴!

  《刑法》是國家對於犯罪者施予刑罰的依據,但刑罰也將嚴重侵害人民的權利,因此非必要時不應輕易動用刑罰,這是《刑法》所謂的謙抑性跟最後手段性。也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針對該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輕罪案件,如果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的量刑標準後,認為「不起訴」為適當時,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換句話說,《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的裁量權,對於十分輕微的特定犯罪行為,雖然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當檢察官審酌後,認為該案件不起訴被告較為適當時,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前述報載案例中,被拆解的鐵絲僅價值「2毛錢」,且留在原地沒有被拿走,該名民眾患有精神疾病,很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事實上,檢察官在考量這些情狀後,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雖然提起公訴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應予尊重,但第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無罪,檢察官應當審慎思考量是否要提起上訴。特別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倘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得到有罪的心證,則檢察官在提起上訴時,更應思考有無其他證據可以說服法院。上述案例中,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並沒有提出其他補強證據,因此第二審判決中也指出,檢察官的上訴只是「重為爭辯」,因此認定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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