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月蘭女士生前因膝下無子,自幼將王文洋視同親生子一般照顧,王文洋喊王月蘭女士為「大媽」,二人情同母子之感情維繫數十年,而王月蘭女士晚年則由王文洋負責協助其日常生活所需,十多年來委請專人即謝月娥女士24小時照顧陪伴。
    二、王月蘭女士生前曾於民國(下同)90年5月30日委請許進德大律師代為製作「遺囑」,並經見證人及公證人予以封緘;嗣於94年8月2日另再委請許進德大律師製作「授權書」,授權王文洋處分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其將來應繼承的財產,對於王文洋充分授權及信任,而王文洋也一向秉持王月蘭女士的意願行事。
    三、日前黃浿綺(其自稱與王月蘭女士為四等親),前於100年6月7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且未知會長期照顧王月蘭女士的王文洋,即突然於100年8月23日由其代理律師會同法官及書記官,對於身處桃園長庚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王月蘭女士單獨進行訊問。王文洋在無法向法院閱卷,且情況不明,又為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遭誤導而誤為裁定之下,只得依法提出另一聲請案,以維護王月蘭女士的合法權益。幸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明智的裁決,依調查結果並參酌「台北市社會局訪視報告」,於101年4月18日裁定選定王文洋擔任王月蘭女士之監護人,使得王文洋對於王月蘭女士的照顧得以延續,不受他人干擾。王月蘭女士臨終前,也是王文洋陪伴在側,使得王月蘭女士得以安詳且面帶微笑的離開人世。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2年7月12日上午9時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舉行「兩岸投保協議面面觀」座談會,我應邀出席,當天還有吳必然、古嘉諄......等人,就此一議題我已多次發表意見,盼兩岸能簽出一令人滿意、兩岸雙贏的投保協議!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2年7月4日到7月6日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三天,我於第一日出席和同學們分享「法律人的生涯規劃」,同學們的反應很熱烈,其他還請到高檢署張熙懷檢察官、基隆地方法院鄭培麗庭長、張謀勝、陳啟豪、張顥璞、黃介南、陳宜鴻律師教導同學各種法律議題,並請新科律師張柏涵及研究所同學李廷鈞與學員分享過來人的經驗談,另外還帶領同學們參觀了台北地方法院,實際了解法庭的運作狀況。
我於第三天早上以董事長的身分和各組同學合照,為這次的法律生活營留下美好的回憶!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2年7月8日蘋果日報記者打電話給我,採訪我關於「商標」的法律問題,我接受採訪,並予以回覆,已於2012年7月9日A6版刊載。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2年7月8日上午11時我前往台北市第二殯儀館,因為社友P.P. Jack的父親陳成志先生已往生,享壽85歲。
當天台北忠誠扶輪社數十位社友均前往,並由Molly社長(李文森)代表主祭,隨後大家就分手了!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由中國人權協會主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辦的「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午九時於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召開,由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俊卿律師共同主持,司法院賴英照院長當天並親臨現場致詞。參與研討會的法界專家有 謝瑞智 教授、 陳運財 教授、朱瑞娟法官、吳 景芳 教授、吳 景欽 教授、張志全檢察官、 楊雲驊 教授、 李茂生 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林輝煌所長、尤伯祥律師、蘇友辰副理事長、林俊益廳長等。會中針對三個重要的相關議題「從外國立法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從兩公約、憲法檢討我國冤獄賠償實務運作現況」、「從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與會人士紛紛提出深具建設性的論點以及探討國內外冤獄賠償制度之不同與改革,場面熱烈。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四十八年公布施行至今,其中經歷多次改變,最重大的一次是民國九十六年修法時將《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檢肅流氓條例》納入其中,並將賠償金額大幅提高為三千萬元以下,在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大法官更作出釋字第670號解釋,認為受無罪判決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考量到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羈押所受損失大小,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現實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背,因此被宣告違憲。

  本次研討會最重要的意旨即是探討我國《國家賠償法》有無違反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規定;現行《冤獄賠償法》對聲請條件的限制應如何做合理的鬆綁,才能符合釋字第670號解釋之旨;外國立法是否有可供借鏡作為修法的參考……等等。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2
74日上午9時我前往成功高中,針對永然法律基金會所舉辦的「永然第三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開訓致詞。

同時為了一堂「法律人的生涯規劃」,此次學員共有60人,隊輔李廷鈞…等同學均熱心地帶動隊員!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法律基金會於7月4日起為期三日,假成功高中舉辦高中生法律生活營。同時感謝王月蘭慈善基金會給予生活營許多支持,並給予贊助,該基金會董事長王文洋也給學生們鼓勵的話,內容如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2年6月30日台灣法學會法律專業與倫理委員會假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行「最高法院法官員額與最高法院定位」研討會。

會中提出幾項問題進行討論: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