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如何辦理不動產遺贈登記?

  大利在生前立下遺囑,其於遺囑中表示指定大光為「遺囑執行人」,並願將其身後所留下之不動產遺贈給大富。試問大利往生後,如何將其不動產遺贈登記予大富?並且被繼承人大利另有一繼承人大貴,其是否可以向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主張其有「特留分」,而應將不動產特留分部分繼承登記予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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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案例:

  甲、乙二人就一筆土地共有,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甲自認為有在土地上興建房屋的必要,於是召工在土地上興建房屋。乙嗣後發現後,乃向共有人甲理論,未料甲自認為共有人之一,對土地有利用的權利;乙面對此種情形,如何依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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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專業服務與政府各項政策推動下,民眾普遍對於房仲業信任度有所提升,也已習慣委託房仲業買賣、租賃房地,對支付仲介報酬亦有共識,為的就是獲得安心與方便,省卻與買方或賣方磨合的時間與精力。但房屋的買賣除了屋況良窳是否雙方認知一致外,交易的過程是否符合雙方期待,都可能因而引發糾紛。彙整房仲業牽涉的法律層面相當廣泛,除了《民法》之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土地法》的規定,其中任何一條文都可能是不動產經紀人在面對客戶時加分或神經為之緊繃的課題。

  法律雖多如牛毛,但絕非深澀難懂,房仲業者經常遇到的問題,如:買賣雙方對「不動產說明書」的認知不一致、房屋銷售廣告誇大或不實……等等,其實都有法律實務案例可供參考解決。業者越是熟稔相關的法律,越能贏得客戶的信任與委託,錢自然賺得順手,消費者付費也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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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行政院會已經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而該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如果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現代《民法》走向「個人財產自主」的趨勢,因此本次修法,已經考量調降特留分比例,未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將從現行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從應繼分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換言之,將來被繼承人要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空間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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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6月2日自由時報A4版林彥彤記者所撰「蓋農舍修法加嚴 去年申請驟降」的報導,我國農舍約有一萬六千多筆,但農舍主人實際具有農民資格的卻不到四成,行政院農委會表示,過去每年新增申請農民資格人數總是破千,其中許多其實不是要務農,而是為了興建農舍。從申請農民資格人數,大概可以看出每年申請農舍興建的數量。二○一四年申請農民資格的人數有二千五百一十三人、二○一五年更高達二千九百○五人,但於二○一五年修正《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辦法》,加嚴標準後,二○一六年的申請人數就已明顯驟降,僅剩六百四十三人。水保局更累計到二○一六年,申請建造農舍數量已高達三萬二六○四案。

  農委會水保局林長立副局長指出,依據《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辦法》規定,興建農舍的土地,僅有十分之一可蓋建築物,由內政部營建署管理;其他十分之九則必須要有實際務農行為,諸如興建水池、鋪水泥、造景觀池等皆不行。為了防範違規濫建農舍,農委會也與內政部等跨部會組成「聯合稽查小組」,促使地方政府依據《地方自治條例》對違規農舍嚴加稽查開罰,以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但每個地方違規態樣不同,執行稽查強度與速度不一,有些違法建造豪宅、廟宇等,政府再針對第一次違規開罰新台幣六萬元、第二次新台幣八萬元或甚至十二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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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企業經營不易,需要守護經營理念與信念,與時俱進的改革及創新,才能在承襲原本的思想本質上累積實力,代代傳承並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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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5日下午2時,吉野家舉辦來台30周年慶祝活動,李永然律師特地前往道賀,該活動由蘇嬉螢總經理主持,現場並發表新書《幸福吉野家:日本百年牛丼、台灣30年好滋味》,剖析吉野家在地經營30年的點點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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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5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監事會,會議由高長理事長主持,石賜亮丶林中和⋯⋯等理監事均出席,聽取會務報告並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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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就「律師職前訓練」等議題做出決議,認為應參照先前第四分組決議,即律師也應於司法機關歷練實習,並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之後,第二分組另就「設立專業法院、法庭」之議題,決議未來應設立商業法院、勞動法院與稅務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引進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法官辦理此類案件的專業能力。筆者認為,司改會議有意藉由上述決議,提升律師與司法官之專業能力,固然有助於改善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不過,上述兩項決議內容,僅論及形式或組織層面,似乎無法解決問題的核心。

  首先,就專業法院的議題,雖然司法院有意藉由專業法院的設置,並配合商業、勞動與稅務等案件類型的特殊需求,引進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協助案件進行,強化紛爭解決的功能。然而,設置專業法院,目前似乎僅是從法院組織的觀點,在普通法院外,另外設立專業法院而已,並未就法官專業能力部分提出配套方案。如果在設立專業法院後,仍然是由既有的法官進行審理,專業法院的設置,只是徒增法院組織的複雜程度,並沒有實質提升司法的專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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