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心靈寄託,基督教,禮拜,禱告,教堂。(圖/記者李毓康攝)

▲《宗教基本法》草案審議因輿論的反彈而暫緩,但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及內涵仍須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予以明文化。(圖/記者李毓康攝)

  日前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等36位跨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預訂於10月24日進行審議,但經新聞媒體報導,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草案部分條文有疑義,進而也有些民間團體在網路上出現反對聲浪,批評《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內容可能讓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原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因目前正值選舉期間,唯恐選情受到影響而撤簽;參與提案的立法委員則認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經遭到「政治化」、「汙名化」,且草案內容原本都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暫緩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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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是文化與思想的深層基礎,保障宗教自由與保護宗教團體,在歐洲視為理所當然,並具體化於《憲法》之中,此從《德國基本法》前言提到德國人民自覺對神及人類的責任而制定基本法,加拿大、瑞士等國《憲法》亦然。這些國家並在《憲法》其他條文中明文保障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之地位,並以不同於一般社團或財團之法律規範,美國、日本也是如此。

  宗教團體有別於其他團體的特色之一,就是除了世俗性之外,還有宗教性或出世性。另外,依《憲法》政教分離原則及國家宗教中立性原則,乃至聖俗分離原則,國家法律能介入或干預之領域僅是世俗性層面,而宗教性則是《憲法》保障之領域,故在法律領域不得侵害《憲法》領域。因此,宗教團體為達成其目的所為之業務或事業,屬於宗教性的事項,則是不得作為立法或行政的對象;此從日本《宗教法人法》只規定代表役員及責任役員(相當於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而未規定住持(主教、神父、牧師……)及信徒;另也明文規定代表役員的權限不包括其對宗教上機能的任何支配權;另外,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成為宗教法人之認證程序,亦不涉及宗教本身的正邪曲直、新舊大小的價值判斷。

呼應兩公約非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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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公司法》針對某些對公司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的事項,明定須經過股東會決議,例如:《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又股東會議案,《公司法》並未排除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的可能。然而,為保障股東的權益,現行《公司法》針對影響股東的某些特定事項,特別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而必須預先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上,以避免因為重大議案突襲性提出,導致股東不及審慎思慮而必須立即作出決定;另一方面,禁止「特定重大議案」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也就是該等議案必須預先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上,此有利於股東預先知悉討論議案內容,作為決定是否出席股東會的參考,藉以防止某立場的股東趁反對立場股東不克出席股東會的機會,臨時提出影響其餘股東權益的重大議案。

▲▼開會。(圖/視覺中國CFP)

▲《公司法》修正針對影響股東的特定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以保障股東權益。(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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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與林岱樺、黃昭順、陳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陳怡潔、馬文君等36位委員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該法案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跨黨派提出審議,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謂是歷史性的創舉!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布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審議期間,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也曾經就「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的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在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與監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規定。足見「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保障,因此有制專法予以規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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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1日睛空萬里,李永然律師特地前往外雙溪健行踏青,途中在一家小館小憩片刻,享受悠閒的週末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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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忠誠扶輪社高爾夫球隊聚會,由Mountain隊長主持,大家以球會友,十分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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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龍星集團(Lucky Group)50週年紀念活動,並祝賀再創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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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上任後,推出受刑人「監外作業政策」,且積極推動。其於民國(以下同)106年3月13日公布《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區分「監外作業」為「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其中,戒護監外作業至「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的受刑人中遴選;至於「無戒護的自主監外作業」則除須符合戒護監外作業的各款規定外,尚須「於監獄執行已逾三個月、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的受刑人才能被遴選。本項遴選包含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106年6月1日起,開放第一梯次19名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工作項目包含:鋼鐵塑形加工、機台操作、老人長照服務、印刷品檢包裝、食品包裝、汽車美容及清潔工作等,每日工作8小時,工作收入為每人每月21,009元以上,並有勞保福利。

  自開放監外作業受刑人數到100名以上,各監獄均積極推動本項監外作業的業務,除三大外役監外,其他如彰化監獄自106年度6月份開始辦理自主性監外作業,合作初期對象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之後又續與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每日出工人數為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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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晚間,美生會舉行十月份月例會,會中邀請資策會陳子昂先生談「台灣如何活下去?」,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分,與蘇一仲創會理事長丶張日炎輔導理事長⋯⋯等60餘人均出席,一同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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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8日上午,李永然律師赴律師訓練所為實習律師演講「中國大陸法律市場」,下課後與幾位同學個別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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