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受邀至忠孝扶輪社,向社友演講「從租稅公平原則,評《房屋稅條例》之修正」,將各項打房政策下,較具爭議的《房屋稅條例》之修正及各地方政府依該條例授權所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已涉及公平性,再加上「居住權」原本為「基本人權」,究竟如何實現,與社員們分享。忠孝扶輪社也致贈李律師今日照片一張做為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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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葉靜倫(TOPS祕書處專員)

  2015年6月18日,聯合國公布了每年一度的觀察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底為止,全球難民人數已達5950萬人(半年後的現在已超過6000萬人),整整比 2013 年多了 830 萬人,不僅創下1950年有紀錄以來的歷史新高,也是史上難民人次增長最多的一年,而且還在持續惡化中。

  5950萬人中,包括1950萬已受認證的跨國界難民,3820萬境內流民(在國境內被迫遷徙者),180萬尋求庇護者(亦即正在申請難民身分認證者),其中超過半數以上未滿18歲,並且有86% 的難民滯留在自身也很貧困的發展中國家或區域,如肯亞、約旦、伊索匹亞、伊朗、黎巴嫩、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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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0日,李永然律師出席林天財律師所著《直銷法律學》新書發表會,以行動支持法界好友的大作。

  相關新聞刊載於2015年8月10日大成報「台灣直銷界第一本法律教戰手冊出爐!--林天財破解直銷地雷呂前副總統現身力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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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邀乙赴菲律賓進行買地並養殖的投資,甲告訴乙這是一個很棒的投資機會,乙因自己忙碌,分不開身;甲說沒問題由他一人打理即可,甲、乙二人約定好一人出資一半,即各新台幣伍佰萬元。

  乙交付甲新台幣伍佰萬元,過了4年,乙向甲追問,甲藉故搪塞,乙始知悉是一騙局,乙的行為究竟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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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運用民事執行,必須認識執行措施

  大陸台商如為債權人,而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大陸台商已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確定之「支付令」、、等,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大陸台商迫不得以應以前開法律文書,做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而前述的「查封、扣押、凍結」均屬「執行措施」,筆者擬藉本文從法律角度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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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成為刑事被告,須注意「證據」

  台商在中國大陸最怕成為刑事被告,過去有些台商因涉嫌「合同詐騙」、「走私」、「偷稅」、「虛假出資」、「資金抽逃」、、等,而成為刑事被告。刑事訴訟程序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凡需要提出「公訴」,還須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7條)。

  至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要提起公訴時,必須查明「證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一)項)。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必須被排除(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一款)。由於此一問題攸關大陸台商的人權保障,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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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課稅啟動實價課稅,查稅趨嚴,土地交易稅務規劃得加緊腳步,投資買賣、仲介房屋與土地請小心,公司與業務員、客戶之財會與稅務申報,謹慎盤算,避免被罰!房地合一後買賣土地與房屋之經營成本增加,必須檢視財會稅務之帳務處理與申報、謹慎規劃業務員之酬勞、扣繳等等,並掌握客戶之財產交易所得稅負,做好全方位服務,避免不當租稅規劃,影響公司經營與客戶權益!永然針對房地合一後不動產投資者、仲介業及土地開發業等,定於8月17日起每週一晚上開課「房地合一不動產買賣仲介稅務實務」,共3堂,由專業不動產鄭會計師主講,內容包括:查稅實務、公司發票與費用認列、結算申報、經紀人員所得扣繳、土地整合買賣仲介收入課稅、投資稅負查稅實務等,業界必學!

報名請洽:永然法律研究中心02-2356-0809課務專員蔡台珍,或上網http://www.law119.com.tw

欲了解本課程完整內容,請點擊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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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清理條例》修正解凍,方便繼承人申領!國內土地地籍清理持續中,尚未登記之祭祀公業、神明會、會社、時代久遠產權不清待清理的土地,趕快去申辦登記!祭祀公業由於派下組織人員繁多、時間久,未登記的土地數量繁多,不動產業界勢必於取得建地、清理產權的過程中遇到!除祭祀公業外,亦有其他龐大的土地未清理,需藉《地籍清理條例》解決!例如:如何優先購買?如何更正登記?這些土地多因歷時久遠,存在著登記名義人複雜情形,或被登記地上權等其他權利而沒有塗銷的亦不在少數,深具開發潛力,學習清理、申辦登記,專業人士正可以發揮能力,服務客戶。永然力聘權威講師高總經理講授「祭祀公業與地籍清理土地處理實務」課程,一年只一班,地政士、土地開發業者、建設公司等應及早學習。本課程於8月11日晚起每週二晚上開課共5堂。

 

報名請洽:永然法律研究中心02-2356-0809課務專員蔡台珍,或上網http://www.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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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可能會在我國出售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有的不動產,因台灣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依新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此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就有瞭解相關規定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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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國為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將修正《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由總統公布,並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區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不同稅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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