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晚間,美生會舉行月例會,由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主持,蘇創會理事長列席,會中邀請葉前衛生署長金川演講,約有八十位會友出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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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受國際獅子會之邀前往演講,主題為「家族傳承的法律須知」,與現場獅友們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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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序

  從事商業法務工作多年,經常有客戶來諮詢案件時,會發覺如果一開始就擬好契約,言明責任,就不會發生爭議了。因此,總會詢問:「為何不早點來呢?」,而客戶的答案不是:「當初不認識你啊!」,就是:「那時沒想到啊!」。其實,是客戶欠缺自身權益保障的觀念。總以為已簽約了,或已經付訂了,就會順利履約,並獲取應有的利益,但未必如此。商業交易,即便是銀貨兩訖,也會發生瑕疵、保固或給付不完全的問題,更何況屬於長久性的交易,在履約過程中,就常發生當初想像不到的狀況,而引發雙方爭議,如果無法圓滿解決,便得使用法律程序,例如「訴訟」或「仲裁」來解決,此時,客戶才會想到要找律師了。但不論是「訴訟」或「仲裁」,真的能圓滿解決爭議嗎?或真的能保障客戶應有的權益嗎?多年執業的經驗,實際是「未必喔」。所以,我常想為何這些客戶,在從事商業交易時,怎不會想到應該找個專業的律師來確保自己的權益呢?而當問及客戶時,他們的答案永遠是:「當初怎會想到呢?」,而我們也只好一笑置之了。

  權利的保障,究竟應該從甚麼時候開始呢?其實,因國情文化而有不同,歐美人士在創制權利時,就會想到:「我花了這麼多財力、心血所創造的權利,應該要如何保障,才對自己最有利?」,但國人卻在投資龐大財力與心血後,不會先想到應該如何保障這些創制的權利,而要到爭議發生時,或權利被侵害時,方會想到要如何解決爭議。故前者乃是「保障」,後者卻是「解決」。所以,也難怪我國的企業經營,很難趕上歐美企業,因為「預防永遠勝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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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晚間,三重三陽扶輪社舉辦授證紀念活動,李永然律師與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社友們一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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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須認識「強制執行措施」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與他人交易,如對造負債拒不履行,台商固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打官司的途徑,控告對造;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對造卻仍賴皮而不履行債務時,台商可以運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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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在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例如:買賣、租賃、贈與、和解……等,都會需要簽立契約。

  隨著商務活動的日新月異,企業或個人在經商、投資、交易時運用「契約」的機會就更加多元且複雜,因此當面臨商務契約的訂立、履行或糾紛處理時,即需要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並藉由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審慎訂約,方能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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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序

  商業是國家經濟命脈,而商業活動更與民眾息息相關,是發展國家經濟不可或缺的一環。至於契約,則是連結交易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憑據,更是交易進行的基礎,因此法律規範交易向以契約法為主,例如我國《民法》債編各論的有名契約。但是現代商業契約種類之多猶如繁星,且多屬無以名之的「非典型契約」,因此傳統契約法已無法承擔規範商業契約的重責大任。有鑑於此,我們允宜回歸基本面,從基本觀念與具體實踐中探討商業契約的本質,方得進一步設計出適切的契約內容。

  基於我多年的研究與觀察,商業活動與國家經濟成長的關係,似乎應釐清企業需要那些養分,才能快速而順利的成長。而其答案,其實不外乎「組織與契約」兩項。組織方面包含企業主體間的關聯,其次是連結交易的商業契約,然而商業契約已非一般《民法》所能涵括與解釋,需要回歸基本面進行探討。所以,今年我出版了《探索商業智慧──契約與組織》一書,從法學上來探討企業組織與商業契約,以及二者的營運模式與機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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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間申請註冊A商標,經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商標權期間自90年1月至99年12月止,甲公司以A商標販售冷氣產品多年,A商標的商標權期間於99年12月屆滿,甲公司未再使用A商標,也未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延展商標權,嗣甲的往來廠商乙公司於108年10月間,以近似於「A商標」的「B商標」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使用於冷氣產品,甲公司發現後氣憤不已,請問甲公司能否對乙公司的B商標提起異議或申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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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晚間,台北市忠信扶輪社舉辦授證8週年紀念晚會,活動由社長Ivy主持,台北市忠誠扶輪社由社長Hugo帶隊參加,李永然律師也一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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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受「真學道」之邀,前往演講「談佛法與修行」,由拿督陳坤煌主持,現場有近百人前往聆聽,李永然律師許多好友也一同出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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