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民事糾紛不一定要上法院

  過去民眾一提到民事糾紛無法解決,就想到上法院去打民事官司,但談到上法院有些民眾的感覺就不好!

  其實現在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愈來愈多元,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其中有一機構民眾較陌生,就是「仲裁協會」。

  「仲裁協會」是依據《仲裁法》而設立的機構,可以為民眾解決民事紛爭;我國《仲裁法》第1條第1項即明訂:「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處仲裁之。」。

二、仲裁機構有那些方式解決民眾的民事紛爭?

  瞭解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可以為民眾解決民事紛爭,又有那些方式?現分述之如之:

  (一)調解:當事人雙方如未依《仲裁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的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仲裁法》第45條第1項)。而前述的調解書,具有與「仲裁和解」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45條第2項)。

  (二)仲裁:雙方當事人依《仲裁法》訂有「仲裁協議」者,當事人可以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該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仲裁法》第44條第1項)。至於「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於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仲裁法》第44條第2項)。

三、進行仲裁時,應注意的事項

  當事人如欲運用仲裁程序解決紛爭,進行仲裁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注意有無仲裁協議、仲裁範圍及仲裁協議的效力;

  2.注意仲裁人的選定: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人為「主任仲裁人」(《仲裁法》第9條第1項);

  3.當事人可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如:律師(《仲裁法》第24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於欲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紛爭時參考。

......................................................................................................

5H52

仲裁書狀範例

作者:李永然、陳希佳、姜志俊、李家慶、梅芳琪、吳光陸、彭郁欣、黃泰鋒、陳麗嘉 合著
出版日期:2008年1月(初版一刷)
書號:5H52
定價:450元
出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依仲裁法法條順序提供具體書狀範例,並佐以相關法條及說明分析,內容詳明實用,撰寫仲裁書狀之必備寶典!

5H76

撤銷仲裁判斷之司法實踐評析

作者:李念祖等合著
出版日期:2013年10月(初版一刷)
書號:5H76
定價:600元
出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國內首部完整介紹撤銷仲裁判斷各項相關問題的著作
*針對「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性質、法院審理原則、管轄法院、裁判費、提起之期間、聲請停止執行仲裁判斷,以及目前法院最常見之撤銷仲裁判斷原因、裁判見解加以系統評析、論述
*仲裁人及各界辦理仲裁事件之參考寶典
*學術界研究不可或缺之工具書

1z11  

仲裁法之實用權益

作者:林俊益
出版日期:2001年4月(初版)
書號:1Z11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商務仲裁條例於87年6月公布修正為「仲裁法」,適用的範圍與效力比以前廣大許多,對於商業經濟的規範與貿易糾紛有莫大的功效,本書作者專研仲裁制度,並歷次應邀起草修正仲裁條例,經歷豐富。本書乃作者針對仲裁法入門而撰寫,著重基本概念的介紹與實務問題的解決,特別針對法院如何協助與監督仲裁制度的運作,多所著墨,能對研習仲裁法者有實質的助益。內容分為:導論、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織、仲裁程序、仲裁判斷之執行、仲裁判斷之訴、外國仲裁判斷等七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