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論─一個初步的比較研究
王雪梅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1.兒童權利是一項制度,兒童權利既要體現國家社會對兒童個體權利的特別保護,又要體現特定文化條件下個人潛質的充分發展。兒童權力大體包括生存的權利和發展的權利兩方面的內容。前者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相當生活水準權、安全生存環境權等;後者包括教育權、參與權及基本自由權。
2.兒童權利做為個體權利的理念是《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兒童權利公約》有兒童權利的“大憲章” 之稱。
3.本書共分八章,即「總論」﹝第一~四章﹞、「分論」﹝第五~八章﹞。第一章兒童的地位及其權利;第二章兒童權利保護原則;第三章兒童權利的基本內容;第四章兒童權利實施機制;第五章特殊狀態下兒童權利概論;第六章被控少年的實體法保護及其刑事責任;第七章少年刑事司法中權利與責任;第八章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及其司法保護。
4.20世紀上半葉,隨著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國際兒童權利法也相應而生。國際兒童權利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承認兒童是國際社會一份子,是國際法保護的主體;第二階段是授予兒童實體法上的權利;第三階段充分承認兒童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承認他們擁有行使及要求這些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能力。
5.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出台,此一公約的成就除了提出並確認一些兒童保護前所未有的原則和權利之外,如:「最大利益原則」、「保護兒童免遭受來自家庭的虐待和忽視」等等。還包括以下三成就:﹝1﹞通過對兒童保護原則和內容的確認,為各國兒童保護確立了國際標準;﹝2﹞兒童公約實施機制的確立,為兒童權利保護在國家體制中,找到一個位置;﹝3﹞確立兒童是有權利獨立個體的理念。
6.兒童權利保護原則,包括「無歧視原則」、「最大利益原則」、「保護生存權與發展權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本書作者則於該書第二章歸結四項予以論述,即﹝1﹞最大利益原則﹝此為保護兒童權利的綱領性條款﹞;﹝2﹞平等﹝無歧視﹞原則;﹝3﹞尊重兒童原則﹝包括尊重兒童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以兒童的生存和健康發展為重;還包括兒童的人格尊嚴、觀點和意見的尊重﹞;﹝4﹞多重責任原則﹝兒童公約特別強調國家和家庭的責任和義務,還指出家庭對待保護兒童權利承擔主要的責任﹞。
7.《兒童公約》認為兒童權利包括以下一些具體的權利:生命權、最高標準的健康權、享有充分營養食品、清潔飲水權、適當標準的生活水準權、名譽權、榮譽和智力成果權、姓名、肖像和國籍權,教育權、接受扶養權和繼承權、發展權、勞動權、司法保護權、隱私權以及發表意見權、表達自由、通信自由、結社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等。
8.欲研究「兒童權利」者,可透過本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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