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5月9日中國時報A16版記者林郁平「男佯口罩工廠老闆 詐台商逾800萬」的報導,該報導提到有詐騙集團趁著新冠肺炎的疫情,竟然也將「口罩」作為詐騙工具。
刑事局於民國109年5月初偵破一起詐騙案件,馮姓嫌犯佯稱其與台灣口罩國家隊廠商熟識,可以將口罩出口到中國大陸,詐騙陸商台幣1700多萬元。
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5月9日中國時報A16版記者林郁平「男佯口罩工廠老闆 詐台商逾800萬」的報導,該報導提到有詐騙集團趁著新冠肺炎的疫情,竟然也將「口罩」作為詐騙工具。
刑事局於民國109年5月初偵破一起詐騙案件,馮姓嫌犯佯稱其與台灣口罩國家隊廠商熟識,可以將口罩出口到中國大陸,詐騙陸商台幣1700多萬元。
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案例事實:
甲、乙二人藉由「一定賺聯誼會」名義以「改良式合會」方式對外招收會員,並推出「一路發專案」,對外宣稱聯誼會的資金將用於投資海外小島觀光旅遊事業,投資前景可期,加入聯誼會的會員,需一次性繳交會款及服務費,每期12個月,每月均可獲得以投資金額計算約5%紅利,期滿後並可獲得包括本金及額外獲利的滿期金,以「可獲得高額獲利、無風險、可迅速回本」作為宣傳,與會員約定可以獲取的報酬年利率高達45%,甲、乙二人於短短3個月期間收取高達新台幣三千餘萬元的資金,隨即遭人檢舉而被查獲,甲、乙二人的行為是否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如甲、乙二人涉嫌犯罪時,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文◎李永然律師
一、國內屢有刑事冤判發生,需透過「再審」、「非常上訴」救濟
犯罪受罰乃非經地義,但如果沒有犯罪,卻遭到法院違法錯誤判決,致受冤抑,則並不符司法維護公平正義之本旨。報章雜誌上經常報導一些刑事被告遭判決有罪確定後,不斷地喊冤;這當中仍然有確實的冤案存在。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風氣趨於敗壞,詐騙時有所聞,甚至一些「電信詐騙」也輸往國外。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都利用「詐術」,傷害了人與人間的彼此互信,這些不僅涉及「人品」,也違反「道德」,更是涉及法律責任。
聯合報於民國109年元月31日A10版,刊載「互學裝病詐保,一家8人都被訴」的一篇報導,報導中稱:花蓮一名張姓家庭主婦,得知憂鬱、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尚無客觀檢驗方法,竟涉嫌裝病住院,並教導親友如法炮製,一家8口11年來共詐領5000餘萬保險金及其他不法利益。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將張姓家庭主婦一家8口提起公訴,並請地方法院刑事庭對8名被告從重量刑。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日趨嚴峻的疫情發展
西元2019年底,爆發了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縮寫:SARS-CoV-2)引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2019,縮寫:COVID-19),目前各國均紛紛祭出各項防疫措施與規定。鑒於17年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縮寫為SARS)之教訓,我國政府於本次疫情萌發之初,便推出諸多應變措施。其中,「醫用口罩」普遍被視為防疫的基本款用品,更曾一度發生搶購情形。隨著政府陸續頒布醫用口罩禁止出口、徵用醫用全國口罩、增加產能及實名制購買等政策,稍有緩解國內對於疫情的不安氣氛。然而,疫情發展逐漸邁向全球,短期內醫用口罩的需求仍然殷切,仍偶生囤積醫用口罩,哄抬醫用口罩價格之事件。究竟這種行為,涉及何種法律責任,願以本文予以剖析。
文◎李永然
近來在各大社群網站、手機通訊APP當中,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似是而非的「假訊息」。假訊息的內容種類很多,常見的類型有:醫療偏方、食品安全、法律規定、政府政策、免費貼圖、災難事故等不一而足。這些假訊息在日常生活中,給社會大眾帶來錯誤的觀念與認知,輕者可能在生活中帶來一些不便利,重者可能產生財產或生命上的危害或損失;在災難發生時,假訊息可能會造成社會人心惶惶,甚至延誤救災時程或浪費救援物資。而政府機關或公司相關部門,為了澄清網路上不實的假訊息,反而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闢謠」,才能有效地「導正」假訊息給社會大眾帶來的錯誤認知。因此,「假訊息」不僅足以誤導社會大眾的正確觀念,也造成社會上因此必須增加原本不必要的成本花費,對於社會大眾是「百害而無一利」。
世界各大宗教都教導世人,不要有任何虛假的言語。例如佛教當中,「不妄語」是「五戒」的第4條戒,同時也是「十善法」之一;基督教《聖經》利未記第十九章11節,告誡世人「不可欺騙」;在中國儒家《論語》中,孔子也告訴我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的道理。由此可知,「誠實不虛」是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佛教所說的「妄語」,是指說謊、欺誑或說顛倒是非、虛妄不實的言語,屬於「口四過」(註)的其中一種;不實的言語不僅會傷害自己,也會傷害他人乃至於社會,因此佛陀才會制定「不妄語戒」。除了口說的「言語」以外,將這些不實、顛倒、虛妄的言語行諸於文字,就會形成我們常見的「假訊息」。因此「假訊息」也是屬於「妄語」的一種行為態樣,依據佛教「不妄語戒」的精神,我們不應該在網路上主動散布「假訊息」,也不要未經查證就任意將網路上的假訊息「轉貼」給親友,任憑「假訊息」繼續誤導他人,讓「謠言」得以「止於智者」。
文◎李永然
一、《刑法》中「沒收」的規定,已做了大幅度的修正
我國《刑法》對於犯罪的處罰,原有「沒收」的規定,沒收屬於「從刑」,原條文即《刑法》第38條規定為:「I、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Ⅱ、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Ⅲ、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述規定於民國104年間立法院為了落實「窮盡剝奪犯罪所得」的構想,一改往昔將「沒收」收限於「從刑」的理解,將沒收定性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並將「犯罪所得沒收」視為「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註1)。
文◎李永然律師
《個案說明》
就在民國107年5月10日台南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殺人案件,兇嫌在自己的叔公家行竊,竟然拿鐵鎚打自己的叔公、嬸婆猛擊頭部致死,連同要報警的外祖母也一併被殺害滅口。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7年2月間,司法界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說法官「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網路上惡意評論特定個人或店家、或給予生命、財產安全上的威脅,甚至是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表示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而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刑法》第151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刑法》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刑法》第310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刑法》第246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此種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文◎李永然律師
一、刑事偵查程序已成為企業經營必須認識的課題
目前國內報章雜誌、電視網路…等傳播媒體,常可見企業經營者控告他人犯罪,或遭他人「告訴」或被「告發」的情形,因為動輒有些被「搜索」、「扣押」、「霸押」、「傳喚」…等,企業經營者無不誠惶誠恐;筆者認為與其擔憂,最重要的還是要瞭解相關法律及程序,才能有效運用,並確保合法權益。在刑事程序中,「偵查程序」相當重要,筆者謹以此為題進行探討,俾供企業經營者參酌運用。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某日下班後與朋友相約至某海產餐廳聚餐,席間A開懷暢飲五瓶啤酒,約至深夜,A雖已感到不勝酒力,仍獨自騎乘機車返家。A行經某十字路口時,因為意識模糊,未注意同樣騎乘機車之B正穿越該處路口,竟直接高速衝撞B之車尾,導致A與B均身受重傷。B送醫後不治,A則陷入昏迷送醫救治。第一時間趕至現場處理之員警C聞到已陷入昏迷的A滿身酒氣,故依照經驗推斷A應屬酒後駕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經過醫院依照合法程序抽驗A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抽驗結果達百分之0.16,已超過法定百分之0.05之標準。三日後,A恢復意識,並於製作筆錄時,主動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試問,A主動坦承酒後騎乘機車之行為是否屬於「自首」,而可以獲減輕其刑?
2017年5月19日下午,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中華人權協會合辦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處分之實務運用與正當性檢討》座談會 ,對於和民眾權益切身相關的「限制出境」是否違憲議題,加以探討,本場座談會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與中華人權協會林天財理事長擔任主持人,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藍雅筠律師擔任報告人,另邀請到立法委員尤美女、陳志龍教授、曾正一教授、吳景欽教授、許文彬律師、蘇友辰律師、趙永清監事及陳濬理律師等專家學者擔任與談人,現分享全程影音內容,歡迎對於「限制出境」議題有興趣的民眾點閱參考
永然文化吳旻錚
景氣跌跌跌,獲利慘慘慘,人心浮浮浮,就是近年來台灣社會的最佳寫照。中國時報11月15日便報導,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3年涉嫌吸金近新台幣30億元,超過150人受害,台灣台北地檢署11月14日依《銀行法》、詐欺等罪起訴何與理財顧問共10人。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案例:
A因懷疑配偶B外遇,為能掌握B的行蹤,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間,未經B的同意,就將GPS衛星追蹤器私自裝設於B所擁有的汽車上,藉以獲悉B的行蹤資訊。嗣後,B在102年9月間委由他人修理汽車時,才發現該GPS衛星追蹤器,進而報警究辦,試問:
案例:
甲需金錢運用,知道丙很信任乙,甲乃冒用乙的名義,向丙說乙缺錢,要向丙借錢週轉;甲進而偽造以乙名義出具的借據向丙借20萬元。丙不疑有它,就將錢交付甲。過去3個月丙向乙討債,乙說這張借據不是出自於乙之手,被害人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又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
解析:
案例:
甲邀乙赴菲律賓進行買地並養殖的投資,甲告訴乙這是一個很棒的投資機會,乙因自己忙碌,分不開身;甲說沒問題由他一人打理即可,甲、乙二人約定好一人出資一半,即各新台幣伍佰萬元。
乙交付甲新台幣伍佰萬元,過了4年,乙向甲追問,甲藉故搪塞,乙始知悉是一騙局,乙的行為究竟犯何罪?
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權益遭受他人侵犯時,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保障自身權益,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那些要點?
一、犯罪被害人可以尋求律師協助
犯罪被害人欲運用刑事訴訟訴追犯罪時,在「告訴程序」中,可以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在「自訴程序」中,可以委請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