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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可對證人詰問

  民眾因涉案而成為刑事被告,如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刑事被告在刑事庭的審理中,可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包括傳喚證人。

  刑事被告的選任辯護人與被告討論時,常會提到傳喚證人,並會提到「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而刑事被告不了解何謂「交互詰問」,而在審理程序中又如何進行?按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84號、第582號及第592號解釋,認為「詰問權」是刑事被告不可剝奪的《憲法》上基本權(註1)。其實「詰問權」不同於「對質權」;詰問權是指在法官或對造當事人問證人完畢後,被告得詰問證人的權利,以求發現疑點或澄清事實;至於「對質權」則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義(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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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一生之中如果不當刑事被告,是最好、最幸福的一件事;有些人挨告,就開始緊張,心情不好,茶飯不思,這都是成為刑事被告常見的反應。

  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要如何面對?筆者認為一定要從「法律」入手,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以保障自身權益,《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已具有我國的國內法效力,其中對於刑事被告的人權有諸多保障;《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刑事被告在程序上的保障規定也不少,刑事被告均有必要加以了解,如此才可使自己免於遭受錯誤起訴或冤判。

一、刑事被告面對官司要找「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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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所著的《刑事官司與狀例》於2014年12月再版上市,本次改版,著眼於人權保障觀念的加強,提供讀者認識檢調機關於偵查中所為的各項程序,以及身為被害人,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甚或爭取權益的積極作為。

刑事官司與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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