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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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7年2月間,司法界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說法官「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網路上惡意評論特定個人或店家、或給予生命、財產安全上的威脅,甚至是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表示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而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刑法》第151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刑法》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刑法》第310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刑法》第246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此種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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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刑事偵查程序已成為企業經營必須認識的課題

  目前國內報章雜誌、電視網路…等傳播媒體,常可見企業經營者控告他人犯罪,或遭他人「告訴」或被「告發」的情形,因為動輒有些被「搜索」、「扣押」、「霸押」、「傳喚」…等,企業經營者無不誠惶誠恐;筆者認為與其擔憂,最重要的還是要瞭解相關法律及程序,才能有效運用,並確保合法權益。在刑事程序中,「偵查程序」相當重要,筆者謹以此為題進行探討,俾供企業經營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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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網路發表負評 當心觸法 (文章請點擊入內)

文◎李永然律師口述.記者潘姿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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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某日下班後與朋友相約至某海產餐廳聚餐,席間A開懷暢飲五瓶啤酒,約至深夜,A雖已感到不勝酒力,仍獨自騎乘機車返家。A行經某十字路口時,因為意識模糊,未注意同樣騎乘機車之B正穿越該處路口,竟直接高速衝撞B之車尾,導致A與B均身受重傷。B送醫後不治,A則陷入昏迷送醫救治。第一時間趕至現場處理之員警C聞到已陷入昏迷的A滿身酒氣,故依照經驗推斷A應屬酒後駕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經過醫院依照合法程序抽驗A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抽驗結果達百分之0.16,已超過法定百分之0.05之標準。三日後,A恢復意識,並於製作筆錄時,主動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試問,A主動坦承酒後騎乘機車之行為是否屬於「自首」,而可以獲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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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每位刑事被告於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最擔心的是遭到法院判決「有罪」;然何謂「有罪判決」?「有罪判決書」如何記載?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一、何謂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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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9日下午,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中華人權協會合辦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處分之實務運用與正當性檢討》座談會對於和民眾權益切身相關的「限制出境」是否違憲議題,加以探討,本場座談會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與中華人權協會林天財理事長擔任主持人,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藍雅筠律師擔任報告人,另邀請到立法委員尤美女、陳志龍教授、曾正一教授、吳景欽教授、許文彬律師、蘇友辰律師、趙永清監事及陳濬理律師等專家學者擔任與談人,現分享全程影音內容,歡迎對於「限制出境」議題有興趣的民眾點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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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吳旻錚

  景氣跌跌跌,獲利慘慘慘,人心浮浮浮,就是近年來台灣社會的最佳寫照。中國時報11月15日便報導,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3年涉嫌吸金近新台幣30億元,超過150人受害,台灣台北地檢署11月14日依《銀行法》、詐欺等罪起訴何與理財顧問共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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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案例:

  A因懷疑配偶B外遇,為能掌握B的行蹤,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間,未經B的同意,就將GPS衛星追蹤器私自裝設於B所擁有的汽車上,藉以獲悉B的行蹤資訊。嗣後,B在102年9月間委由他人修理汽車時,才發現該GPS衛星追蹤器,進而報警究辦,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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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需金錢運用,知道丙很信任乙,甲乃冒用乙的名義,向丙說乙缺錢,要向丙借錢週轉;甲進而偽造以乙名義出具的借據向丙借20萬元。丙不疑有它,就將錢交付甲。過去3個月丙向乙討債,乙說這張借據不是出自於乙之手,被害人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又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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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邀乙赴菲律賓進行買地並養殖的投資,甲告訴乙這是一個很棒的投資機會,乙因自己忙碌,分不開身;甲說沒問題由他一人打理即可,甲、乙二人約定好一人出資一半,即各新台幣伍佰萬元。

  乙交付甲新台幣伍佰萬元,過了4年,乙向甲追問,甲藉故搪塞,乙始知悉是一騙局,乙的行為究竟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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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權益遭受他人侵犯時,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保障自身權益,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那些要點?

一、犯罪被害人可以尋求律師協助

  犯罪被害人欲運用刑事訴訟訴追犯罪時,在「告訴程序」中,可以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在「自訴程序」中,可以委請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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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可對證人詰問

  民眾因涉案而成為刑事被告,如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刑事被告在刑事庭的審理中,可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包括傳喚證人。

  刑事被告的選任辯護人與被告討論時,常會提到傳喚證人,並會提到「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而刑事被告不了解何謂「交互詰問」,而在審理程序中又如何進行?按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84號、第582號及第592號解釋,認為「詰問權」是刑事被告不可剝奪的《憲法》上基本權(註1)。其實「詰問權」不同於「對質權」;詰問權是指在法官或對造當事人問證人完畢後,被告得詰問證人的權利,以求發現疑點或澄清事實;至於「對質權」則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義(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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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一生之中如果不當刑事被告,是最好、最幸福的一件事;有些人挨告,就開始緊張,心情不好,茶飯不思,這都是成為刑事被告常見的反應。

  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要如何面對?筆者認為一定要從「法律」入手,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以保障自身權益,《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已具有我國的國內法效力,其中對於刑事被告的人權有諸多保障;《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刑事被告在程序上的保障規定也不少,刑事被告均有必要加以了解,如此才可使自己免於遭受錯誤起訴或冤判。

一、刑事被告面對官司要找「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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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所著的《刑事官司與狀例》於2014年12月再版上市,本次改版,著眼於人權保障觀念的加強,提供讀者認識檢調機關於偵查中所為的各項程序,以及身為被害人,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甚或爭取權益的積極作為。

刑事官司與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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