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510日聯合報A18版記者張宏業、袁志豪的報導,台北師大夜市有兩家知名小吃長期租地擺攤,但因為其原占用人被控竊佔國有地,而擺攤者他們租用該土地被認定為「收受贓物」,於民國10259日被台灣台北地檢署依贓物罪起訴。

     有一攤商雖已將攤位遷移但屋頂棚架、雨棚等仍未遷移,另一攤商則堅持不撤除攤位及返還土地。該攤商表示房東1964年合法買下該房屋,有門牌且每年繳房屋稅,不能理解檢察官為何仍將房東依竊佔國土罪嫌起訴,全家人都要靠攤位維生,他合法繳租金做小生意為何檢察官要逼他們走投無路?

     檢方起訴則指出,兩攤位緊鄰師大宿舍外牆,屬於「國有地」,在1991年師大拆除學校附近土地及房屋後,宿舍圍牆外空地陸續遭到竊佔,此二攤商明知劉、何兩「地主」並無土地所有權,卻長期向其租地擺攤,觸犯《刑法》收受贓物罪。此外,師大夜市知名的「許記生煎包」和「馬來西亞咖哩雞」的老闆也在去年因為租用國有地擺攤遭起訴。

     筆者則提醒大家,在租賃不動產的時候,若不知房東有無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應可要求對方提供「權狀」或自行前往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因為我國的不動產所有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登記有其公示性,若發現該土地所有權人不屬於房東,即不應與該房東簽約,如此一來即可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此一提起公訴並不妥適,因為收受贓物必須明知為贓物,此二攤商如無此認知,則不構成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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