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仲裁程序」是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仲裁程序」是一種由第三方介入判斷,以解決紛爭的途徑。相較於一般人所熟知的「訴訟」程序,其具有「迅速」、「專業」、「公正」、「和諧」、「秘密」及「經濟」等諸多優點。因此,許多當事人針對民事、商事爭議常願選擇尋仲裁程序解決,以減少紛爭解決所需耗費的時間、精神、體力等無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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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中午12時,李永然律師以常務理事身分出席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會議由高長理事長主持,理監事們對於會務發展現況進行了解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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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會中邀請中國電視公司翟倩玟主任演講,由李永然律師擔任致答詞,會後兩人一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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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各大媒體都刊出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的受刑人張錫銘透過友人投書媒體,指出受刑人的勞作金計價基準,已近20年未調整,監獄儼如血汗工廠,呼籲政府替受刑人「加薪」,調高受刑人勞作金計價基準,以維護人權。而李永然律師與黃隆豐博士此文,正提及受刑人工作權的議題,民眾可藉由本文的觀點進而了解給予受刑人相當的工作權,不僅能增加其未來出獄的正當工作能力,幫助受刑人再社會化外,以可藉此提升受刑人自我信心,以達到教化目的。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憲法》第15條所明定政府應該保障人民的權利。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也提到:「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此號解釋也提到對受刑人因人身自由受限制所造成附帶受限制的權利,僅「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此外,其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均不得限制」。

  大法官羅昌發在本號解釋協同意見中也提到:「受刑人除因自由刑之執行,『當然附帶造成』其自由權利的限制,如居住與遷徙自由、無法返家團聚享受完整的家庭權;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所為之必要措施,而額外限制受刑人之權利,如限制受刑人取得或持有監獄所特別禁止之違禁品外,應與一般人民享有相同的《憲法》上權利。」《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是否為此「當然」或「額外」受限制的權利?倘若不是,則應依據《憲法》規定加以保障,使受刑人得以行使「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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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下午2時30分,來自深圳市律師協會一行近三十人,在魏漢蛟監事長丶韓俊副會長帶隊下参訪了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由李復甸理事長主持接待,李永然律師與李家慶律師陪同,雙方並藉此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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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8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老饕會於安和路蘭餐廳聚餐,由Hugo會長主持,大家開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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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由仲裁機構取得有利的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執行:

  大陸台商發生民事糾紛,有些是透過法院訴訟,由法院裁判;但有些則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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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台北市政府新工處長黃錫薰因承辦新生高危橋的改建工程被起訴案,歷經8年審判程序,台灣高等法院第2度判決無罪之司法事件經過: 

  前台北市政府新工處長黃錫薰於前台北市郝龍斌市長民國(以下同)99年競選連任期間遭人檢舉承辦新生高架橋改建案時涉及為了配合台北市舉辦世界花卉博覽會開幕,而浮編工程預算圖利廠商,檢察官偵查過程中雖已調查該工程因為適逢當時國際環境客觀因素變化,當時原油價格大漲至每桶140美元,及北京因舉辦2008年奧運需求大量鋼材,種種因素導致當時基礎營建材料大幅波動,故導致新生高危橋雖已取得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市議會多位議員一再很關切台北市民通行新生高民眾很多,竟多次流標若不儘速發包改善之,恐危台北市市民生命安全,在黃錫薰於97年2月12日甫到任新工處處長時,已歷經5次流標,第6次招標雖已就工程預算再微幅調高但仍廢標,97年間黃錫薰在陪同郝市長市議會備詢時,於市長指示下應依法儘速將新生高架橋改建案順利發包以保障台北市民安全,故新工處承辦同仁參考第6次標合格投標廠商投標之部分工項價格編列第7次預算書,送經會計部門、採購審議小組審查完全符合行政程序等,終於在第7順利發包出去,於99年已順利完工,但承辦檢察官竟仍以時任新工處處長的黃錫薰是為了求仕途順利升遷,才參考第6次廢標廠商價格以其中176項之平均價格編列預算,此行為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浮報價額罪,於100年提起公訴。

  綜觀檢察官於99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先是到台北市政府搜索,後又把黃錫薰等承辦人聲押經法院二度召開聲押庭後,才收押1個多月,檢察官雖已清查數百帳戶,在查無被告與廠商間有任何可疑往來下,仍以被告為了求仕途順利升遷之莫名犯罪動機,將黃錫薰等人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經臺北地方法100年矚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再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於107年8月24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第19號二度判決黃錫薰無罪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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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

  台灣近年來因為人口老化與房價跌幅小,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等著繼承父母的房產或是由父母贈與給子女,故導致繼承與贈與案件的數量年年攀升,而其中也有很多民眾是為了規劃資產做「節稅」的考量。但「房地合一」上路後,不管是繼承或是受贈的不動產,在出售時反而會被課高額的稅!

  自民國105年起實施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而所謂「實際獲利」,在買賣指的是實際的賣價扣掉成本(當初取得的買價)所得的獲利;但在受贈或是繼承的時候,所謂的「成本」,卻是繼承或受贈當時房屋的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因房屋的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往往比市價低很多,故由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地要出售移轉時,就會因取得成本低,「實際獲利」高,而被課較高額的稅,相當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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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律師訓練所,為近百名實習律師授課,課程名稱為《中國大陸法律市場》,讓新進律師對於大陸的法律市場現況有所了解,課後李律師並與實習律師們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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