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接觸兩岸法律20餘年,十分重視維護大陸台商利益保障的法律權益,並將其多年經驗集結成「大陸台商合同訂定與履行的法律竅門」一書,希望藉此為台商在簽訂合同時能做為參考之依據,而本書也獲得旺報的推薦,於2015年3月15日台商周報財經文摘刊載本書之介紹,全文如下:

了解大陸法律,確保經營權益

2015/03/15 | 記者許昌平/文摘

  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上台後一再強調「依法治國」,台商想要在大 陸經商獲利,對於其相關法律的了解已成不可或缺的一環,雖然投資 保障等各項規範仍有待完備,如果台商能重視法律,積極尋求法律專 業人士協助,相信還是可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大陸台商合同訂定與履行的法律竅門》是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所撰寫。談到李永然律師二十餘年來穿梭於海峽兩岸,協 助不少赴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解決相當多的法律問題。這本書乃由李 永然律師將其協助台商在大陸投資時運用到「合同」及解決合同糾紛 之實戰經驗,予以彙整出版。

  就以合同的訂立,李永然律師書中提到,太多情形都要用到合同。 包括台商赴中國大陸經商投資,除採用外商獨資形態外,也有可能採 用「中外合資形態或中外合作形態」,如台商與中方企業成立「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時,台商與中方企業依規定必須訂立「中外合資合同 」;如台商與中方企業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時,台商與中方企業依 規定必須訂立「中外合作合同」。

  另外,早期台商在中國大陸從事「加工及補償貿易」,即所謂「三 來一補」,包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及「補 償貿易」,台商此時就有訂立「加工貿易合同」(如「來料加工合同 」)及「補償貿易合同」的必要。

現代商業行為 合同不可少

  而台商於中國大陸投資建廠時,須先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按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如:透過「招標出讓」、「拍賣 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不論透過何種方式取得建設 用地使用權,都須由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受讓方繳清出讓金,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取得「國有 土地使用權證」,進而於該土地上建廠房。

  台商如欲另行在其他地方投資設廠或營業規模無須利用到全部的土 地廠房時,則原本土地上的廠房或尚未利用的土地就有出租的必要; 另有台商瞄準中國大陸的內需市場,有可能在商場或辦公大樓承租店 面或辦公室做生意,此時即有承租房屋的需求,有訂立「租賃合同」 的必要。

  台商承租店面或辦公室做生意時,往往須進行商品交易,此時也有 運用「買賣合同」的必要。再者,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如雇用大陸勞 工,應受中國大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必須訂立「 勞動合同」,進而也須瞭解勞動合同內容可分「必備條款」、「任意 條款」及「禁止條款」,如將「禁止條款」明訂於勞動合同內,也會 因為違背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台商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或經商活動,有時無法親自為之,則須委 託他人代為處理,如委託申請商標登記、專利權登記…等,須訂立「 委託合同」。而台商做生意時,有時須將貨品或半成品、原物品放置 特定地點暫時保管,此時就要運用倉儲,一旦將「倉儲物」交付保管 人儲存,即有成立「倉儲合同」的必要。另台商在中國大陸設廠,有 時工廠有些半成品須由其他廠商代為加工,或其工廠有時也要為其他 廠商進行加工,此時就涉及訂立「承攬合同」。

掌握大陸《合同法》實務運用

  基於上述各種情形,這本《大陸台商合同訂定與履行的法律竅門》 書中,就將大陸《合同法》中關於買賣、租賃、承攬、借貸、融資租 賃、技術…等合同的規定,配合大陸台商實際運用的需求在書中逐一 論述,其內容分為兩篇:

  第一篇介紹大陸台商對合同的基本認識,如大陸台商對「要約」的 法律須知、大陸台商訂立合同時,對「承諾」的法律認識!在中國大 陸,以詐欺手段訂立之合同的效力如何?台商訂立合同,所須注意風 險的防範!台商權益保障與合同管理、大陸台商訂立雙務合同時,對 「抗辯權」的法律認識!大陸台商於交易中,何時可行使「不安抗辯 權」?大陸台商如何運用「後履行抗辯權」?大陸台商對違約責任的 法律須知、大陸台商如何對付惡意逃債的債務人?大陸台商如何行使 代位權確保債權?

  第二篇則詳述訂立各類合同的法律須知,如「合營、加工貿易與補 償貿易合同」、「買賣合同」、「租賃與借貸合同」、「承攬、建設 工程與行紀合同」、「勞動合同」、「委託與保管、倉儲合同」及合 同糾紛的解決,藉以讓台商注意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避免相關的 法律風險;如不幸遇到法律糾紛時,也應妥適處理並解決糾紛。

運用正確法律程序 解決合同糾紛

  基於協助合同糾紛解決的需要,李永然律師在本書中,除闡述訂立 各類合同藉以避免相關糾紛的方法外;還特別針對合同糾紛的解決, 剖析大陸《合同法》規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進行合同糾紛之民事 訴訟的程序須知、台商在大陸打民商事官司時,對管轄的法律須知、 台商利用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須知,及台商在大陸訂立合同,須 認識合同詐騙罪等內容,讓台商瞭解如不幸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透過 「和解」、「調解」、「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俾保障自身權益。

  另外,海基會、海協會兩會於2010年6月29日在大陸重慶市進行第 五次「江陳會談」時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 A」),嗣後兩會又於2012年8月9日在臺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 完成《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兩岸投保協議》),將投 資人對投資人即「商務糾紛」(PtoP)、投資人對政府即「非商務 糾紛」(PtoG)、與政府對政府(GtoG)的爭端解決機制都列入 。

  其中投資人對政府即「非商務糾紛」(PtoG)部分,救濟管道包 括雙邊「協商」、由上一級政府出面「協調」、由「兩岸經濟合作委 員會」之投資工作小組「協處」、由公正第三方為有糾紛的雙方進行 「調解」、行政救濟及司法途徑等5種解決方式,較現行台商在中國 大陸可尋求的管道為多。又投資人對投資人即「商務糾紛」(PtoP )部分,即私人間的商務契約爭端,可透過契約訂立「仲裁條款」, 約定雙方將爭議提付仲裁,且得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點;該書一再 提醒大陸台商注意自身權益,進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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