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政府新工處長黃錫薰因承辦新生高危橋的改建工程被起訴案,歷經8年審判程序,台灣高等法院第2度判決無罪之司法事件經過: 

  前台北市政府新工處長黃錫薰於前台北市郝龍斌市長民國(以下同)99年競選連任期間遭人檢舉承辦新生高架橋改建案時涉及為了配合台北市舉辦世界花卉博覽會開幕,而浮編工程預算圖利廠商,檢察官偵查過程中雖已調查該工程因為適逢當時國際環境客觀因素變化,當時原油價格大漲至每桶140美元,及北京因舉辦2008年奧運需求大量鋼材,種種因素導致當時基礎營建材料大幅波動,故導致新生高危橋雖已取得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市議會多位議員一再很關切台北市民通行新生高民眾很多,竟多次流標若不儘速發包改善之,恐危台北市市民生命安全,在黃錫薰於97年2月12日甫到任新工處處長時,已歷經5次流標,第6次招標雖已就工程預算再微幅調高但仍廢標,97年間黃錫薰在陪同郝市長市議會備詢時,於市長指示下應依法儘速將新生高架橋改建案順利發包以保障台北市民安全,故新工處承辦同仁參考第6次標合格投標廠商投標之部分工項價格編列第7次預算書,送經會計部門、採購審議小組審查完全符合行政程序等,終於在第7順利發包出去,於99年已順利完工,但承辦檢察官竟仍以時任新工處處長的黃錫薰是為了求仕途順利升遷,才參考第6次廢標廠商價格以其中176項之平均價格編列預算,此行為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浮報價額罪,於100年提起公訴。

  綜觀檢察官於99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先是到台北市政府搜索,後又把黃錫薰等承辦人聲押經法院二度召開聲押庭後,才收押1個多月,檢察官雖已清查數百帳戶,在查無被告與廠商間有任何可疑往來下,仍以被告為了求仕途順利升遷之莫名犯罪動機,將黃錫薰等人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經臺北地方法100年矚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再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於107年8月24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第19號二度判決黃錫薰無罪在案。

  從以上偵查程序之法務部調查局陪同偵訊、聲押庭召開第一次駁回檢察官聲押,第二次法院始以有串供之虞准許聲押,地院審理程序、高院審理程序,均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陳淑芬主任律師擔任黃錫薰辯護人,目前本件已有《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適用,檢察官之上訴理由除非以第二審無罪判決有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之情形,否則不得再濫行上訴,以保障被告之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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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