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7日下午4時30分,我應建經公會之邀前往演講「自辦都市更新的法律須知與糾紛解決之道」。

「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在於「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簡言之,它是基於都市整體的利益,經由政府機關、私人、團體等持續不斷的努力,就實質環境、經濟、社會等不同層面,針對選定實施的地區,研訂綜合性計畫,實施拆除重建、整建及保存維護等措施,以達到增進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都市健全發展的整體性目標。
進行都市更新涉及《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自應具備法律知識;又因其涉及相關當事人之權義(如:實施者、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承租人……等),致生糾紛,解決糾紛也應辨明《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相關程序。

演講大綱如下:
一、都市更新的法律構造
(一)都市事業的公共利益
(二)都市更新的構造分析

二、都市更新「同意書」的法律問題

三、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問題
(一)可否強制執行拆除?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
2、《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台北縣政府補充規定》
(二)由實施者協議價購與徵收問題
1、《土地徵收條例》
2、《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

四、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的法律問題

五、實施權利變換的法律問題
(一)權利變換的法律性質
(二)對權利價值有異議時的救濟
1、權利變換計畫書的核定,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註5。
2、對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關於權利價值部分有異議,即進行「審議核復」,此為「訴願程序的前置」,屬原處分機關的自我審查程序。
3、又如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則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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