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可對證人詰問
民眾因涉案而成為刑事被告,如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刑事被告在刑事庭的審理中,可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包括傳喚證人。
刑事被告的選任辯護人與被告討論時,常會提到傳喚證人,並會提到「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而刑事被告不了解何謂「交互詰問」,而在審理程序中又如何進行?按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84號、第582號及第592號解釋,認為「詰問權」是刑事被告不可剝奪的《憲法》上基本權(註1)。其實「詰問權」不同於「對質權」;詰問權是指在法官或對造當事人問證人完畢後,被告得詰問證人的權利,以求發現疑點或澄清事實;至於「對質權」則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義(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