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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的「印太區域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論壇,此次活動有來自15國的宗教自由領袖與會,探討改善區域宗教自由的氣氛,美國特地派出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出席並發表專題演講,蔡英文總統、立法院蘇嘉全院長及外交部徐斯儉次長等出席致詞,足見此次活動非常具有意義。

  美國是一高度重視宗教自由的國家,並將每年1月16日訂為「國家宗教自由日」;美國也是第一個設立「國家宗教自由組織」的國家,1998年10月9日通過《國家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IRFA),並由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於1998年10月27日簽署,並依該法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nti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USCIRF),該委員會為一跨黨派的獨立運作機構,主要職責是監督觀察世界各國的宗教自由現況,以及是否違反宗教自由的情形,並每年發布「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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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晚間,褔祿同修會舉辦聚會,由李永然律師擔任主人,葉照雄丶吳寶田丶陳坤煌丶高銘村丶張錦貴⋯⋯等人均出席,大家共渡一個開心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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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1日下午4時1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教基本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並擔任第二場次主持人,研討主題為:「從日本宗教法立法經驗探討我國宗教自由在內外部事項交錯下的「認證」制度於宗教自由與普通法體系交錯中個案實踐反歧視原則」,由李建忠法官引言,黃書瑋博士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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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桃園市議員邱佳亮被以貪污罪起訴後,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罰金12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822萬5617元,並被限制出境,現由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日前,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邀請桃園市議會到上海進行參訪交流,邱佳亮議員經議會指定出席,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以50萬元保證金,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5天;然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反而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

  依據最高法院新聞稿記載,最高法院是以「若被告日後有罪確定,將面臨刑罰及沒收,有規避刑罰執行的高度誘因,原審以50萬元保證金,允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但如逾期不返,我國刑罰權即難實現」等理由,認為檢察官抗告主張為了確保將來案件順利審判及執行,有繼續限制出境的必要;另因准予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之日在即,於是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駁回解除限制出境的聲請。

  我國司法實務慣用的限制出境處分,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是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將「限制出境解釋為限制住居的方法」,但限制出境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0條保障的遷徙自由,長期以來被批評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的「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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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辦的「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並參加開幕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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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9日上午,台北忠誠扶輪社健行隊邀請忠美扶輪社丶忠信扶輪社一起健行,李永然律師身為隊長與Homer社長丶建民社長一起帶隊前進,健行至北投龍鳳谷,中午在天美餐廳用午餐,雖然天公不作美,但大家還是興緻高昂走完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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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因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遭路邊員警攔查,為脫免員警盤查,趁隙逃逸,復為擺脫後方追捕的警車,行駛於狹窄巷弄內未減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衝撞路旁站立的乙,致乙倒地,受有擦傷、挫傷等傷害。又甲在聽聞在場群眾喊叫聲,知悉因自身肇事致乙受傷後,未留置現場予以必要的救護並等候警方處理,就逕自駕車駛離現場,請問甲是否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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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0日人間福報刊登記者杜憲昌專訪李永然律師,談「保衛印太區域宗教自由,台灣需從制定宗教基本法做起」,內容如下:

  宗教自由不僅具普世的價值,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台灣定十一、十二日舉辦「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活動,攸關台灣宗教立法的重要性,以及法令所產生的社會爭議,確有必要再度提出說明與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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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序

  蘇軾「鼂錯論」謂「天下之患,最不可為者,名為治平無事,而其實有不測之憂。坐觀其變,而不為之所,則恐至於不可救;起而強為之,則天下狃於治平之安而不吾信。惟仁人君子豪傑之士,爲能出身為天下犯大難,以求成大功。此固非勉強期月之間,而苟以求名之所能也」。

  吾自民國77年任職永然法律事務所,忝蒙李永然律師敦促激勵,涉獵房地法規匆匆三十餘載。期間我國經濟狀況屢歷「名為治平無事,而其實有不測之憂」之情,是致吾對房地法規專業知識尋感缺漏與不足,唯自我督促淬勵,期能補愚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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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鏡週刊》127期的不實報導,汪小菲先生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發表聲明,要求《鏡週刊》於三日內公開道歉,否則將循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聲明全文如下:

S酒店就第127期《 鏡週刊》的不實報導聲明

  「鏡週刊」網站於民國10836日以聳動不實的標題「大S汪小菲爆婚姻危機」系列內容報導;甚至於同日出刊的第127期雜誌也在封面及第8頁起以不實的標題「為S Hotel吵翻天…」等內容報導。為此,汪小菲先生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代為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后,以澄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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