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我出席內政部「土地徵收座談會」(第一次),針對現行土地徵收法制提出建言與討論。

從我68年執行律師業務30幾年,有關土地徵收案件民眾要求行政救濟早期以陳情方式各種主張,在處理當中有些獲救濟,有些受限這個法令規定,所以就形成一種法律上愛莫能助。就從法律觀點來看,覺得不合理,但是問題迫於法律條文形成無奈,因為我們依法而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所以一切都是以「法」為據。又在法治國家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去強調我們怎樣去遵循民主程序,最重要回歸《憲法》機制,《憲法》第十五條強調人民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人民財產權,如對人民財產權限制,要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的規定在相關法律均須加以貫穿,比如說「必要性」、「相當性」、「依法行政基本原則」的遵守。

我覺得目前在整個《土地徵收條例》當中,與會幾位學者也特別強調的就是,是不是符合公益性,是不是符合必要性。然後所採取的手段是否適當,然後,給予補償是否合乎對於人民財產權保障應有尊重。因為大家都談到土地徵收是人民特別犧牲,特別犧牲的話為什這些人的犧牲感到如此強烈痛苦,甚至還些土地所有權人在抗爭過程不惜犧牲生命。

在這種情形,理應當得到比較合理補償。所以我想我們討論很多問題,也很高興主席傳達部長表示,此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無上限。各位知道其實臺灣土地徵收制度,如果要跟中國大陸來比較,我們是進步百倍以上,但是如果跟在前進國家來比,我們也還有努力的空間,所以既然在此情形,我們要取法乎上,要藉此機會來把《土地徵收條例》修的更完善。尤其我們在從去年12月10日臺灣正式實行有關聯合國的兩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及政治文化權利公約》,相當重要。所以在兩公約精神下,各部門也應檢討相關法令是否有不符合兩公約之部分,《土地徵收條例》,剛好這個機會,可以藉人權保障,從公民政治、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角度立場去思考這個問題,有無一些可以改善空間。因此我也非常贊同,剛才幾位學者的見解,很難得很多的政府官員、各地方政府實際上都是第一手第一線在辦這個業務,因此這個過程中,一定很感受到就是到底民眾陳情是那些事情?他們進行救濟的是那些事情?這當中以他們自己本身角度,以一理性人判斷,這當中有那些屬於法律制度面,我們是不是可藉機把問題提出來,問題提出之後,我們再來分類、討論,這樣的話,我們知道才能夠做出一個相應,一個修正草案版本。

同時,建議主辦單位有延續性的舉辦座談會,我們回去後也不受限所提出議題,然後提出意見,請大家將問題提出來,讓我們辛苦的承辦同仁來做一些歸納整理,在下一次會議提前發給與會者,然後大家再對這些問題討論,那些問題涉及土地徵收條文,相關條文,我們整理出來,再去看這些條文,做樣修改,我覺得這樣的話比較能夠切中時弊,比較能夠達到我們所要達到的效果,那我也相信我們主辦單位有心讓《土地徵收條例》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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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