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據報載,一名在綠島服刑的受刑人,因不滿獄方在運動時要求唱軍歌、答數等軍事化管理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認為:受刑人如軍人般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措施,與監所教化功能無關聯性,監所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不是「進行作戰之準備」,相關軍事訓練無助於受刑人理解其觸犯法律之原因。因而判決監獄方敗訴。
監獄行刑的目的,不是以控制受刑人為主,而是希望透過教化的作用,讓受刑人改過遷善,重返社會成為有用的人。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起訴,經由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審理,到最後判決確定,「刑罰」的執行可說是刑事案件的最末端,雖為最末端,卻也是最為重要的一環。若監獄的行刑沒有起到教化的作用,受刑人未來在服刑完畢之後,重返社會後即容易再犯,再犯後又重新將刑事程序走一遍,那先前的行刑等於徒勞無功,所以監獄行刑的目的是「刑期無刑」,既然「刑期無刑」,監獄的教化工作就必須要做好,在監所內對於受刑人的管理,不是單純對受刑人進行控制而已,應該要思考如何對受刑人教化作用的效果會最好,再往這方向去設計,如此一來,受刑人也較能夠接受。以此一案件為例,因為唱軍歌、答數而被受刑人告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台灣台東地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認為管理的措施並不恰當,這充分顯現出監所教化方面的問題已逐漸受到重視,希望監所單位一定要有新觀念、新思維,注重新的教化措施與功能,讓監獄行刑的效果格外彰顯,使得受刑人能經由教化澈底悔悟,將來重返社會後成為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