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符合法定要件,可申請公司解散: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三,分別為:(一)任意解散事由: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二)法定解散事由:就是公司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三)命令解散事由:公司因主管機關命令、法院裁判、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解散。除上述解散事由外,如因公司股東間有時因涉及股權糾紛或部分股東不願處理公司事務,以致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315條以下規定,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公司,造成公司資產、設備遭閒置,進而影響股東權益,是否可以由股東聲請解散?立法者在《公司法》特別予以規範,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讓「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公司股東」,可以在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依法向法院聲請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